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04-25 14:26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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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求着别人削,但还是被剥到发财了,这是看得远还是更远?
教科书不会告诉你的那个“世贸组织”(WTO)
目录
(一)中国入世究竟“独一无二”地承诺了什么
(二)世贸组织的“普惠”与“最惠”——丛林游戏潜规则
(三)暗渡陈仓新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四)主宰发展中国家命脉的“国际”协定
(五)社会动荡的定时炸弹——西方版式“私有化”
(六)新特洛伊木马大军:“新议题”
(七)愚弄、霸凌与欺诈:国际组织的游戏规则
(一)中国入世究竟“独一无二”地承诺了什么
1986年,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历经十五年谈判,2001年,《辛丑条约》一百周年,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称《中国议定书》)上签字,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长期以来,针对这一入世议定书,来自国际经济、法律界甚至世贸组织诸多成员一些常见的共同评价用语是:“非同寻常”(unusual)、“独一无二”(unique)、“非互惠”(non-reciprocal)。
那么,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相比,中国在世贸组织内的权利与义务到底有什么“非同寻常”、“独一无二”之处?“非互惠”究竟意味着什么?
2016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五周年之际,欧盟议会发表了一份评估简报 (《China's WTO accession: 15 years on 》),如此评到:中国“不仅同意了广泛的市场准入承诺,而且承诺了实质性的非互惠条件下的义务。这在世贸组织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该简报也承认中国遭到起诉的大多数世贸组织争端,“都与这些为中国量身定制的规则有关”。并称“中国及时、高质量地遵守了世贸组织的裁决”。
该评估简报还如此评价中国独特的入世承诺:“中国的入世议定书在形式上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脱离了世贸组织惯例”,所有其它新加入成员仅需承诺尊重世贸组织多边协议规范内的规则义务,“相比之下,中国......还同意了非互惠条件下的”各种承诺。
加入世贸组织大大增加了中国的对外贸易量及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并强化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势头,这是众人皆知的事实。但在国内鲜为人知的,是有关中国入世承诺的关键细节以及入世的代价。凡事祸福相依,入世更是如此。
今天中国已经入世二十余年,从最初的举国欢庆到今天的被动还击、四处被围剿,中国必须有足够的自信与勇气,冷静审视世贸组织及其各种协定对中国的政府职能、法律制度、社会发展政策设计、国计民生等各个领域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影响会如何民族的生死存亡。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为中国量体裁衣的独特入门文件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中国议定书》被世贸组织既有成员批准,并规定(1)该议定书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中国入世议定书只有一份正本,没有中文,采用世贸组织的官方用语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议定书规定,正本需交存世贸组织总干事,总干事负责向每一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副本、及中国接受该议定书通知的副本。一天后,中国签字正式接受该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一个月后,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
世贸组织将自己描述为“一个以规则为基础、成员驱动的组织——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政府做出,规则是成员之间谈判的结果”。这个“自我介绍”与现实天壤地别。
世贸组织为中国入世准备的议定书,其最大的讽刺性虚伪就在于,强权们口口声声要中国“公正”、“透明”、“遵守国际规则”,但这个议定书却堪称世贸组织对规则的最大破坏,对中国的最大不公,并充满不透明性。它剥夺了中国理所当然应享有的诸多正当权利,同时附加了一大批没有任何其他成员被要求的规则外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也成为世贸组织第一份为单一成员制定一套特殊行为规则的文件。
与此前其他任何主权国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不同,《中国议定书》不是一份世贸组织的标准化文件,而是专门为中国规定了一套新的特殊规则,它由正文、九个附件(包括中国商品和服务减让表)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一百四十多个段落组成,涵盖了令人惊讶的广泛领域。
该议定书有一个意味深长的特点:那些专门针对中国的不平等条款、要求中国方面履行的特殊承诺,即使属于同一领域,也不是统一集中在一项条款下,而是零散分布于不同文件的多个条款,因而公众若要识别并对中国的“特殊承诺”有一个完整全面的了解就十分困难。实际上,这种法律文件制定方式是从关税贸易总协定时代遗传下来的西方治世传家法宝,在世贸组织被指责对付发展中国家的种种“捉迷藏游戏”中,法律文件把戏也是其中之一。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一、导言 2、介绍性说明”项下,明确了世贸组织专门针对中国的这些特殊规则的独一无二性:“成员们重申中国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仅为中国所有,既不损害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损害正在进行的和将来进行的世贸组织谈判以及任何其他加入进程。”
《中国议定书》之所以被普遍称为“独一无二”,因为其中的许多“加”条款和所有“减”条款都是专门为中国制定,而不要求其他成员遵守。
具体来说:
“加条款”——在这些特殊条款下,中国被要求严格遵守并承诺某些“世贸组织”规则外义务,其它世贸成员则被免除或被赋予更宽松的条件,涵盖的主题涉及透明度、司法审查、地方政府、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经济改革、政府采购及合规审查等。
“减条款”——这些特殊规明文剥夺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理所当然应享有的正当权利,主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一些内容规定中国不得诉诸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过渡期的多边协议条款。
让我们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来审视中国入世“承诺”的“独一无二”性:
在议定书第2条有关“透明度”的条款下,其中一项涉及“答复提供信息请求的义务”。
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的要求,成员方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对来自其他成员针对贸易提供相关信息的请求作出回应。
但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政府却被要求承诺:不仅必须无条件地答复来自任何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关信息请求,还要答复来自“任何个人、企业”针对“任何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提出的信息提供请求;不仅如此,中国政府的答复还必须在收到该类要求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一般情况下30天、例外情况下45天);中方对信息请求者的要求若有任何延迟,还必须把“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仿佛这一切还不够“独特”,中国政府的答复还必须“全面”、“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向个人和企业的答复必须“准确和可靠”。
同样在这个“透明度”条款下,中国对“提供外语译文的义务”承诺同样“独一无二”。
既有的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要求官方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的成员负责将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翻译成世贸组织这三种官方语言之一,但轮到中国,则不一样了。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为中国特别制定了一个规则要求中国遵守:中国不仅必须提供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措施的译文,而且还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实施或执行这些法律措施的九十天内提供此类译文。
如今,许多同胞对外国投资企业与个人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已经想当然了,误以为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这是个天大的误会。实际上,中国在这个至关重要领域的一系列承诺完全超出了世贸组织的正常规则、超出了对任何其他成员的要求。
在关税贸易总协定下,“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进口产品,即已经办理完海关和其他进口手续的货物;在世贸组织协定下,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各领域。中国签署入世议定书前,所有其他成员需要遵守的世贸组织“国民待遇”规则就限于这三大领域,具体来说:
(1)货物贸易领域: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个成果,在货物贸易项下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延伸至某些可能影响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的投资措施;
(2)服务贸易领域:1995年生效的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针对服务贸易项下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成员在其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作出的具体承诺。没有承诺的领域则没有义务对外开放,更没有义务准予任何外国企业或个人“国民待遇”;
(3)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使用范围限于在该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以上就是当时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则要求。但中国入世的承诺内容则超出了这个范围,这是自世贸组织成立开始独一无二的。中国在这个领域的承诺被分散遍布在多个条款与文件中,加在一起,等于一个覆盖式的“国民待遇”承诺。这些承诺超出了世贸组织对所有其他成员国要求的国民待遇义务。
具有讽刺性意味的是,这方面的一个主要条款题为“非歧视”(议定书第3条)——名为对外方的“非歧视”,却是对中国的最大不公与歧视。中国对外国企业及个人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则外承诺也被分散塞入“贸易权” (第5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第8条)等多个条款下、以及被许多人忽略的《工作组报告书》中。
如在“贸易权”条款下:“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在“进出口许可程序”款下:“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在《工作组报告书》的“二、经济政策 1.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款中,有一句“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从字面上,这句话被西方法律界普遍诠释为中方在外国投资领域给予上不封顶下不封底的覆盖式“国民待遇”承诺,该条款无容置疑地超出了当时所有世贸成员承诺的“国民待遇”义务。
《中国议定书》的有关投资措施中,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视为诸多“不平等条款”的其中一条,不是设在“投资”相关条款下,而是设在第7条“非关税措施”的第3款: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但不援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说这个条款“不平等”实不为过,首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中国承诺“不援用”这一条,就是放弃所有其他国家都有正当权利拿到的过渡期缓期。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应享有五年缓期,但中国没有享有这个权利。
除了那些被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规范下直接影响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下直接影响服务贸易的投资措施(包括本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限制)之外,当时世贸组织根本没有约束成员国政府在其它领域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措施,但对中国的额外特殊要求则包括该款中的后半部:
“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根据这一承诺,中国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实绩要求作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也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限制外国投资。这远超任何其他成员国被要求的条件。
