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1-09 11:48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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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大家都支持我,请大家看看我这个复议书行不行,有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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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月9日上午,支持我复议为53%,认为我有理接近90%,我决定跟他死磕,请专家给个法律意见: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x市**交管交通警察支队x山大队
本人因不服x山交警大队xx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的4401011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本人2010年11月6日下午驾车行经东风路,由于脚垫移位,卡阻油门、刹车踏板,为了安全起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右转弯灯,驶离车道,靠边停驶在东峻广场门口整理脚垫,当时车流顺畅,停驶位置没有阻挡任何行车、行人、路口,人在车上,没有熄火,没有打开车门。刚整理并固定脚垫完毕,准备驶离,突然一辆x山交警大队的摩托横拦车头,交警xx不准我驶离,我马上表示我正准备驶离,该警察没有进行劝告,不听解释,以违反禁止标线理由,罚我200,扣三分,本人不服,拒绝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交警xx对本人的处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操作,没有任何证据就进行处罚,且本人停驶是基于安全的考虑,有客观因素的,没有理由存在安全隐患还坚持驾驶下去,不能算作是违法行为。本人对该交警乱执法表示极大的愤概,拿亚运出来做挡箭牌,以罚代管,违背交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的精神,损坏人民警察形象,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破坏警民关系,请按规定处理.
暂时给个面子他,隐藏他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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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jie30 于 2010-11-9 14:0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