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2-12 10:37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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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一个帖子说,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就此,将自己处理过类似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别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不一定负连带责任。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候,要先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朋友之间纯粹友谊的车辆借用,以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归纳一下,别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可能有这么几种处理结果: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由车主自己承担。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主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却而借、或车主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这一处理方式看似对车主不利,但对于整个社会,尤其是行人保护是有意义的。
现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以尽快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赔偿。对于车主来说,是个有利的条件。如果同学们有问题,可以发贴咨询。
p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那个帖子里,车辆被朋友借用,导致车辆被毁坏,并且朋友身亡。此时,有两个损失:一个是朋友驾车对他人(注意,不是人身损害而只是财产损害,如果有人身损害应该适用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失,一个是车主车辆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赔付后,两个不足的部分,由该朋友的遗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