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5-06-11 11:44 IP属地:未知
广东合邦律师 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认为:
车主使用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来的视频录像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参考标准之一,是交警处理事故和法院裁定的 有效证据。
“但在实践中,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时,除行车记录仪所记录下来的影像资料外,法院还会综合公共监控探头和其他视频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裁 判。最终是否采用、如何采用还要看法院判断。”
肖锦阳说,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