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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目前记者新闻采访权脱胎于个人权利,而非法律拟制的特殊权利

发表于 2024-03-14 16:13    IP属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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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记者新闻采访权脱胎于个人权利,而非法律拟制的特殊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则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它一般包括采访自由、报道评论自由、通讯自由和出版报刊自由。记者是公民,无疑也享有宪法赋予的这些权利,记者的采访权,以及后面论及的报道权、评论权等新闻职业权利,虽然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这些权利是与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相一致的,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来的新闻职业权利。(引用自 舒真:《论记者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拟制的特殊权利,相对于推导而出的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一般对于拟制特殊权利的行使、权利保护、侵权后的处罚、公权力的保障等有一系列详实具体的规定,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但是推导而出的记者新闻采访权,则模糊不清,保护靠舆论,靠自觉,只要没有侵犯记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就如本次事件。(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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