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新版>>

伊兰特论坛 >  一片好文,大家欣赏

发表于 2004-06-29 16:52    IP属地:未知

查看 11.4W | 回复 19
一片好文,大家欣赏
转文,大家欣赏!!!!
近日,笔者在办公室的楼前亲眼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虽然这场事故不是很大,但它给我们留下的警示还是值得我们大家深思的。当时的事故是这样的,一辆私自改装的民用三轮车(注:这辆三轮车的中部安装了摩托车的发动机及传动装置)由南向北右转弯,这时有一辆正常行驶的东南菱帅牌的小轿车正好驶过来,由于三轮车转弯时车速过快,角度也过大越过了道路的白色分界
线,三轮车一下子就撞到了正常行驶的东南菱帅轿车的后门上,同时三轮车主跌倒在了路的中间。
  作为驾龄十几年的笔者在看到这起交通事故的同时,第一感觉就是三轮车主主要负全部责任,原因在于三轮车在转弯时车速过快并且转弯角度过大,又越过了道路的白色分界线,而且这辆三轮车是未经交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改装车辆,这种改装车辆根本就不准许上路行驶的。但是当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后,经过勘察现场所做出的决定却令笔者大跌眼镜,这位交警把此次事故的责任判给了东南菱帅小轿车的车主,并且是全部责任,其理由是新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以保护弱者为先,这位交警说只要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对错全部由机动车主负全部责任。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真像这位交通警察所说的,无论肇事方是谁都以保护弱者来判定结果,那本人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法律是规定所有社会公民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循的。记得在我上小学时老师就教导我们,过马路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红灯停、绿灯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法规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谁违反了法规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应该有强弱之分。如果在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按强弱划分的话,那么在前段时间牛振华老师的交通事故,也应该被判追尾的大货车是全责了,因为在大货车同小轿车的对比来说小轿车也是弱者呀!这里提到大货车,笔者想顺便说几句,在这几年有很多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小型车追大货车的尾部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这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道路上奔跑的大货车的尾部空间太大,而且离地间隙高,这样的尾部,如果小轿车钻进去,无论是否有安全气囊都是无能为力的。在国外,大部分的大货车在车尾部都安装了防钻装置,用来提高追其车尾的安全系数,所以笔者建议汽车生产厂家及交通部门要向国外好好的学习学习,早日将我国的大货车安装防钻装置。
  我曾记得在一家非常火热的媒体里,就曾对是否实行撞死人白撞的法规进行过讨论,撞死人白撞从字面上理解是很没有人道性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理解的,我记得在1995年5月,有一辆正常行驶的大客车为躲避一位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包括司机在内就造成了五人当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惨剧。近日在某高速公路上也出现了因躲闪行人,造成车辆翻入沟下的惨剧。所以说在都市快速路、环行路、高速公路及封闭道路上,实行撞死人白撞应该是可行的,其实撞死白撞并不是意味着驾驶员见着行人就不躲闪。我采访了很多驾驶员,问他们如果在撞死白撞的法规下,就是在高速路出现一只动物是否会视而不理呢?其中有一位驾驶员所说的极具代表性,就算是一只猫横穿马路我也会去躲闪的,更何况是一个人呢!在这里本人主要是提醒那些违章的行人,要选择走人行横道或是过街天桥以及地下通道。目前有很多人在过马路时,总是觉着机动车不敢撞我的心理去用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近日笔者在报刊上又看到了一种新兴的“职业”——“碰瓷”。就是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专钻法律的空子,骗取保险公司及车主的钱财,这些人的手段基本上有两种,一是驾驶着汽车去碰瓷,二是利用自己的身体来碰瓷,如汽车在刚刚起步时把脚放在车轮下或是用身体倚住汽车顺势倒下,这些方法他们主要选择小型轿车,还有人骑着自行车去撞击转弯时缓慢行驶的轿车。这些人的骗术之所以能够连连得手,这就是由于我们驾驶员的防范意识不够强,但最主要的还是法规不够健全所造成的,特别是上述的那位交通警察所说的要以强者、弱者来划分责任,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先不用说是否合理,就拿那些“专业碰瓷”的人来说,真的是天上掉肉饼了
[ 本帖最后由 子矜 于 08-08-25 17:17 编辑 ]

[每日热点]:【酷车实拍】家里又添新车了 提哪吒L...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7:01    IP属地:未知

迷茫。。。。。。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人说山西好风光之黄河篇...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7:12    IP属地:未知

提议把七十六条第二款写进新交法里的人,会不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呢?他敢当着大家的面说,那一条是他强烈提议才写进去的么?

[每日热点]:【保养维护】逍客烧机油难题被PNF技术完美解决...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7:16    IP属地:未知

字太小看滴O眼花乐。。。呵呵。。不过还是看完了,,顶一下哈。。

[每日热点]:【休闲生活】丰宁坝上百里天路草原之巅...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7:30    IP属地:未知

其实这种不太合理的条款在新交法中体现颇多。比如这两天因为执行新交法的:在有公交专行线的路段,禁止公交车驶出公交专行线的规定,已经导致北京城内的公交系统几近瘫痪,不仅没有达到立法者想象中的通过规范公交车达到提高道路通过能力,减少拥堵的目的,还招致乘车人、开车人、公交公司的一系列抱怨,也使不少象我这样的家与工作地点不算远,开车与坐公交时间差不多,所以有时没事儿就会选择坐公交上班的人,不得不放弃了这种支持北京环保事业,减少道路拥堵情况的想法,还得去开车。更奇怪的是,据说市交管局为解决这一“新出现的问题”,请专家专门开了个会寻找解决办法,找到的办法就是赋予交警可以责令公交车甩站的权利!!呵呵,另人费解。
保护弱者的确是国际上立法时的通常原则之一,但大多数是建立在弱者无过错等限制前提下的。新交法中将这一原则放在了指导一切的位置上,看上去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典型,但显然缺乏理论依据,可操作性不强,有孛于立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不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不说别的条款,仅此一项,就足以将道路的通过能力再降低20%以上,因为所有的司机即使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也不得不随时把脚放到刹车踏板上,更不用说在车、人混行的市区了。要是遇到“碰瓷的”,或多或少地也要下车理论一番,停上十分八分的,后面就堵成一锅粥了!
同时,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那些本来就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路人,反正车不敢撞,而且即便警察抓非机动车违章,一次也比机动车违章少好多钱,并且不扣分!
其实我觉得,最能自觉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规则的,恰恰是开过车的司机,因为他们更能从司机的视角上,切身感受到作为行人时,不遵守交通规则猛跑乱强是多么愚蠢的举动!也更能体会自己的违章行为会给开车的司机造成多大的心理压力!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禅国囊谦 1000多个佛寺...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7:38    IP属地:未知

让人心寒的判决。
发帖验证码:5555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打卡妈屿岛...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8:13    IP属地:未知

还是那句话,
先有恶法方后有恶人恶为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中原游之须弥福寿之庙...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19:18    IP属地:未知

顶了!!!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神农架-白帝城-三峡-宜昌...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20:03    IP属地:未知

制定这法律的不会是自己开车的,他只是坐车的,只是闲的时候去路上散散步的,所以就会有这白痴的法律。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巴马世界之乡长寿村...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4-06-29 21:38    IP属地:未知

迷茫。。。。。。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夏天的乌兰察布...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