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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论坛 >  大家一起学法律:交警执法败诉案例(陆续更新,不断添加)

发表于 2008-08-24 14:5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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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学法律:交警执法败诉案例(陆续更新,不断添加)

湖南一交警支队处罚决定被判违法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其行政相对人李国宾作出的违法超速50%以上,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月22日,李国宾一辆小汽车转让,而买主匡先生在交警队调查这辆车的资料时发现,该车2006年12月1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上有一项超速违法记录。
    3月23日,百思不得其解的李国宾便找到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去查阅相关资料未果。后在李国宾的执意下,4月3日,交警五大队对李国宾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补充了有关“交通违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调查笔录”等材料。而作出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的三份材料前后表示都不一致,在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的当天就当即作出了违法超速50%以上,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提交的技术监控记录应视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但该份证据资料前后表述不一致,违法表述不一,执行民警不相同,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其次,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记录中明确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在原告没有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当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被告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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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4:55    IP属地:未知

1039代码导致交警败诉 法官建议细化代码内容




    新消息报讯 (记者 铁志平)交警部门对出租车违规停放作出的行政处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分析其原因,6月24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建议交警部门能够细化交通违法代码的内容,避免引发类似诉讼。
  3月6日下午,出租车司机顾勇将出租车违规停放在凤凰北街与上海东路交叉口向南110米处,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值勤交警发现后对现场进行拍照。第二天,交警队以顾勇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场,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法院认为,交警队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违规停车驾驶人不在场的违法行为与违规停车驾驶人拒绝驶离的违法行为相互矛盾,二者只能选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规定设立了两种不同情形,处罚时应当选择其中一种情形,但交警部门却认定了两种情形,所以交警队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据介绍,交警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其行政处罚书除了违法地点、时间等内容外,违法事由只填写公安部统一编制的违法代码,而正是这条设立了两种不同情形、编号为“1039”的代码导致交警败诉。审理此案的法官曲宗银认为,交警部门应该将代码内容细化,用不同的代码代表不同的违法内容,有助于准确认定。除了“1039”这一代码外,还有几个代码都设立了两种情形,需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6月24日,记者从银川市交警支队获悉,支队已经将此情况上报自治区交警总队,交警总队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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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4:57    IP属地:未知

深圳车主告倒惠州交警

     ●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车辆超速点竟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法院认定“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警方录入数据存在失误
    ●4月13日,王先生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给他的一份判决书:判惠州交警撤销对车主王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王先生一审胜诉。

关键证据

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处在哪里?

    在向惠阳区法院交了起诉状后,王先生在回深圳的路上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汕高速公路的里程标志:淡水为341公里、深圳惠阳交界为346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直到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路标也只有378.7公里,而这里早已走出了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的管辖范围!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他又回家上网查询深汕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事件回放
    起初并没想要打官司
    从被拍超速,到领到一审判决书,王先生用了近一年时间。回想起处理这件事情的经历,王先生感慨万千。他说:“其实我最初也没想要打这个官司,实在是因为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发生了太多根本让我无法理解的事情,才逼得我不得不打了这个官司。”
    王先生告诉记者,事情缘起于去年8月份他在上网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一单6月2日在深汕高速惠阳段的违章记录,显示他于当天下午3时23分,车速达到了131公里/小时。看到这个违章记录,王先生首先觉得不可思议:“当时我的这辆车才买回来开了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当时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我决定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我要看看自己到底是怎么‘超速’的。”
    2006年9月6日,王先生邀请一位同事陪他一起去一大队所在地接受处罚。王先生的这位同事曾是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请他出面,拿王先生的话说,主要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合不合法。来到一大队处罚大厅,工作人员很快从电脑里调出了王先生的违章资料。“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工作人员点击一个图标,一张照片马上显现出来。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王先生的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能否让我把照片拷贝下来回去研究一下?”王先生问。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如果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已经有些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王先生只好乖乖地去交罚款。
    事后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他当时根本没想和要交警打官司,因为他认为行政复议肯定能解决问题。可是,当他在一个月后收到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后,王先生觉得这个官司是非打不可了。
    案件审理
    惠州交警一审败诉
    2006年6月2日,深圳车主王先生在从深圳前往汕尾的途中,行经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巡逻值勤民警用电子监测设备拍到超速。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王先生的车速达到了131公里。惠州警方随即对王先生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认定自己当时绝不可能超速的王先生在行政复议失败后,一纸诉状将一大队告上法庭。
    2007年4月13日下午3时,王先生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6楼的一间办公室。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给他的一份判决书,王先生逐页认真地看了一遍后,小心翼翼地问:“法院判惠州交警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证明我一审胜诉了?”在得到对方的肯定回答后,王先生长舒了一口气,转过头来对记者说:“能有今天的结果,实在是太不容易了。”
    惠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胡惠军告诉记者,该院是第一次审理外地司机因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而起诉本地交警的案子。“坦白地说,我们作出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也不容易。”胡惠军说。
    原告方认为,交警提供的车辆超速照片首先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其次,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深汕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因此,原告认定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而被告方则认为,王先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照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且该测速仪(编号为050579的LDR-5证眼雷达)已于2005年12月22日经华南某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某研究院依据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检验周期一年并核发了检定证书。因此,该测速仪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的有关规定,这个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原告的测速结果法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并返还原告已缴罚款200元,赔偿原告为缴罚款的来往车费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事主感言