捅破这层玻璃纸天窗:这些承诺并不是出于遵守世贸组织法律的需要。
外资政策是一个国家制定自身发展战略的关键性主权,处于国家长期良性发展考虑,诸国都竭力维护自己在这个领域的政策制定权自由。在那之前,美国一直强制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放外资准入政策,但皆未成功。正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未能就投资问题达成一致,才达成范围有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美国以我们的先例,去棒打和胁迫其他发展中国家就范。
在《工作组报告书》的“二、经济政策 6.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条款下,有这样一段:“......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将]仅基于商业考虑进行采购和销售,例如价格、数量、适销性和可用性,并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将]有充分的机会以非歧视性条款和条件竞争与这些企业的销售和采购。此外,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购买或出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除非以符合世贸组织协议的方式。”
以上承诺的第一部分算是按章遵循了关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 1(b) 款的措辞,该款对国营贸易企业施加了一定约束;但前所未有的是,中国不仅将这一要求扩展到所有国有企业及国家投资企业,无论它们是否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而且还在这一款的后半部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及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这是任何世贸组织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再次超出了世贸规则。
“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这一句会让许多人误以为“包括”一词后的内容就是全部清单了。请记住: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所有法律文件都不能用中文,而是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准,所以必须从这些语言的法律语境中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如在英语的法律文件中,“包括”(include, including) 这个用词意味着“包括但不限于”(include, without limitation),而不应被视为列出了详尽清单。
所以,理解这个承诺的关键点是“包括”这个词的前一句“中国政府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
在“市场经济承诺”领域,专门针对中国的特殊承诺同样超出了世贸组织的正常规则。
实际上,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没有对“市场经济”进行定义,世贸组织协议也没有为成员规定需要采取任何特定的经济制度或所有制形式。
《中国议定书》是世贸组织第一个对成员要求具体履行市场经济义务并要持续监督的法律文件。在这个承诺下,中国是否发展和维持市场经济不再仅仅是国内政策的问题了,而已成为中国的国际条约义务问题了。这些义务与承诺对中国的影响深不可测。
这就引来了大家都熟悉的中国“非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
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其实是指《中国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中,诉讼方就必须以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为依据,那就很难判罪中国“倾销”;但如果中国不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诉讼方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指定“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来判断中方是否进行了“倾销”。无容置疑,被选定的“替代国”的成本都远高于中国的。在这些诉讼中,中国败诉的概率可想而知。
根据《中国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十五年内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一条款令中国在此后至今的一系列贸易反倾销案中陷入被动,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也成为中方在国际诉讼中连连败诉的主要原因并为诸多企业带来极大损失。而中国企业每一次的败诉又成为其他企业遭受恶性投诉的鼓励刺激。
实际上,不仅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中没有对“市场经济”进行定义,而且国际上也不存在“市场经济地位”的客观标准。在“冷战”中,西方频繁使用“计划经济”的概念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反倾销诉讼的歧视性政策。如此,“非市场经济”紧箍咒也被用在中国身上。
中国不是没有前车之鉴。即使不存在“非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西方也总会寻找其它名份随意指控目标国家“倾销”。中方在《中国议定书》上签字前的很长时期,几乎每当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终于可以有自己成功的出口产品与美国同行竞争时,美国通常都会动用所谓的“公平贸易法”(fair trade laws),完全没有依据地、随心所欲地指责目标国的出口商,指控他们是“以低于成本价向美国市场倾销”,利用一些自己选择的信息来“估算”这些成本,在没有任何确凿可靠的数据或证据的基础上主观武断地选择一个所谓的“同等的可比的” 国家,用这个国家的同类产品去估算“犯罪者” 的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最佳可获信息” (BIA ,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计算法。
如波兰被指控“倾销”其高尔夫球车时,美国使用“同等的可比的”的国家是加拿大;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以新加坡为标准。说白了,西方强权自己身兼法官、陪审员、检察官三职,并以这个“三合一”身份估算“犯罪者”的出口成本。
如此“估算”和“反倾销”,就是要把外国那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挡在国门外,防止他们在公平竞争中占据上风。这更像地下黑帮的强盗逻辑,西方就是这样发家致富崛起的,也是这样维持对世界的主宰权的。寄望于西方会信守诺言,只能是不断上演农夫和蛇的悲剧。
