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7-08-11 00:04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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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提供肇事司机身份 车主被判承担全部损失
去年 10 月,泰州靖江发生一起轿车撞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离现场,令人奇怪的是,10 多天后,轿车所有人张小平主动将肇事车辆送到公安机关,但却拒绝透露肇事驾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现代快报记者 9 日从靖江市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张小平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因拒绝提供肇事驾驶人的身份信息,被判承担原告王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33349.69 元。
去年 10 月的某天,王芬驾驶摩托车沿靖江市新建路由北向东左转弯后正常直行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进入江平路的小型汽车撞击,导致王芬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不仅没有下车查看,反而迅速逃离了现场。
十多天后,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张小平将肇事车辆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该车辆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并且,尽管张小平交出了肇事车辆,但却拒绝提供事发时肇事驾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致使肇事驾驶人迄今仍未被抓获。
事故发生后,王芬先后在靖江市中医院、靖江市人民医院就诊。今年 1 月,王芬带着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来到靖江法院诉请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事故造成王芬损失共计 33349.69 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王芬在该起事故中无责。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小平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芬的事故损失 21062.6 元。
然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共计 12287.09 元应当由谁进行赔偿呢?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平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案件特定情况的知情人,负有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发时车辆的去向以及肇事驾驶人的个人信息等,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者。但是,张小平能够说明却拒不说明车辆去向及驾驶人个人信息,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获肇事驾驶人,从而使得原告的民事权利难以实现。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张小平之所以拒绝提供事发时驾驶人个人身份信息,通常是因为该驾驶人存有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瑕疵,或者该驾驶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故而刻意庇护肇事驾驶人。
基于如上判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情形时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靖江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小平赔偿原告王芬的全部事故损失 33349.6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