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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论坛 >  违法车辆可否不让检验?(法律人生原创,请加分)

发表于 2005-08-06 23:17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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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车辆可否不让检验?(法律人生原创,请加分)
北京出了个事,有个叫杜宝良的安徽人,开车在同一地点超速105次,可交管部门从来没有通知他,也没上门处罚他,可他的车车是京牌的,年检的时候交管部门告诉他,你的车子105次违法了,先交罚款吧,不然车子通不过检验滴!这杜老兄没招了,交了一万零五百的罚款。可这事儿后来让新闻媒体给炒起来了,纷纷指责交管部门执法不够人性化,如果早告知杜老兄就没那么多违章了啊,105次超速没出事故说明限速规定有问题啊,诸如此类。
后来就有律师出来帮老杜打官司了,不过前几天的新闻又说老杜撤诉了,因为交管局同意把罚款退给他了,这个罚款罚得合不合法就没个法院的说法了!
    俺今天就不来说这执法人性化的问题了,偶想说说,这老杜为什么会主动去交一万多罚款啊?这对他这样的菜农来说可是巨额啊。哦,偶一寻思,原来是不交就不让年检啊,不让年检就不能上路了,上了路要罚款,出了事故保了险也得不到赔偿的啊!
   翻了翻法律法规,交管部门可不是没依据的,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里头就有规定,第35条第3款这样写着:“机动车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看来确实是依法办事了。
   可想想还觉得这个规定有点不对啊,车子只是工具,违法的是人啊,怎么就不让车子检测呢?
要是车主违反了其他法律,譬如打人了,欠债不还,甚至随地吐痰被城管处罚没交罚款,等等,是不是都可以不让他的车子年检啊,要是真这样有车族就赶紧卖车吧!
   再翻了翻法律法规,找出一本交管部门发的《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可是咱国家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啊,这法与《机动车登记规定》一样也是04年51实施的,可得好好学学,可看到
第13条就有点晕了,它的第1 款说:“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车车只要有行驶证和保险单就可检测啦 ,只要技术状况合格合格就能拿到检测合格标志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那为啥《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呢?难道“规定”比“法”大?
觉得又有些不对啊?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长令,是有公安部长签名在下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啊,是由国家主席签名的啊,好象《宪法》的效力比它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呵!这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否则下位法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是有明确规定的啊!再看了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原来这事制定规定者也明白得很,规定中的第1条就明确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可怎么到了第13条制定时就不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来了呢?
   仔细想了想,要想《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管理规定》不产生冲突,只有一个解释,因为“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现在交管部门一定要附加机动车违法完毕的条件,只有一个解释,交管部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任何单位”,哇,这也太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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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法律人生 on 05-08-07 at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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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25    IP属地:未知

由此再推理一下,人要是违法了,是不是也可以推定不让体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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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29    IP属地:未知

对于有理的事,大家都应该共同关注探讨一下哦!!!
楼主厉害的,研究这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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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31    IP属地:未知

是有 ZG 特色的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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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31    IP属地:未知

这交通违法的事,当事人愿意主动上门处理当然是行的,可他不来交管部门也不应当不处理啊,应当主动找上门去处理,不仅仅是发个通知让人家上门就行了。你想,杜宝良第一次违法后没处罚,幸亏后来超速都没出事故,否则出了事岂不是交管部门有部分责任?吸有做到及时处罚才能能效制止违法行为,放着电子眼拍照,等年检时坐等当事人送罚款上门,行政执法消除违法行为的及时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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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38    IP属地:未知

有分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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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48    IP属地:未知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公安部规章,法院审案时不可以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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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48    IP属地:未知

好帖,车班高人啊,分分先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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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50    IP属地:未知

现在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类似问题:
1.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比如说《机动车登记规定>不能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牾.
2.法律与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很多时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导性的,但具体操作还是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这样的具体规定.
就这个事情本身而言,我觉得年检和车辆检验应该算两个概念,年检需要先通过车辆检验,然后经过车管部门的审核才算完全通过.所以这里所说的车子通不过检验的意思,其实指的是通不过审核.
我不是车管所的,只是说说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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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8-06 23:51    IP属地:未知

当然,交管部门有法定权力和义务对交通违法依法作出处罚,但其设定年检关卡是违法的,让大家遵守交通安全法,执法者应当率先垂范!
马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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