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6-05 22:09 IP属地:未知
7月的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们再次到4S店“协商”,开始JS还是上次的立场,在我们的反复引导下,承认有可能是物流问题,他们在卖车时不知情,至此,我们向JS展示了我们的设备和取证情况,他们的态度明显变化,答应将赔偿额提高到1万元,另有部分装具。对此我们还是不接受,JS表示只能如此了,到此“不欢而散”
之后就是繁忙的奥运之月和国庆节(单位的性质决定),直到2008年10月28日,通州区法院正式对此立案,我们的诉讼要是对方涉及商业欺诈,寻求双倍车价赔偿。
法庭辩论后,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处理方式,主要是因为我们的证据除了影像资料外,其余并非十分确凿,尤其无法证明从买车到发现的4个月期间,该车门是否为我们自己修复。对方当然希望调解,但第一次调解很不成功,这次对方是该店的法律顾问与我们谈,说话十分谨慎,但进展很小。总计谈了两次,一直未果,该案一直拖到今年5月25日,法庭再次开庭,同时在厅内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解,
最后的结果是:4S赔偿4万元,同时负担诉讼费用。
[ 本帖最后由 化油器型夏利 于 09-06-10 15:5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