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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论坛 >  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

发表于 2009-07-24 12:4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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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
  曾有警察戏言,流氓罪就是一个筐,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如今,流氓罪早已从法律中剔除。
  为什么说流氓罪是个筐,大概了解那段历史的人应该知道,当警察抓了个人,实在不知道该以什么罪来定所谓的嫌犯时,那就定他个流氓罪,解解恨。这对于一些无赖警察、流氓警察来说,是最好玩不过的一个游戏了。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罪名的确立,都需要有严格的界定原则,少了任何一个相似特征,该罪名都不能确立,而流氓罪恰恰在界定原则上就模糊了,所以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主观判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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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04    IP属地:未知

  当年迟志强因流氓罪而锒铛入狱,多年以后,人们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却已经找不到那条流氓罪,那流氓罪到底去哪了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告诉记者,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在当时,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个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民间就有人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样的说法。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氓罪  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1997年修订《刑法》,流氓罪被删除出《刑法》
  按照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当时流氓罪的范围也很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有六项内容,其中第4和5项分别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出现了不少从立案到处决只花了一周时间的案例,可谓从重从快。但是,在现在看来并没有违法犯罪特征的行为,在当时使很多人受到严惩。
  西安马燕秦组织家庭舞会,作风开放,两性关系复杂。1983年“严打”开始,马燕秦被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1982年,电影明星迟志强在南京拍戏期间,他与一帮高干子弟交游,跳“贴面舞”,“一夜情”,迟志强按流氓罪处理,被判刑4年。按照这种量刑标准,当前那些情妇数十人的贪官大款无论如何也逃不过死刑的惩罚。
  刑法学界不断质疑流氓罪。法学专家高一飞认为,流氓罪罪名过于笼统、抽象,包含的客观内容复杂,“情节恶劣”缺乏一致标准。高铭暄教授指出:“人为地把一些仅有下流作风的行为也网罗进去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
  1997年,在改革开放18年之后,刑法终于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也将下流作风的行为从犯罪中排了除去,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对一些原属于流氓罪,有必要仍然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分解成了以下的罪名:即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确立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内容还体现了法定刑的更加适中和具体化,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法学专家高一飞认为,今天回首看迟志强的罪,那是多么可笑!流氓罪的取消,的确乐坏了许多生活作风差劲的风流人士和贪官大款,但是平民百姓时而偷腥也仅属于道德范畴,和法律无关。从封建礼教的“从一而终”、“存天理灭人欲”到现在社会妇女改嫁、自由恋爱,中国正在点滴中进步,在观念中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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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20    IP属地:未知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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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24    IP属地:未知

说明法制在发展
[ 本帖最后由 jk 于 09-07-24 16:25 编辑 ]
把孝心献父母,爱心献社会,痴心献事业,诚心献朋友,真心献对方,信心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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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26    IP属地:未知

按现在的法律, 迟志强应该是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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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30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孤帆远行 于 09-07-24 16:26 发表
按现在的法律, 迟志强应该是什么罪呢?
无罪
把孝心献父母,爱心献社会,痴心献事业,诚心献朋友,真心献对方,信心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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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32    IP属地:未知

昨天中午的<今日说法>说过这个事...觉得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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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52    IP属地:未知

那是多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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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16:58    IP属地:未知

还是有进步哈~虽然进步很缓慢~~~~~~~~~
老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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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05 11:59    IP属地:未知

顶起来
借TX一句话
原帖由 520kk 于 09-09-05 11:11 发表
我是来支持楼主
但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成一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时候
对我们大家都非常危险
权贵阶层想把你怎么定罪就可以把你怎么定罪,厉害过中国古代的皇帝
说实话,中国古代还有大赦天下一说
原帖由 lyplyp1973 于 09-07-28 16:50 发表
成都肿院二三事—兼谈孙某伟的定罪与量刑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近,成都肿院又在全国一举成名了!
    原因很简单,用老刑法的类推模式,来套用了新刑法的罪名。然而,新刑法是明确的罪刑法定,严禁适用类推的。原因很简单:只有这样,才有死刑、才和谐。
    这个罪名,所犯的错误多啦!不一一而足,但下面的大家可要记牢了:
  
    我们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罪。咋理解呢?通俗的说:你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有罪,而并不以是否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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