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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9-13 22:57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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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金被指暴利、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中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已到了‘精细化管理’阶段,我们应该对习以为常却不合理的所谓‘惯例’提出质疑。”昨天,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正辉教授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他较真“养路费滞纳金”的目的是提醒政策的制定要“因时而变”。
  质疑
  坐收滞纳金是“变相牟利”
  据陈正辉介绍,自2004年买车以来,他一直积极缴纳养路费。今年六七月份,因工作忙,就把缴纳下半年(7月至12月)养路费的事给忘了,直到8月3日想起并去银行交费时,发现收费单上赫然列出“滞纳金”一项,“没想到晚缴3天,120元的养路费收了43元的滞纳金!”
  “我虽然迟缴了7月份这一个月的养路费,却提前缴纳了其他5个月的养路费。”陈正辉说,“如果迟缴一个月要收取滞纳金,那提前缴费的几个月是不是该给利息呢?”此外,自己是主动缴费的,却被变相惩罚了,“这就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陈正辉教授称,收取滞纳金,其本意是教育、警示车主,但现在似乎成了某些部门“生财之道”。如果车主因有事而忘记缴纳养路费,费用征收部门却不会作出提醒或告知,而是坐等收取滞纳金,这难免给人以“执法陷阱”、“变相地牟取暴利”的印象。
  管理部门
  滞纳金收取标准有法可依
  目前,江苏对养路费滞纳金收取的规定是,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愈一日应缴纳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或6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50%~100%罚款。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相关人士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养路费及滞纳金的收取是存在了几十年的“老费种”,是“有依据、很规范的收费”。1%的滞纳金收费标准是依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局征稽科科长谷家强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养路费征收机构没有义务告知车主什么时候该缴费了,因为缴养路费是车主的法定义务。
  律师
  征稽部门有必要及时提醒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表示,养路费征收稽查部门对车主的适当提醒、告知很有必要,特别是当车主连续3个月以上没按时缴纳养路费的,征收稽查部门要及时下发罚单并告知车主,避免“天价罚单”出现,给车主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天价”滞纳金,49万!
  今年7月27日报道:7月23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
  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当年7月,应缴纳养路费、滞纳金、罚款等共计约76万元。其中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
  面对天价罚单,车主认为把车卖了也不够数。而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是有法可依的。
  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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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9-14 08:12    IP属地:未知

消费者没权利制定规则,也没权利质疑规则,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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