“我打的是公益官司”

    “折腾了将近一年,讨回了200元罚款,值吗?”
    面对记者的问题,王先生坦然作答:“这个案件的意义不在于要回了200元钱,而是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了个醒: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服务意识。否则,就一定会出纰漏,从而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至今,我为了这个案子去惠阳近10次,油费、路费加上住宿吃饭都花了差不多2000元了。所以,我认为我的这个官司,公益性远远大于经济性。”

均据《深圳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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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4:58    IP属地:未知

    深圳车主告倒惠州交警



●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车辆超速点竟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法院认定“深汕高速惠州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是一个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警方录入数据存在失误
    ●4月13日,王先生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给他的一份判决书:判惠州交警撤销对车主王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王先生一审胜诉。

关键证据

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处在哪里?

    在向惠阳区法院交了起诉状后,王先生在回深圳的路上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汕高速公路的里程标志:淡水为341公里、深圳惠阳交界为346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直到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路标也只有378.7公里,而这里早已走出了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的管辖范围!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他又回家上网查询深汕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事件回放
    起初并没想要打官司
    从被拍超速,到领到一审判决书,王先生用了近一年时间。回想起处理这件事情的经历,王先生感慨万千。他说:“其实我最初也没想要打这个官司,实在是因为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发生了太多根本让我无法理解的事情,才逼得我不得不打了这个官司。”
    王先生告诉记者,事情缘起于去年8月份他在上网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一单6月2日在深汕高速惠阳段的违章记录,显示他于当天下午3时23分,车速达到了131公里/小时。看到这个违章记录,王先生首先觉得不可思议:“当时我的这辆车才买回来开了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当时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我决定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我要看看自己到底是怎么‘超速’的。”
    2006年9月6日,王先生邀请一位同事陪他一起去一大队所在地接受处罚。王先生的这位同事曾是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请他出面,拿王先生的话说,主要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合不合法。来到一大队处罚大厅,工作人员很快从电脑里调出了王先生的违章资料。“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工作人员点击一个图标,一张照片马上显现出来。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王先生的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能否让我把照片拷贝下来回去研究一下?”王先生问。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如果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已经有些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王先生只好乖乖地去交罚款。
    事后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他当时根本没想和要交警打官司,因为他认为行政复议肯定能解决问题。可是,当他在一个月后收到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后,王先生觉得这个官司是非打不可了。
    案件审理
    惠州交警一审败诉
    2006年6月2日,深圳车主王先生在从深圳前往汕尾的途中,行经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巡逻值勤民警用电子监测设备拍到超速。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王先生的车速达到了131公里。惠州警方随即对王先生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认定自己当时绝不可能超速的王先生在行政复议失败后,一纸诉状将一大队告上法庭。
    2007年4月13日下午3时,王先生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6楼的一间办公室。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给他的一份判决书,王先生逐页认真地看了一遍后,小心翼翼地问:“法院判惠州交警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可以证明我一审胜诉了?”在得到对方的肯定回答后,王先生长舒了一口气,转过头来对记者说:“能有今天的结果,实在是太不容易了。”
    惠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胡惠军告诉记者,该院是第一次审理外地司机因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而起诉本地交警的案子。“坦白地说,我们作出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也不容易。”胡惠军说。
    原告方认为,交警提供的车辆超速照片首先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其次,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深汕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因此,原告认定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而被告方则认为,王先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照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且该测速仪(编号为050579的LDR-5证眼雷达)已于2005年12月22日经华南某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某研究院依据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检验周期一年并核发了检定证书。因此,该测速仪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的有关规定,这个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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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感言

“我打的是公益官司”

    “折腾了将近一年,讨回了200元罚款,值吗?”
    面对记者的问题,王先生坦然作答:“这个案件的意义不在于要回了200元钱,而是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了个醒: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服务意识。否则,就一定会出纰漏,从而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至今,我为了这个案子去惠阳近10次,油费、路费加上住宿吃饭都花了差不多2000元了。所以,我认为我的这个官司,公益性远远大于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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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4:58    IP属地:未知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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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4:59    IP属地:未知

