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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论坛|FIAT zone >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的看法

发表于 2007-06-21 16:3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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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的看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通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七年 第68号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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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1 16:54    IP属地:未知

花样越来越多,车主需要有个专门帮助处理这类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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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1 17:05    IP属地:未知

我们老百姓怎么记得这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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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1 17:08    IP属地:未知

其他地区是否可参照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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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1 19:36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xgq 于 07-06-21 16:54 发表
花样越来越多,车主需要有个专门帮助处理这类问题的人。。。。。。。。。
一语中的!现在派生出好多所谓的汽车俱乐部(其实是公司),就是靠帮车主打理琐事赚钱。倒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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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1:28    IP属地:未知

听说随身还要携带快速处理的单子(处理填写),粉笔(在地上留标记)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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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1:53    IP属地:未知

偶投了“比交强险还恶心”。理由如下:
1.从对驾驶员的方便性来考虑,并不比以前实行的“05版快速处理”更简易,相反因为交强险掺和进来,所以无责方更麻烦了。
2.从交警角度考虑,方便了不只一点半点。以前虽然有05版,但是出于戒心,很多司机还是愿意等交警来;现在07版加入了罚责(第十二条),这就意味着,必须自行解决,交警的出警量可以大幅下降;另外以前的05版规定,先双方确定责任,签字画押后将车移走,现在改为先移走再签字画押,这样交通拥堵的时间减少了,交警疏导交通的劳动强度也下降了。
3.对于上述存在戒心的司机而言,风险扩大了。比如按以前05版处理方法,我追你尾了,你我双方在现场确定好责任,签字,移走,不存在翻供的可能性;现在的处理方法,我先口头承认是我(后车)的责任,然后车移开,然后我就翻供了,说是你倒车,引起碰撞。如果我是无赖,或者更进一步我是碰瓷的,那你就倒了霉了:你不赔我钱,我绝对不走,反正没有对证了;你想自己走,那也不行,我马上报警说你逃逸;你要叫交警,交警也不一定说得清楚,因为已经离开现场啦;你要耗,那我们就耗下去,看谁耗得起。要注意,新规里没有提到出现争议的仲裁办法!这也是交警逃避责任的一种表现!
因此我认为,这是交警单方面转移执法成本的做法;而伴生的不方便和风险,却要由车主买单,不合理。
[ 本帖最后由 糊嘟嘟 于 07-06-22 11: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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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2:4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糊嘟嘟 于 07-06-22 11:53 发表
偶投了“比交强险还恶心”。理由如下:
1.从对驾驶员的方便性来考虑,并不比以前实行的“05版快速处理”更简易,相反因为交强险掺和进来,所以无责方更麻烦了。
2.从交警角度考虑,方便了不只一点半点。以 ...
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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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3:26    IP属地:未知

上海早开始了,随身最好带粉笔,处理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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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3:37    IP属地:未知

那还要交警干什么,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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