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5-03-15 18:5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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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主对搭乘人员事故责任承担之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 [精华
关于车主对搭乘人员的事故责任承担,根据不同的情况,其法律责任不同。
以是否收取费用分为
一。收费的搭乘
据《合同法》第228条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如果自驾按照0.2元/公里收取费用,车主与搭乘人员自然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并不要求书面形式,有双方合意即可成立,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应该承担责任。
但区分不同情况,对车主的承担责任亦有救济规定:
按事故所涉及元素:车主、车辆、第三方、不可抗力、搭乘人员作分类
1。属车主存在操作不当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的,责任由车主承担且无追偿救济
2。属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分三类:
a.该质量问题属于尽正常驾驶人员之注意义务可以轻易发现的常规问题且属于由于使用的正常耗损的,车主在向乘客赔偿后,没有向制造商的追偿权
b.该质量问题属于尽正常驾驶人员可以轻易发现的常规问题且属于被权威机构认定的车辆质量瑕疵问题同时在制造商质量保证范围之内的,车主在向乘客赔偿后,就制造商的过错可以向制造商行使部分的追偿权
c.该质量问题纯属于制造商的产品瑕疵且尽驾驶员的注意义务难以发现的同时在制造商质量保证范围之内的,车主可以就其全部损失包括对搭乘人员的赔偿向制造商求偿
3。属第三方过错的(该第三方系指除该车辆之外的外力因素但不包括不开抗力),车主赔偿后向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向第三方求偿。
4。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车主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5。属于搭乘人员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过错的,驾驶车主不承担责任;属于搭乘人员存在非重大过失的过错的,驾驶车主承担部分责任。
6。属于车主和其他元素混和过错的,车主依其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关于免责条款问题,虽然车主可以要求搭乘人员搭乘时声明车主对其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该声明无效,并不能免除车主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