不断的学习法律中。。。。
凤凰涅磐,死地而后生,苍狼绝地,长嗥彻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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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5:01    IP属地:未知

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 罚款返还司机


来源:新华网   作者:      
    5月28日下午,市民周先生从昆明西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处罚的200元罚款和200元诉讼费。钱虽不多,但意义非凡,因为周先生是云南司机中,因为不服交警违法处罚决定状告交警,并最终告赢交警的第一人!
    一年多前,周先生因涉嫌违法行驶被交警罚款200元扣3分。他不服处罚决定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结果因为无法“自证清白”,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昆明中院终审后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时,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司机无需“自证清白”;交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仅仅是《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据此,周先生终于赢得官司。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曝露出交警在执法时证据收集方面的漏洞,而终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对于相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05年10月26日上午8点45分,周先生开车经过石安公路原大观收费站路段时,被一名执勤交警拦下,说周先生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没有逆行。“我不申辩还好,他只罚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辩后,他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却是罚款200元扣3分。并在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写上‘拒签’后,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交给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七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对于周先生的诉讼,交警七大队表示: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现场处罚。交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认为:“这属于瞬间违法,是不可预知、无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没有违法的证据。”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此案中,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周先生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然而这并非是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换言之,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此外,交警在对周先生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还对周先生实施了记分3分的教育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撤销。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案成为云南省首例司机告赢交警处罚证据的案件。
  直评
    该案具有重要法治内涵
    我从事律师职业六七年了,代理类似不服交警处罚的官司打过七八起,但从来没有赢过!印象最深的一起是,一名司机因为没系安全带被交警当场罚款50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不得超过20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于交警处罚的50元罚单是定额收据,上面没有写受罚司机的名字,一审法院竟然以司机“无法证明该罚单被处罚的对象是其本人”为由,判决司机败诉。按说,处罚时采用定额罚单,而不落被罚款人的实名,这是交警执法程序不严谨造成的问题,司机却被要求“自证被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周先生告赢交警的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法治内涵和社会价值!就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而言,合法、公正的诉讼结果,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毕竟,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是公平、平等原则的直接倡导者和实践者,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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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5:08    IP属地:未知

流动电子警察偷拍8次违章 法院判决“拍了也白拍”

据新华社电 南宁市民蒙先生在同一地点先后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章停车记录,蒙先生不服,将交警诉至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8次违章全部不算数,罚款必须退还。
2005年7月至11月,蒙先生经常在一块路牌下停车,直到2006年6月5日,交警才拦下他的车,给了他8张违章停车的罚单,共罚款1600元。蒙先生认为交警没有及时纠正自己的违章,导致一错再错。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对蒙先生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记载违法行为代号,没有注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条款,实际上对蒙先生的违法行为均未予以确认,因此8起处罚全部不算数,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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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5:09    IP属地:未知

交警仅据血迹开出罚单 证据不足被撤销


来源:  作者:中国法院网 任少华      
    山东省东营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根据经过事故现场车辆遗留的受害人血迹鉴定报告,认定崔女士是肇事司机,并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崔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1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5 年10月5日19时33分交警队接到122指挥中心报警,在东营市西五路路口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值班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制作了现场图。后交警队根据利津黄河大桥监控录像和事故现场遗留的路桥收费票据,发现崔女士曾路过事故现场。同年10月10日,交警队找到崔女士,在对崔女士制作了询问笔录后,认为崔女士有肇事嫌疑,扣押了崔女士的车辆。交警队分别于同年10月27日、11月3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提取物证,并将11月3日从嫌疑车辆右前减震器上提取的血迹于12月6日移送省公安厅进行鉴定。2005年12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出具鲁公刑遗传鉴字(2005)第64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从嫌疑车辆右前轮减震器上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为人血,该血迹系伤者张某所留的概率为99.9999%”。交警队于2006年1月10 日将鉴定书送达崔女士,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5081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女士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06年2月16日交警队对崔女士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日经审批后,对崔女士作出东公交(二)决字[2005]第81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 元,并送达给崔女士。
    崔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交警队作出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对案件认定中,虽然交警队排除了以事故现场碎玻璃作为认定事故的主要证据,而崔女士也存有许多疑点难以排除。但是,根据交警队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由于交警队未对事故现场的碎玻璃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未对事故现场的有关痕迹作进一步的分析认定;未对报案人、送受伤人等调查了解案情;未对大桥监控录像中显示的在崔女士车辆通过的前后1分钟通过的多辆各类型车进行排查,因此,是否是其他车辆肇事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对崔女士为肇事司机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在此情况下,交警队推定崔女士属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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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4 17:06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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