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6-22 13:53 IP属地:未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我可能有点笨,看不懂以上这几条列的情况,比如说追尾,两个车子均无以上情形发生,那是应该移开还是不移开呢?好像都不行啊
[ 本帖最后由 香芭酪 于 07-06-22 13:5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