发表于 2006-03-30 03:02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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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是否只能达国Ⅱ排放标准?自己看吧!
首先要说明GBl8352.1/2-2001这个国Ⅱ标准是全国现在实行的标准,就是说就你有辆达欧Ⅳ排放的车去检,合格证也只能通过GBl8352.1/2-2001这个国Ⅱ标准,而2007年7月1日才全国实施GB18352.3-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所以首先206是否能达到欧Ⅲ就不应该拿这个只通过GBl8352.1/2-2001国Ⅱ标准来说事,下面有一篇详细文章说明国家排放标准,有耐性的朋友可看看。
文章原址:
//www.chinairn.com/readnews.asp?id=29055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
中研网讯:
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5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此前国内众多汽车厂家宣称自己的车型能够达到的欧Ⅲ、欧Ⅳ排放标准不同,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的出台意味着以后在国内生产的轿车等轻型汽车要达到中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型式认证。由于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比第Ⅱ阶段严格很多,因此,随之而来的型式认证、试验类型、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程序、燃油规格等方面出现了与第Ⅱ阶段完全不同的变化。这样,法规的变化、试验方法的变化必然带来试验设备的变化、政府管理方法的变化。因此无论是作为我国政府权威的汽车排放管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各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甚至还有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业的龙头老大,这都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1.1 GB18352.3-2005的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而按照GB/T1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商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因此轻型汽车类车型既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也属于商用车的范畴。神龙汽车公司的所有车型就属于M1类的轻型汽车(乘用车)。
此外GB18352.3-2005还对轻型汽车的燃料种类作了特别规定,不仅适用于汽油车、柴油车,还包括燃用LPG(液化石油气)或NG(天然气)的单一气体燃料汽车和两用燃料汽车。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采用此标准。
1.2 GBl8352.3-2005与GBl8352.1/2-2001(中国Ⅰ、Ⅱ阶段)对比
GB18352.3-2005与GB18352.1/2-2001属于同一系列标准,GB18352.1/2-2001是轻型汽车国家第Ⅰ/Ⅱ阶段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全国实施GB18352.3-2005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之日起,GB18352.1/2-2001将自动废止。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正在实施“国Ⅱ”标准,该标准从2004年7月1开始实施。同“国Ⅱ”GB18352.1/2-2001相比,“国Ⅲ”无论是在排放限值、检测项目还是试验方法上都有诸多不同而且要严格得多。
1.2.1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同国Ⅱ标准相比,排放限值全面加严30%以上,以汽油车的HC排放限值为例,由原先的0.5g/km(欧Ⅱ)下降到0.2g/km(国Ⅲ);柴油车的CO排放限值,由1.0g/km(国Ⅱ)下降到0.5g/km(国Ⅲ)。第Ⅳ阶段排放限值,又在第Ⅲ阶段基础上下降一半。除排放限值加严外,I型试验中,去掉原有发动机起动后允许的40s暖机时间,测试真正冷机起动时的各种排放限值。同时污染物HC和NOx排放分别单独测量。
1.2.2 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值(过量空气系数)
此项在国Ⅱ中属于Ⅱ型试验,同国Ⅱ相比,除保留原有的低怠速CO检测外,又增加高怠速工况时的CO检测。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一是测定常规怠速下的CO和HC排放,二是测定高怠速下的CO、HC和CO2并计算值(高怠速一般是指发动机转速在2000r/min以上)。
表1 轻型汽车国Ⅱ与国Ⅲ、Ⅳ排放标准I型试验排放限值对比
限值(S/km)
基准质量(RM)
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氮氧化物(NOX)
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HC+NOx)
颗粒物(PM)
(kg)
L1
L2
L3
L2+L3
L4
阶段
类别
级别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非直喷/直喷)
柴油(非直喷/直喷)
Ⅱ
第一类车
全部
2.2
1.0
0.5
0.7/0.9
0.08/0.10
I
RM≤1250
2.2
1.0
0.5
0.70/0.9
0.08/0.10
Ⅲ
第二类车
Ⅱ
1250<RM≤1700
4.0
1.25
0.6
1.0/1.3
0.12/0.14
Ⅲ
1700<RM
5.0
1.5
0.7
1.2/1.6
0.17/0.20
第一类车
全部
2.30
0.64
0.20
0.15
0.50
0.56
0.050
I
RM≤1305
2.30
0.64
0.20
0.15
0.50
0.56
0.050
Ⅳ
第二类车
Ⅱ
1305<RM≤1760
4.17
0.80
0.25
0.18
0.65
0.72
0.070
Ⅲ
1760<RM
5.22
0.95
0.29
0.21
0.78
0.86
0.100
第一类车
全部
1.00
0.50
0.10
0.08
0.25
0.30
0.025
I
RM≤1305
1.00
0.50
0.10
0.08
0.25
0.30
0.025
第二类车
Ⅱ
1305<RM≤1760
1.81
0.63
0.13
0.10
0.33
0.39
0.040
Ⅲ
1760<RM
2.27
0.74
0.16
0.11
0.39
0.46
0.060
1.2.3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Ⅲ型试验,要求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通常在试验时我们直接检测曲轴箱内的压力,如果曲轴箱内压力小于大气压,即视为满足标准Ⅲ型试验要求,在这一点上与目前执行的国Ⅱ标准是没有区别的。
1.2.4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国Ⅲ、国Ⅳ排放标准Ⅳ型试验中,增加了试验时间和模拟可变环境温度,使试验程序更贴近实际使用工况。与国Ⅱ相比,Ⅳ型试验的排放限值保持不变,均为2R/试验;最主要的变化是昼间呼吸运转试验由1h的均匀加热油箱变为24h的模拟实际情况的密闭室环境温度变化。试验条件的改变从技术上要求强化汽车燃油箱蒸发控制系统和控制车辆背景排放。车辆背景排放是指除掉燃油箱的车辆的蒸发排放,主要包括内饰件的挥发,燃油箱的防护漆的挥发,机油、黄油等润滑剂及各种粘接剂的挥发等。
1.2.5 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试验里程仍为80000km,试验规范相比也没有变化,但是排放限值是相比国I更严格的I型试验限值。这就对汽车产品排放控制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6 Ⅵ型试验:低温下(-7℃)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
Ⅵ型试验是国Ⅲ、国Ⅳ排放标准新增加的检测项目,在我国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中,增加了低温(-7℃)HC/CO检测试验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冬天严寒地区汽车实际排放情况,从而也可以对低温条件下汽车排放严重超标的情况进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