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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6日二审 家属指铁证如山(转)

发表于 2009-11-05 18:34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腿儿着超大奔 于 09-11-05 17:35 发表
老大~~~
篡改病历是怎么回事?
那三个学生如果有主任指导,那他们的诊断后面为什么没有主任签字?!
急诊室的坐班医生哪有医师执照????他们那间屋里当时有有执照的医生吗???
你就需要这样的学生 ...
看看人家拿出来的卫生部早年的文件。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不假,但是没搞清楚就说人家无照行医,我觉得这个记者可以吃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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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18:38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晨晓彤 于 09-11-05 17:50 发表
   无照行医  这帽子貌似大了点
报道也不能靠耸人听闻来吸引眼球啊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替人消灾,拿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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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18:3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腿儿着超大奔 于 09-11-05 17:35 发表
老大~~~
篡改病历是怎么回事?
那三个学生如果有主任指导,那他们的诊断后面为什么没有主任签字?!
急诊室的坐班医生哪有医师执照????他们那间屋里当时有有执照的医生吗???
你就需要这样的学生 ...
非常同意,学生可以辅助,但不能主导。再说了,出这件事情,学生欠缺的不仅仅是技术,主要是医德
这个国家追逐着两位数的GDP发展速度在一路飞驰,你可不可以放慢一下脚步,跑得太快,怕你遗落了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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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18:43    IP属地:未知

什么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前都有实习,医学更不能例外。要不让医学生哪里积累经验呢?又怎么成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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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18:45    IP属地:未知

现在的记者都是把标题做的大大的,但是自己还没搞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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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18:48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ganxc 于 09-11-05 18:34 发表
看看人家拿出来的卫生部早年的文件。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不假,但是没搞清楚就说人家无照行医,我觉得这个记者可以吃屎去了。
医生执业,首先要有医师资格或者医师助理资格,这要要进行考试。
考试的条件是: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考试合格后,还要进行注册才能执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学生在医院实习非常正常且必要的,如果其他行业一样。
但是不能能让实习学生成为主治医师,这才是关键。
我老家一个亲戚,开诊所,就因为诊所医师不在,护士开了药,病人吃药出了点问题,诊所被关了。
北大第一医院有混淆概念之嫌。
病人家属并没有说实习学生不能在医院实习,医院不应该接受实习学生,而是说,实习学生不应当做主治医师使用,造成病人死亡。
我一好朋友,夫妻双方都是医生,经常说医生累,不让孩子以后做医生了,但是他们并没有漠视生命。
替人消灾,拿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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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20:07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smelaw 于 09-11-05 18:48 发表
医生执业,首先要有医师资格或者医师助理资格,这要要进行考试。
考试的条件是: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
“无证行医”背后的 “法”与“理”2009/11/05 01:0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出《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节目,称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北大医院回应称,涉案住院医师于峥嵘当时虽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他参与诊治的医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也不属于非法行医。
  虽然院方和患者家属对熊卓为教授的死因各执一词,但是考虑到现代尸检技术的昌明,只须交由中立的第三方组织专业的尸检,相信患者真正的死因并不难水落石出。而实施抢救的几位医生中确有不具行医资格的在校学生,却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这种“无证行医”的现状,的确容易令普通公众感到不可思议。
  不过,作为一名历经医学研究生教育的执业医师,笔者却深知,这种让外界公众匪夷所思的现象绝非北大第一医院所独有。事实上,国内几乎所有的医院都或多或少为这个纠结着“法”与“理”冲突的难题所困。这里的“法”是指《执业医师法》,而“理”则是将医学生培养成一名合格医生的基本规律。这个难题的实质是现行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和医学教育体制之间存在着冲突。
  首先,临床医学毕业生要获得执业医师证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可是,要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却不那么简单。其一,参加考试的门槛不低,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才能参加考试,低于本科学历者只能先通过助理医师考试,然后再工作满若干年后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其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从操作到笔试间隔着几个月,笔试后到公布成绩、划线又需要几个月,再等卫生厅到发证和到卫生局注册,通常又要等上几个月——也就是说,一名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即便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执业医师证,他在医院无证工作的时间也要将近2年。在此期间,医院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长期给这些领薪水的见习医生一对一地配置带教老师,而且,如果医院不放手让见习医生诊治病人,见习医生的临床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也无从谈起。也因此,这些无证医生们随时都可能在工作中触犯《执业医师法》。
  其次,执业医师考试制度给临床医学本硕及本硕博连读教育也出了难题。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的医学院校普遍招收临床医学本硕或者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临床医学生培养的最重要环节无疑是在教学医院的实习。可是,这些直硕、直博的学生在教学医院开始研究生阶段的实习时,却往往因为没有本科学位而无法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当然也就不会有执业资格。一旦他们所参与的医疗活动出现医疗纠纷,这种“无证行医”行为就很可能被视为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害的“铁证”。如果院方因此而谨小慎微,不再放手让这些实习生参与手术、抢救等诊疗活动,那么可想而知,这些临床医学本硕博及本硕连读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临床硕士、博士的质量必将难以得到保障。
  当然,尽管导致见习医生、医学研究生在医院“无证行医”的根源在于现行执业医师考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但如果参与抢救的医生全部是无执业资格的实习医生,而没有执业医师在场指导,这只能说明医院在医疗管理上出了大漏洞。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医院管理的基本制度,更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若事实如此,则北大第一医院在导致患者死亡的责任中难逃其咎。
  总而言之,要消除这种执业医师之“法”与医学生教育培养之“理”互相冲突所产生的乱象,不仅需要加强医院的管理,明确带教医师和实习医生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更要适时地完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提高考试效率,让那些早已经具备临床能力的见习医生、临床研究生们获得考试资格、拿到属于他们的职业资格,从而摆脱“无证行医”造成的尴尬处境。
  张海通(北京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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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21:00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ganxc 于 09-11-05 17:30 发表
扯,央视连学生有没有资格的问题都没搞清楚呢就说人家是无照行医,真是弱智。
学生都不实习,现在的医生老死了谁还能给你治病?
不要偷换概念!没有人会反对正常的学生实习活动!现在讲的是违规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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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21:06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by737 于 09-11-05 21:00 发表
不要偷换概念!没有人会反对正常的学生实习活动!现在讲的是违规违法的事情!
一审可没判违规违法,央视在二审前两天播出这条新闻,确有干扰司法公正的嫌疑。

央视还辩解说根本不知道二审时间,屎才信。
[ 本帖最后由 ganxc 于 09-11-05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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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5 21:32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ganxc 于 09-11-05 20:07 发表
“无证行医”背后的 “法”与“理”2009/11/05 01:02    来源:*****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出《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节目,称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
我查了一下。北大第一医院所依据的所谓卫生部文件时这个: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首先,这个文件的合法性有待确认。这个文件只是卫生部的文件,其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与《执业医师法》和《医疗结构管理条例》有违背之嫌。
其次,该文件的发布时间是2007年,而王建国妻子的死亡发生在2006年1月31日。北大第一医院如何能据此辩解?
[ 本帖最后由 smelaw 于 09-11-05 2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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