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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9 01:22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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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男子与12岁幼女发生关系被控强奸,一审、终审均判无罪!
2017年12月15日,张某在兴城市某宾馆,与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周某自愿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张某因此事,在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8年7月19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在一审中,张某被法院判为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明知”周某某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一审法院查明:
张某在和周某发生关系之前,在宾馆问过周某的年龄,而周某当时也向张某谎称自己17岁,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张某是在明确知道周某年龄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
又因为本案发生于冬日的晚间,时间较晚,天色较黑,并且张某与周某某接触时间较短,张某很难判断出周某的年龄。且周某当时衣着打扮及言谈举止都比较成熟,张某不能根据这些判断周某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最后,一审法院经过各方面调查,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是“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而张某一审被判无罪。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无异。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