很显然,如果西方强权们需要,那么无论中国做什么,都难以改变这个地位。但相信西方“契约精神”的中国还是承诺了“十五年”。当中国在议定书上庄重签字时,没有中国人会相信西方会无视《中国议定书》上的白纸黑字:“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2016年12月11日,中国人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失效日。但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大国依然使用各种手段维持对中国的不公平计价方法,旨在长期围剿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
如美国国会2016年度报告建议,如果中国的相关环境没有显著改善,美国政府应该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并考虑提起更多反倾销诉讼。美国商务部也表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日本政府紧随主人,称将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欧盟则决定诉诸文字游戏,为自己提出了多个选项:继续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表面上承认,但引入“市场扭曲”等新概念来替代“非市场经济”这个用词,继续其对华“反倾销”体制。澳大利亚虽然在2005年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却一直使用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况法”。
总而言之,既然已将中国“请君入瓮”,那就坚决不能让他跑了。
中国人相信“国际组织”的“公正”性,相信自己是在维护国际组织的规则,专家说“中国完全可以上诉世贸组织予以公平裁决”。于是,2016年,中国针对欧盟向世贸组织提起了“违诺”的诉讼(案件DS516)。中国认为,《中国议定书》第15条(d)白纸黑字写着“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无论如何”就是无条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的意思。但这是中国人自己认为的。对那些把法律文字游戏玩得炉火纯青的欧美权术师们来说,十五年期限过后只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并没有终止其他国家对中国行驶反倾销的权利。
巧的很,正是在这个时间段,美国通过阻止任命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的手段,使该机构停摆至今。这就意味着,假如中国败诉,即使提出上诉,该案也可能永远无法被上诉机构审理,西方可以继续他们对中国的围剿。2019年6月14日, 世贸组织宣布,该诉讼(案件DS516)的诉讼方中国撤诉。
孙子曰:“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豫交”。在“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无论政府官员、顾问智囊还是企业家,都必须在真正意义上知己知彼,把摆脱“西方企业精神”、“自由竞争”、“西方契约精神”之类的洗脑术作为首要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农业大国。“民以食为天”,全世界只有中国人把“食”的重要性如此归纳总结。农业与金融等命脉领域也是欧美强权不惜一切手段施压中国的关键点。审视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当然就不能不审视“农业”。
根据《中国议定书》的“农业” 条款第12条1 的规定:“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然而十足虚伪的是,就在中国被强迫签字、承诺取消全部农业补贴之际,欧美自己对农业补贴的规模都令人触目惊心,同是农业领域的最大补贴体,而且被世贸组织堂而皇之地予以法律认可。
为了控制世界人口的命根子“食”,欧美政府都明里暗里长期进行大规模的农业补贴,以低于成本的低价向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倾销,摧毁这些国家的粮食自给。当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时,美国的玉米出口价格已平均低于其成本价20%, 小麦则低于成本价46%,美国政府为美国棉农提供的补贴可以与许多国家整个国家全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每一名美国农民从政府手中收到的补贴大致相当于菲律宾的玉米种植农民年收入的一百倍。欧盟每年则会动用四千亿欧元,用于农业补贴—这个数额已是其总预算的一半。
为对付发展中国家“不公平”的抱怨,欧盟玩这个游戏的一个秘诀,是把补贴从不同的项目之间挪来挪去。如它声称自己已削减了60%谷物的农业补贴,但实际上不过是把这些补贴改头换面、又挪到了其它的农业项目中。如此游戏,经过十年的“补贴削减”,在施压中国承诺取消所有农业补贴的同时,欧盟的实际出口补贴不仅没有削减,反倒增长了36%。
二十一世纪至今的年月,欧美的农业补贴政策更加洗练,花样繁多,明暗不同,隐而不显。这才是欧美国家农产品“廉价”的真正秘密。这也正是国际乐施会 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Oxfam)评论的:
“在一个真实的世界,有别于自由贸易主义者们居住的世界,在农业市场的生存,与其说取决于比较优势,还不如说取决于获取补贴力的比较优势。”
许多学者长期向公众灌输一个西方经济学神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之所以便宜,是因为这些“先进” 国家“技术优越、机械式大规模生产”,却对这个公开的秘密保持缄默。
让一些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的法律观察家们感到不可思议的也是,鲜有中国自己的学者质疑或挑战为什么中国被强加单独一套规则外的承诺,强加者的目的又何在。
对此,世贸组织自己也一直保持缄默。《中国议定书》中最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口口声声要中国“遵守规则”、“透明”的“国际”组织没有对中国特定规则的制定做出任何解释。在长达数百页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没有任何一段文字针对中国遭受的非互惠性差别待遇明确陈述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或目的,仅在讨论中国是否应有权享受发展中成员的所有特殊待遇时,工作组报告书有这么一段:“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WTO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这被认为是剥夺中国享受正当权利的原因。
看懂了世贸组织的前生今世、这个挂着“国际”招牌的组织的真实面相,也就明白这一切再自然不过了。
在二战接近尾声之际,英美两国为轴心的“自由西方”为了主宰二战后的世界秩序,精心设计创建了一系列战后体制,其中一个就是人们熟知的“布林顿森林体系”。为了让这个体系服务于其全球主宰战略,一系列“国际”组织被精心设计创立,成为强权手中的无形大棒,在“国际”的便利名义下,伸向一个个主权国家。这些大棒,除了最有名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外,另一个就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后裔——90年代转型而成的“世贸组织”(WT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