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5-12-30 19:52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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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相关案例、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
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②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④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a.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㈢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b.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㈣严重超载驾驶的;
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