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03-29 18:57 IP属地:未知
前年十月份,我单位的张某因家里有急事,借他的好朋友靳某新买的本田汽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了事故,损毁严重,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由于车坏得很厉害,张某就把车买了过来,但是和靳某约定好:修车费用先由张某先出,保险公司的赔款下来了也归张某。后来,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由保险公司起草了一份声明,让靳某在上面签字。声明中说:“由于该车已被张某修复,且本人已将该车转卖给张某,因此本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张某。”靳某以为这份声明可以弥补朋友一些修车的损失,可没想到4个月后,保险公司却给他送来了《拒赔通知书》。大意是,靳某的车是由张某驾驶出事故的、车也是张某修好的,所以靳某在这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有损失发生就补偿,无损失发生则无补偿,保险公司不赔。
[ 本帖最后由 承德-德哥 于 2011-3-29 19: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