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6-22 11:53 IP属地:未知
偶投了“比交强险还恶心”。理由如下:
1.从对驾驶员的方便性来考虑,并不比以前实行的“05版快速处理”更简易,相反因为交强险掺和进来,所以无责方更麻烦了。
2.从交警角度考虑,方便了不只一点半点。以前虽然有05版,但是出于戒心,很多司机还是愿意等交警来;现在07版加入了罚责(第十二条),这就意味着,必须自行解决,交警的出警量可以大幅下降;另外以前的05版规定,先双方确定责任,签字画押后将车移走,现在改为先移走再签字画押,这样交通拥堵的时间减少了,交警疏导交通的劳动强度也下降了。
3.对于上述存在戒心的司机而言,风险扩大了。比如按以前05版处理方法,我追你尾了,你我双方在现场确定好责任,签字,移走,不存在翻供的可能性;现在的处理方法,我先口头承认是我(后车)的责任,然后车移开,然后我就翻供了,说是你倒车,引起碰撞。如果我是无赖,或者更进一步我是碰瓷的,那你就倒了霉了:你不赔我钱,我绝对不走,反正没有对证了;你想自己走,那也不行,我马上报警说你逃逸;你要叫交警,交警也不一定说得清楚,因为已经离开现场啦;你要耗,那我们就耗下去,看谁耗得起。要注意,新规里没有提到出现争议的仲裁办法!这也是交警逃避责任的一种表现!
因此我认为,这是交警单方面转移执法成本的做法;而伴生的不方便和风险,却要由车主买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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