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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3:29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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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现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修改理由】针对此次修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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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4:20    IP属地:未知

看到了,10%是超过第三者责任险之外赔偿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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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4:27    IP属地:未知

好象不是说三者,是说超过交强部分的10%
鱼生火,肉生痰,大量灌水保平安。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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