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8-04-03 10:4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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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古稀医生买地遭遇“一女嫁二夫”?双方均持两证
来源:法制与社会时间
原标题:产权归属“一女嫁二夫”?徐州古稀医生走向维-权路
家住江苏徐州的杜元坤,近年来的生活一直是在惆怅和焦虑中度过的。2004年他购买了一处房产开办诊所,2010年他又按照程序取得了包括房产门前在内的1366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获得房屋和土地权属后,2013年杜元坤以妨碍通行为由,向曾在其门口用石棉瓦拼凑的简易早点铺摊主王 娟提出交涉,要求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遭到其拒绝。
由此,一场长达5年并仍在进行的拉锯战就此开始。然而在此期间,王 娟出示了一份面积22平米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此案开始变得扑朔迷离。
如今,杜元坤一直困惑,如果王 娟“两证”是真的,政府职能部门经过测量、评估、公示、收款,发给他的证该作何解释?如果是假的,此事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
权属之争
1943年出生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的杜元坤从医至今已过几十载,凭着精湛的医术和良好的口碑他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4年,粮食部门改制,他买下了位于利国镇商业街中段北侧的原利国铁矿(现为徐州铁矿集团)粮店房屋开办诊所。彼时,粮店大门口有两家用石棉瓦拼凑的简易早点铺。左邻卖包子稀饭的摊主是王 娟,利国镇利国村11组人。右邻炸油条摊主叫吴某英。
杜元坤提供照片显示,2006年3月24日,王 娟将简易棚子拆除建起砖瓦房,面积22平米,继续经营早点生意。
2010年,随着[物权法]颁布实施,杜元坤依照地随房走法律规定,经徐州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与徐州铁矿集团达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55万元价格购买包括粮店房屋门前在内1366平米土地使用权。
据徐州铁矿集团矿部原领导刘东(化名)回忆,当年王 娟对此大为不满,曾到矿部办公室大闹“你们利国铁矿把土地卖给杜元坤,我就死给你们看,必须把门前的地卖给我。”
刘东答复:“粮店土地出让是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我们不能一女嫁二夫,已经卖给杜元坤,不能再卖给你王 娟。”
2012年2月17日,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测量、评估、公示、收款等法定程序后,依法向杜元坤颁发徐土国用(2012)第0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获得房屋和土地权属后,杜元坤以妨碍通行为由多次向王 娟提出交涉,要求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不得侵占他的合法权益。王 娟置若罔闻。
2013年,杜元坤以排除妨碍为由将王 娟告至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4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未经原告杜元坤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违章搭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判决王 娟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搭建物件。
至此,这起纠纷本该落幕。
一波三折
败诉后的王 娟将矛头指向徐州市政府。
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王 娟两次以土地行政登记违法为由将徐州市政府诉至云龙区法院和徐州市中院,要求撤销杜元坤(2012)第0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徐州铁矿集团和杜元坤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身参加诉讼,王 娟因证据不足终审和再审均败诉。
诉讼过程中王 娟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利国公社建设审批通知单”新证据。这份新证据显示,利国大队报请的11队社员王 娟建房一间申请得到利国公社房管领导小组批复,位置左邻矿商店,右邻吴志侠,时间1986年7月14日,公章模糊不清。
其中,表述时间的6字有明显变动痕迹。据公-开资料,利国镇在建国初期由山东划归江苏,1958年建乡,同年改为公社,1983年恢复利国乡。那么前述建房通知单从何而来呢?
徐州中院在诉讼中没有采纳王 娟新证据,同时认为,关于涉案土地在本案变更登记之前的权属问题(既杜元坤购买前),根据徐土国用(2007)第04153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为徐州铁矿集团所有,王 娟认为涉案土地原属铜山县利国乡利国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证据,不予支持。
然而,2014年10月22日,王 娟再次将徐州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2001年颁发给案件第三人徐州铁矿集团的徐土国用(2001)第0153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拿出了两份让这起土地权属之争另一方所有当事人惊愕的新证据:铜集建(宅)字第3001170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铜房字第S00—1698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原铜山县政府颁发的“两证”内容所记载的房屋和土地位置、面积等信息与杜元坤的徐土国用(2012)第0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宗源土地证(注:杜元坤购买土地是从徐州铁矿集团土地证分割而出,因此原土地证被称为宗源土地证或“母证”)徐州铁矿集团持有的徐土国用(2001)第0153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生重合。
换言之,一个面积22平米的房屋和土地出现了两个权利机关颁证的行政行为,成了真正的“一女二嫁”。
“两证”颁发时间分别为1995年4月25日,1998年9月20日,均早于杜铁矿集团和杜元坤。
为此徐州市政府在庭审时辩称,诉争土地于2001年登记在铁矿集团名下,一直是其所有和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王 娟不具备诉讼资格;王 娟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该证所涉及土地属原九里区管辖,利国镇规划办不可能越权为其颁发原铜山县集体房产证,王 娟不具备原告资格。
徐州中院认为,王 娟持有“两证”且使用该土地至今,有权利提起本诉讼;原告持有的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铁矿集团提供的1958年购买涉案土地地契复印件、涉案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等权属证据不足,市政府为铁矿集团颁证前的地籍调查过程中,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相关程序。
2015年1月6日,(2014)徐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徐州市政府2001年为铁矿集团颁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围绕杜元坤、王 娟、徐州市政府的土地权属之争诉状拉锯战终于结束。
“两证”真假?
