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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有钱人的事情咱搞不懂。6万多,一夜,还给抓了

发表于 2024-07-16 17:29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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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人的事情咱搞不懂。6万多,一夜,还给抓了
10个月前,42岁的张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在某大学上学的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相聊甚欢。期间,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
事发当天,两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地点是某酒店公寓,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是,刚好被查房的公安民警发现,由于张先生说不出女方的名字,双方都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女方刘某承认张先生曾多次给她转账共计6.6万元、两人第一次见面并发生了关系;男方张先生说不出刘某的全名,声称两人10个月前认识,并坚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但警方仍然认为两人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故对张先生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事后张先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张先生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简而言之,公安机关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要拿出确凿的证据和所对应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属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公安机关举证称:
第一,女方不叫刘某,叫董某,张先生连对方的名字都不知道,两人是第一次见面,属于不特定人员;
第二,张先生自己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给不特定人员董某支付了6.6万元。即两人是以金钱为媒介而发生关系的,故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定性处罚。
公安机关还强调称,只有还未发生关系被查处的,才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因此,在两人已经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两审败诉后,张先生还是不服气,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张先生申请再审时称:
1、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特别是关键内容,包括办案人员的问话及张先生的回答都与当时的事实不符,在笔录与询问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其因害怕而签字。
2、董某声称事前两人不认识,那么双方聊天记录哪里来的?笔录中存在明显的矛盾。
张先生的意思是,董某声称“事前两人不认识”是指两人没见过面,并非两人之前没有任何交流。
3、是董某用假名字并冒充大学生的假身份对其进行欺骗,导致其处的错误认知的情况下,长期进行资助,并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其与董某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关系。
4、即便两人发生过关系,其主观上也是认为朋友之间互生好感而发生的亲密关系,没有认为董某系卖淫人员,同时也没有与董某进行金钱性交易主观意愿,客观上没有发生以给付金钱为条件的交易行为。
但公安机关却又反驳称,张先生所述均为主观臆断,没有事实证据。而其在对张先生进行询问的笔录上有张先生的亲笔签字及自述案发当日的违法嫖娼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张先生有违法嫖娼事实。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其应当知道在自述文书上签名的后果。
因此,在张先生曾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双方是属于不特定人员、张先生主观上有与不特定人员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支付钱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认定其存在嫖娼违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再审法院亦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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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34    IP属地:未知

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平均一次2200元。
何处望神州满眼风光自驾游夏虫语冰宀牡丹李贺诗鬼张高秋清明舒伯特曲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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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48    IP属地:未知

细看了
我虽不懂
但法官懂,为嘛还请律师一样
我不懂,也可以判定一下
如果这样去认定的话
那怎么区分朋友与卖的关系呢
只要没见过面
网友,皆不是朋友关系
签字,许多时候,签字真的不见得就是认可
而且,在调查的情况下
他可能很镇定去逐一鉴别吗
如果,就不签字,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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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59    IP属地:未知

啥叫认识?我认识特朗普,但他不认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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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爱卡Android版 发表于 2024-07-16 18:20    IP属地:未知

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次性交前明确约定了以金钱进行交易,否则只能视为包养关系。
例如榜一大哥给主播打赏,后线下见面后发生关系,应是两个独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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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8:23    IP属地:未知

引用 换个正经马甲 于 2024-07-16 17:29 发表的回复
10个月前,42岁的张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在某大学上学的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相聊甚欢。期间,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事发当天,两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地点是某酒店公寓,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是,刚好被查房的公安民警发现,由于张先生说不出女方的名字,双方都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女方刘某承认张先生曾多次给她转账共计6.6万...
弱势群体是谁,各位清楚明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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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8:24    IP属地:未知

引用 换个正经马甲 于 2024-07-16 17:29 发表的回复
10个月前,42岁的张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在某大学上学的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相聊甚欢。期间,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事发当天,两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地点是某酒店公寓,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是,刚好被查房的公安民警发现,由于张先生说不出女方的名字,双方都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女方刘某承认张先生曾多次给她转账共计6.6万...
那我要是认识一个鸡,知道他叫什么 是不是就不算嫖娼了?

Float like a Cadillac, sting like a Be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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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爱卡Android版 发表于 2024-07-16 19:07    IP属地:未知

这不算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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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9:19    IP属地:未知

引用 换个正经马甲 于 2024-07-16 17:29 发表的回复
10个月前,42岁的张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在某大学上学的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相聊甚欢。期间,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事发当天,两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地点是某酒店公寓,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是,刚好被查房的公安民警发现,由于张先生说不出女方的名字,双方都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女方刘某承认张先生曾多次给她转账共计6.6万...
可能不是第一次了,估计30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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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爱卡触屏版 发表于 2024-07-16 19:35    IP属地:未知

引用 换个正经马甲 于 2024-07-16 17:29 发表的回复
10个月前,42岁的张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在某大学上学的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相聊甚欢。期间,张先生曾先后给刘某转账30次,合计6.6万元。
事发当天,两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地点是某酒店公寓,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但是,刚好被查房的公安民警发现,由于张先生说不出女方的名字,双方都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女方刘某承认张先生曾多次给她转账共计6.6万元、两人第一次见面并发生...
也可能不是第一次。
举头三尺有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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