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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论坛|FIAT zone >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的看法

发表于 2007-06-22 13:53    IP属地:未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我可能有点笨,看不懂以上这几条列的情况,比如说追尾,两个车子均无以上情形发生,那是应该移开还是不移开呢?好像都不行啊
[ 本帖最后由 香芭酪 于 07-06-22 13:54 编辑 ]
weixin:fiat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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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4:19    IP属地:未知

其他地区是否可参照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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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22 16:57    IP属地:未知

我觉得我还是比较有诚信的
可是现在的问题是我不信任别人
如果我是全责,我肯定给别人修车
但是我就是怕别人撞了我的车
他要是没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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