这纸判决结果对于没有被主审法官允许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人杜元坤而言犹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宗源土地证行政行为都已违法,我的土地证如何保住?”
值得注意的是,据(2014)徐行初字第46号判决书显示,使诉讼结局转折、王 娟持有的“两证”曾是双方质证重要焦点之一,法院虽做出“合法性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评定”,但并不能让王 娟以外的众当事人信服。
2015年1月25日,铜山区政府对杜元坤申请王 娟土地证真实性行政复议答复称:经查,王 娟名下铜集建(宅)字第3001170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在利国土地所没有任何档案材料,至于如何颁发的,现在无从查清。
2016年4月11日,徐州市政府根据杜元坤行政复议申请,认定铜集建(宅)字第3001170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颁证行为违法,决定予以撤销。王 娟不服,再一次将市政府告上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8年1月,利国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988年后,所有土地证均登记造册存档,王 娟持有的土地证确实没有档案记载。“至王 娟土地证如何获得和真实性,确实不方便说。”
早在2014年3月20日,铜山区政府铜政发[2014]27号文件曾做出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经查,王 娟于1998年9月20日在本机关办里了铜房字第S00—1698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机关为利国乡规划办,该证书坐落位置自1958年利国铁矿通过土地买卖方式从而转为国有土地,在2012年之前,该处土地一直归徐州铁矿集团所有,管辖权不归铜山区政府;决定收回王 娟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王 娟因不服收回决定,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后胜诉。而区政府未提出上诉令杜元坤费解。
争议土地权属究竟归谁管辖?“两证”的获得以及真实性?一系列问题始终困扰着杜元坤。
败诉后,他多次前往铜山区政府、区国土局等部门申请公-开地籍信息、调查“两证”颁发程序和真实性,均未得到正式答复。
如果王 娟“两证”是真的,政府职能部门经过测量、评估、公示、收款,发给他的证该作何解释?如果是假的,此事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曾连续当选5届铜山县人-大-代-表的杜元坤感叹,“在基层,抗争政府不作为难于上青天。”
步履维艰
2018年2月,铜山区委外宣部门某领导向媒体透露,王 娟“两证”真实性区里早有调查结果,考虑到维 稳压力不能做出结论。“如果说是真的,给杜元坤发证的市国土局怎么办?鉴定是假的,王 娟肯定要去上方。”
该领导表示,杜元坤以区政府等单位不作为由向媒体举 报后,区委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区国土局牵头调查,已形成文字性报告。
前述领导提供名“为关于区委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单有关情况的报告”显示,徐州铁矿集团、杜元坤所持权属争议土地证已被法院判决撤销,杜元坤利益受损应向土地“拍卖”单位主张权利。1986年,原利国乡批准王 娟在涉案土地建房一间,之后王 娟使用该处土地至今。根据规定,原利国乡人民政府有权批准王 娟使用该处土地。
对于杜元坤向媒体举 报铜山区政府等部门拒绝公-开土地管辖权、地籍信息,调查“两证”真假,该报告只字未提。与此同时,这份报告间接推翻了铜政发[2014]27号、徐州市政府行政复议调查结论。
前述领导对媒体转述区国土局回复称,争议土地始终归铜山区管辖,“两证”真假与此事无关。
据1980年—2002年在紧邻争议土地利国供销社工作人员葛明(化名)称,利国铁矿粮店大门两侧在他工作期间没有永久性建筑,西侧是吴某英简易布棚的油条摊,东侧原为塑料布或雨伞遮挡的经营面茶摊点。
“2000年左右,王 娟父亲撵走了卖面茶的许某,强占粮店门前东侧经营包子铺。”葛明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