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尾方向
对方电瓶车
后门划痕伤
前门凹陷伤
在微风细雨中等待40多分钟后,交警到场。
我谦逊的走到一边,示意请对方电瓶车主先向警察叔叔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对方描述的过程看官们也可以自行脑补---在对方眼里我是如何的无视交规进行驾驶。
对方描述的过程中,警察叔叔绕我车车进行了详尽的观察。大概2分钟后,对方描述完毕,警察叔叔才转过头来询问我的看法。
我也很简单的表示事故过程没什么争议,现场都没动过,有什么好争的嘛,事实就摆在那里。
但是对于事故责任判定我有不同看法:
1、如果是我车头撞击对方车辆,肯定是我没有注意观察、变道不慎,我会自认全责无异议。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我车身已经完成了转向,是对方车辆未能控制合理速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他直愣愣的撞向我的车身中部。我的看法是:对方全责!
2、对方虽说是电瓶驱动的两轮车辆,但是从他撞击我车身时候的声音和力度,我怀疑他的这辆车存在超标情况---也就是说,应该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这一点我会在后面结合我查询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详述)如果这一点成立,那就是他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造成事故,更是全责!
为了各位看官更清楚了解事故现场,我自己做了一幅简单的示意图。
表达完我的观点后,警察叔叔按照流程检查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并用手机拍照取证。然后,得出了让我深感不平的结论:你是转弯车,应该避让直行车辆,是你的全责!
当然,按照息事宁人的心态,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判我全责---因为没有人员受伤,双方各自走人---我凭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报保险修车---事情结束。
但是,因为这是我第二次被电瓶车这样肆无忌惮的骑行撞上了,上一台车车因为也比较旧了,当时就没有计较,各自走人。这次,才提车2个月又来?
好在这次没有人员伤亡,我可不想等到下次电瓶车再撞上我,有人员伤亡出现了,我再去临时抱佛脚,查阅相关资料,祈求上天来洗刷我的清白。
于是,我做了一个让所有人(包括我自己)都觉得很“傻”的决定:不认可现场交警的责任判定,事故双方约定时间去交警分局事故处理中心处理。
于是有了本文的标题:“这一次,我打算和电马儿较真到底”。
在我表达了自己要走流程的观点后,警察叔叔分别5次向我表达一个意思:即使去到分局,责任判定还是会判我全责。这5次里面,有3次是当着对方电瓶车主,有2次是把我拉到一边单独说的。
我也坚定的向警察叔叔表达了我的想法:我十分尊重你冒雨过来处理事故的态度,并向你表示感谢。我作出要走流程的决定,不是针对警察叔叔你个人。而是以学习的态度去看看我国相关法律如何对此事故作出判定。(我差点就没脱口而出:电瓶车?所谓“弱势群体”就可以无视道法横冲直撞了?我的理智告诉我,不能说出来……我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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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认同现场交警的责任认定,双方只能去分局处理。由于我今天车辆限号,对方明天又没时间,暂时约定周五上午9点半去交警一分局处理。互留电话后,各走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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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公司后,我就只能牺牲掉我看看网页喝喝茶的愉悦时间,去查询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不负我望,还是找到一些在我看来有可能有帮助的信息。我会一条条在下面给大家展示。一是跟大家做点交流沟通,毕竟这样的事,只要在成都路上行车,谁都有可能遇到;二是希望看官中如果有懂法律的,特别是跟道法相关的高人,对我的思路给一些建议和评价。往小了说,可能对我后天在一分局跟警察叔叔的沟通中有所帮助;往大了说,您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郭嘉贡献了您的一份力量啊!
重点来了,此次事故中,我存在的两点疑义主要在于:
1、该电瓶车是否应该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
2、现场交警给我的解释说法“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代码131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是否成立?
针对第1点,我查询了《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在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我找到了关于“电动轻便摩托车 electric moped”的定义,截图如下:
并且在该国家标准正文第一页就明确指出(截图中红色划线处):标准引用的所有条款成为该标准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对方电瓶车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之一:
A、由电力驱动
B、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C、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就能证明对方的电瓶车属于《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定义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就应该是属于机动车了。
由电力驱动---此条不需要证明了;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此条需要严苛的实验条件,估计交警叔叔无法提供合符标准的实验场地,也只能略过;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只有这一条是最好验证的,往称上面一放,重量一目了然。速度也过不了50,这个大家心里都有数。
顺便,请注意下图中对方电瓶车的型号“民思达 A911”。该款车型已经属于老旧车型,下市了。网络上也搜不到该车型的具体参数。但是从网络搜索到这是一家在新都的电瓶车生产厂商,其官网也有电话联系方式。我打过电话去询问该款电瓶车相关参数(电机功率、重量、速度等),被告知查不到具体数据……!但是,接电话的大姐“热心”的告诉我,这款车是72V的,其他参数“好像”和他们厂另外一款A925车型比较接近,或者说类似。于是,我在民思达官网上看到了A925车型的参数,截图如下:
电机1500瓦!
虽然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里对电机功率范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在《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5.1.7款,对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功率做出过明确的限定。截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