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11-08 16:45 IP属地:未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在1.6升及以下、*****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柴油*****(含*****和双燃料*****)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按每辆 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1.6升及以下*****)推广实施细则》如下:
一、*****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柴油的*****(含*****和双燃料*****);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
CM≤750 | 5.2 | 5.6 |
750<CM≤865 | 5.5 | 5.9 |
865<CM≤980 | 5.8 | 6.2 |
980<CM≤1090 | 6.1 | 6.5 |
1090<CM≤1205 | 6.5 | 6.8 |
1205<CM≤1320 | 6.9 | 7.2 |
1320<CM≤1430 | 7.3 | 7.6 |
1430<CM≤1540 | 7.7 | 8.0 |
1540<CM≤1660 | 8.1 | 8.4 |
1660<CM≤1770 | 8.5 | 8.8 |
1770<CM≤1880 | 8.9 | 9.2 |
1880<CM≤2000 | 9.3 | 9.6 |
2000<CM≤2110 | 9.7 | 10.1 |
2110<CM≤2280 | 10.1 | 10.6 |
2280<CM≤2510 | 10.8 | 11.2 |
2510<CM | 11.5 | 11.9 |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和确定
(一)*****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情况组织*****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上图),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