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车上 JC来了喊开走 朋友回答 马上 然后JC就开始拍照取证了 过程中朋友解释 JC说:嘴搅!100元 三分!
这是处罚通知
分析如下:
首先 JC没有按照违章停车处罚 而是按《道法》38条和很奇怪明显不沾边的第90条和四川省的实施办法66条第四款 因为按照违章停车条款处罚 人在车上愿意驶离就不能处罚。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我朋友事发当时车辆处于路边静止状态,明显是违章停车而不是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所以违反道法三十八条的处罚应该撤销。
违章停车的事实:
按照道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朋友当时在现场并愿意马上离开 该违章停车行为不应该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JC把我朋友法定的申辩和陈述的权利说成是“嘴搅” 是明显不恰当的
诉讼请求:
1、事发当时车辆处于路边静止状态 并未违反道法第三十八条 要求撤销该处罚。
2、当事JC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在四川方言中明显带有贬义的字眼“嘴搅” 要求当事JC对此当面道歉。
朋友这几天就去行政诉讼 上述内容给大家借鉴
2014-2-21更新
今天再读了一下JC在处罚单中引用的道法第九十条全文, 又找到一条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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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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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看红色字体部分
违章停车这个行为的处罚在道法九十三条另有规定 ,而不能引用第九十条来进行处罚。
和朋友交流了一下 预计他下周会去金牛法院提起诉讼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另:不要跟我说什么顿车!能处罚驾驶者的,只有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法规!
2014-2-23
今天完成了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名称:
家庭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被告:
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一号。号
电话:028-87591795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对我做出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第 号处罚决定书。
2、当事民警向我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2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将车停在高新区天韵路路边休息。遇交警六分局执勤民警指出我在天韵路的停车行为违法,我当即表示愿意马上离开。该警察依旧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对我做出罚款100元并扣3分的处罚。我认为我的行为仅是违法停车,在做出陈述和申辩的时候却被当事民警斥责为嘴搅。
依据道法第93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 是我国现行42种禁令标志之一 道法以及四川省的实施办法对违反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均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对我做出的处罚引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金牛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当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我的陈述和申辩斥以四川话中明显有贬义的词:嘴搅。我认为这是明显不恰当的,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因此,要求当事民警向我当面道歉。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敬礼
原告人: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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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谈谈违反禁令标志
道法规定的禁令标志一共有42种 涉及到多种违章行为例如:违反限制速度禁令、违反禁止鸣喇叭禁令这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道法中专门细化了对此两项违反行为的处罚
现实中 你如果超速 jc是不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来让你轻松过关的 会引用罚款金额高得多的细化条款
现实中 由于违法停车的细化条款罚款金额太低而导致JC喜欢采用金额更高的违反禁令标志 尤其是在四川省13年开始新的道法实施条例把违法停车的处罚金额降低到20-50元且不扣分之后
如果JC用违反禁令标志一刀切处理42种道路违法行为 那么全国人大和四川省人大制定的细节条款就没有作用 这明显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所以 嘿嘿 各位TX不要对我说什么JC说可以 JC说不行
能说行不行的 只有法院 能解释道法的 只有人大、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你只有接受处罚的经验而没有诉讼的经验 请不要妄言不行 我正在践行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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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8
今天交了罚款 提醒大家 就算是你准备去诉讼 罚款也必须要先交 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自助缴费单 没有行政处罚收据 这点是否合法 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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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递交诉状
今天朋友去了金牛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接收了提交的诉状和相关证据 让等候通知。
朋友评价:态度可以 比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好多了
预计在十天内 法院会通知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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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3
今天朋友接到法院的电话 通知已经正式立案 让尽快去交行政诉讼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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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今天朋友去法院拿到了交警六分局的答辩状、当事民警写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和法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开庭时间是4.9日
六分局答辩状开庭后再贴 就其答辩状的内容来看 我们的赢面应该在九成以上
从3.6日递交诉状到3.13日立案 到4.9日开庭,一个月时间不到 扣除非工作日和被告交警六分局十天的答辩、取证期,金牛区法院的效率还是不错!
大结局:
4.9号那天 等到接近中午12点 朋友才从法院出来 结果和预想一样:和解 撤诉! 但是 和解
条件有点不一样
敏感内容 回复可见 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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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我的朋友 当事人对于此事的感想:
诉讼后的感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诉讼,以及最后法庭的调解,最后算是达到了诉求,有些东西不好拿到台面上说,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今天主要谈谈感受。
对于交警与司机:交警在日常交通维护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吸尾气,日晒雨淋,工作辛苦,同时他们具备对车辆司机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这些不能成为他们糊涂执法的理由。交警队伍中还是有很多很可笑的行为,比如当年出了一个成都市一环内路边停车都算违章停车的文件。比如当事交警给我说到高新区法院起诉的。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可不必对对公权畏怯。如果你觉得受到不公平或者感觉对方不合法大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过程,对方会更加完善自己的工作,以及之后执法过程中的态度言行。这种斗争也许会有人说是一个人在推一面墙,是徒劳的,但是如果是100个人来推,1000个人来推呢?
对于行政诉讼:开庭当天和法官谈了很多从开庭到结束2个多小时,也给我讲了行政诉讼的的一些技巧,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下:1行政诉讼的重点在于自己诉求的达到,而并非真正官司的输赢。2.行政诉讼一般有两个时期可以和对方谈判,一个就是立案前,一个开庭前,好好把握这两次机会让自己的诉求最大化。
当天结束后,我查了一下成都近年比较有名的行政诉讼案子,都是败诉了的,但是诉讼目的达到了。比如当年的三河场收费站,机场路收费站,压力下撤销,或者降价了。
时间有限,今天就暂时谈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这样费时费力做这些值得不?这种就好比当年有人质疑《拯救大兵瑞恩》上映后,有人觉得为了一个瑞恩不值得。在当下中国犬儒盛行的年代,很多人确实只知道一个事物的价格,而不知道一个事物的价值。法治的社会不是靠法官律师,而是靠每个人要有法治的意识,希望这个帖子,这个小小的事件,能唤起一小部分人的意识,而我也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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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结束之前 帖主发点感言:
网上有一类人 充满负面能量 把自己的无能归罪于社会
这些人往往还很活跃 四处回帖 宣扬自己的价值观 常见的有这些:
认真你就输了!
这个社会有讲法的地方吗!
这个社会是这个样子的!
这个社会太乌了!
中国的法律就是一个笑话!
......
希望我的帖子能帮助其他人不受到这些负面情绪感染
希望我和我朋友的行为能够让更多的人坚信:
认真!你就赢了!
谢谢观赏。
[
本帖最后由 完美理想 于 2014-4-17 10:3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