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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论坛 >  撞狗别发愁(申精)

发表于 2006-10-05 00:56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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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狗别发愁(申精)
我们知道,“狗官司”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以下五个问题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1、狗有无路权?
2、“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3、“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4、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
5、“车撞狗”案件中,狗的主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狗有无路权?
    有人认为狗是有路权的,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狗儿应圈养、拴养,还需要接受狂犬免疫,也可作民间交易,既然狗儿要“接受狂犬免疫”、可以“民间交易”,它就必然会过街上路,在此情况下,狗主人只要做好了防止咬人及卫生工作,狗儿过街上路,就有了路权。其他人认为,狗儿应该圈养、拴养,因此狗没有路权,道路也显然不是狗的活动场所。“路权”是指在道路是通行的权利,而这里的“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在讨论“车撞狗”案件时所说的路,应是指供车辆通行的路,所以狗是没有路权的。狗被主人牵着上路,那是因为它的主人有路权,狗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等等。
二、“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车撞了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在接到报警后是否应当受理?
第一,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公路、国道上根本不允许跑狗,在公路上车撞死狗白撞,不应该赔偿;在公路上撞死狗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及第七十三条的的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车撞狗”的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这样对双方纠纷的解决也就有了依据。
2004年5月1日(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之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只要事故符合以下四几个构成要素的话,就是交通事故:
1、事故的主体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事故的产生空间是在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
3、事故的产生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者意外;
4、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车撞狗”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进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如果狗“违反”交通规则过道路时被撞死,责任在谁?撞狗的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车撞狗”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应当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只有车辆方存在有过错(如车辆违章将车开到不能由车辆行驶的地方,如人行道、步行街等场所等等)而将狗撞伤,才应承担责任,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四、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宠物的身价一路飙升,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万元。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大多“车撞狗”案件中狗的主人向车辆方提出的赔偿损失金额都在万元以上,少则一万,多者达十万以上。而在许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往往也只能得到区区几万元赔偿,这里暂不论“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的归责原则,狗的价值应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狗的价值存有争议,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交警也无法处理,只好到物价局去估价处理。那么狗的价值到底应如何确认呢?是否以购买是的价格来认定?我们知道,依经济学的原理,物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购买时的价格是否就是现在的价值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因此,狗的价值是不能以购买时的价格为依据的,但可供予参考。我们知道宠物的价格大多不是固定明码标价的,而是看买家的“来头”再决定价格的,一条价值500元的狗,可能以5000元甚至于上万元的价格成交(即买家“被宰了”),也可能低于500元成交,因此我们不能以5000元甚至于上万元的交易价格作为狗的价值,也就是说不能以狗的主人购买狗时的价格(即便是有购买发票为证)来认定事故发生时狗的价值,而仅能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狗的价值。 在宠物中,狗、猫占较大的比例,目前大多省市都规定饲养宠物狗必须办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在需要办理“养犬许可证”的地区而未办理许可证的无证狗则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当地政府存在对其进行强制捕杀的基础要件,故车撞此类无证狗应可免责。
五、狗的主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车辆方的确有过错的情况下,该不该向狗主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有观点认为狗的主人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据一项调查发现:饲养宠物的人中,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丈夫; 83%的人自认为是“狗爸”或“狗妈”,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己出; 1/3的人在电话里与“狗儿子”讲话;几乎全部的人平时与狗讲话; 2/3的人带狗看医生的次数多于自己就医。如果这些人的狗有什么不测,狗主人的精神损失是必然的,给其一定的赔偿也是应该的。精神赔偿是指精神受到伤害后的应得补偿。“宠物”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第四条的特性。因为,与普通财产不同的是,除价格属性外,宠物类财产另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为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谓实至名归。仅仅按宠物的“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求精神赔偿于法无据,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要求精神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与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物品,而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毕竟只是宠物。因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要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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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5 10:42    IP属地:贵州

说了和没有说差不多,到底撞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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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5 10:46    IP属地:浙江

请大家继续讨论,呵呵。楼主是原创的么?
星晨螺杆轴业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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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5 12:06    IP属地:山西

呵呵,到底应该怎么办?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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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5 23:35    IP属地:上海

撞就撞吧,不就一狗,现在人都没有过好的有很多呢。
死了再买就是了,本来就是买来的。
狗,我也喜欢,猫,我也喜欢,但都是动物和人有本质上的差异,现在部分极度空虚的人把宠物伺候的比前辈还前辈,让人“敬仰”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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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7 13:34    IP属地:北京

狗是狗主人照看着的,狗主人至少有50%的责任。
Life is 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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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8 19:36    IP属地:广西

撞狗是没有事啊,如果全村人出来榨你时,你说如何办。赔个狗的价钱是没事,要赔几条狗时你就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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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9 16:53    IP属地:陕西

能不撞就不要撞。在我们这里你撞条狗试试!一村人围着你让你走不了,一条流狼狗敢跟你要一条黄金狗的价钱。你敢说句不给不把你屎给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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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09 17:27    IP属地:浙江

LZ的意思大概是能不撞最好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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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1 00:21    IP属地:浙江

真的撞了, 跟我上次一样,跑呗!!被村里人逮住还不完蛋???
这就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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