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05-20 10:40 IP属地:北京
附“失踪”、“私奔”的定义,法律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款以及保险关于失踪的处理条款等,摆出来大家参考(珊瑚影搜索整理)
私奔:指女的不顾阻拦投奔所爱的人或一块逃跑。旧指女子未经婚嫁私自投奔所爱的人或跟他一起逃走。
失踪: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
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保险条款中关于失踪的条款,我查了几家保险条款,不尽相同,以下是部分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产品的相关介绍(由于时间关系,仅随机查找了几款产品,欢迎补充):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人保寿险):
6.6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平安幸福定期寿险(平安人寿):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信诚定期寿险(信诚人寿):
4.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太平洋保险公司):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