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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论坛 >  闵行倒钩甲天下,运管黑手惊华夏!!!

发表于 2009-09-18 17:55    IP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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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倒钩甲天下,运管黑手惊华夏!!!
号召P民和正义人士一起给市长和国务院发信件告知“倒钩”详情!!!!!!

领导们每天都有很多公务在身,估计也没空来看论坛,建议大家能够以最普通的信件方式,以雪花般的信件引起有关部门注意,严打闵行倒钩团伙,扬我华夏正气!!!支持的顶!!!!
闵行倒钩甲天下,运管黑手惊华夏

交通执法总队称各区可自聘协查员;倒钩事件仍疑点重重 交通执法总队称各区可自聘协查员 "倒钩"事件仍疑点重重
2009-09-17 21:13 来源:新民网 记者:徐媛媛 李欣
  【新民网·独家报道】近日,白领张某在网上发帖讲述了自己在闵行好心载客,却遇“倒钩”被开万余元罚单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6日晚,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走进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对主持人提出的几点质疑均以“不清楚”、“不能透露”、“这是工作秘密”作答,大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并称此事仍然疑点重重。网友认为从刘建强的字句中,可判断他默认了“倒钩”一说。当日,市城市交通行政总队有关人士向新民网记者表示,各区执法大队可以自主聘用“协查员”。
  ◎网友提出四大质疑:
  质疑一:车主主动搭讪还是被动要求搭车?
  据张某所说,他在等红灯时,一名白衣男子声称自己胃痛请求其带他一程,该男子还拿出10元钱当作车费。张某先是拒绝,但看到对方“疼痛难忍”随后“心软”。
  刘建强则称,当时张某在行驶过程中,边上人是扬招的,所以他停下来了。乘客上去以后呢,先谈了价钱,随后,再把他送到了目的地。
  这一部分事实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强还表示,议价过程以证人证言为证。那么证人又是谁?
  质疑二:车钥匙到底是谁拿的?
  张某曾说,他搭载“胃痛”男子到达目的地后,该男子突然拔走了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也随即出现“强行”将张某塞进一辆面包车。
  但在节目中,主持人问及车主张某的车钥匙到底是谁拿的时,刘建强支吾道:“车钥匙,这个,这个,不能谈。因为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是谁拿的车钥匙。”后来又解释称,从事后的录像来看,车钥匙完全在张某手里。经过执法人员劝阻后,张某主动交出钥匙。
  刘建强的回答让网友大为不满,为何说不能谈,又说不知道谁拿的?事实到底怎样,为何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质疑三:执法过程录像为何迟迟不公开?
  面对张某所说的,当时有几个穿制服的人,上来扣住他的双手,卡住他的脖子,刘建强回应称可根据录像来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刘建强还表示,录像现在还不可以提供,“按照我们的司法程序,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我们会向法院提供的。”
  网友对此表示不能理解:“为什么录像不能公开?”
  质疑四:闵行执法大队两年来的5000万收入到哪里去了?
  在闵行区党务公开网上,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引起人们的注意,里面提到了该大队打击黑车的成果,2年时间“查除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了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有网友提出,闵行区为了超额完成指标,不惜利用“倒钩”手法?1万块的罚款是谁来定的?“倒钩”有没有提成?这5000万收入的流向又是哪里?
  ◎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执法大队自主聘用“协查员”
  “这件事情目前是闵行区建交委在处理,他们是主管部门,我们只是‘业务指导’。”9月17日,市城市交通行政总队有关人士就“白领被指开‘黑车’”一事,向新民网记者这样表示。而对事件中备受争议的“倒钩”,他称,“这些人都是各区县大队自己招聘的。”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作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并不仅仅是“抓黑车”,“出租车宰客等违法行为、公交车容车貌的整洁、危险品运输的管理等,都是我们的工作范围。”
  但他也表示,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确实一直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投入人员比重大,主要是在郊区。执法难、取证难、处罚难的‘三难’问题,一直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谈及这场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引发的风波,有关人士的说法是,“不管车主是要提行政复议还是诉讼,主体都应该是区执法大队。”
  据该人士介绍,执法总队和各区县大队的关系只是“业务指导”,“指导他们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文件等。”他强调,除此之外,各区县大队具体的执法行为都是他们自行操作的。
  同样是“自行操作”的,还有被俗称为“倒钩”的“协查员”的聘用。
  该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总队方面只是制订相关“协查员”的选用规范,“要求他们最好是用有一定经验的,比如社会复员军人;同时要禁止利用协查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但这样的规范能否遵守、怎样执行,该人士坦言,都是区县大队自行掌握的,“毕竟,协查员是他们招聘来的,津贴、福利也是他们给的。”(新民网 徐媛媛 李欣)
(新民网编辑:张晓华)
[ 本帖最后由 gunfish 于 09-09-19 07: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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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7:56    IP属地:上海

哪来这么多的理直气壮?(王治国)
[ 2009年09月17日 ] 来源:文广传媒网 作者:王治国   
   目的正确,并不证明手段可以非法。这是常识。
   可是,在闵行区近期发生的一起打击黑车的案例中,人们发现,并非所有人都是这么想的。据报道,闵行区一张姓白领发帖说自己被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倒钩”钩住,原本捎带自称患病路人的善意之举,顷刻之间变为“非法营运”。为了自证清白,张先生在网上出示了自己的工资条,他所在的公司同事也证明他收入丰厚,不会为了一点车费非法营运。但执法大队仍然扣了张先生的车以及车上的笔记本等物,最后张无奈出了一万元罚款才取回了自己急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面对质疑,执法大队的人理直气壮地说,张在搭载“倒钩”时有接受车费的意愿,只是因为执法队员及时出现,才没有得逞,而且整个执法过程都有录像。
   打击黑车,目的自然正确,但使用“倒钩”,却是大大不妥。所谓“倒钩”,就是由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派出的工作人员假装乘客,在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过程中,试探其是否有营运行为。这样的工作方式看似从被动等待变为主动出击,实则为害甚巨。一是有诱导违法之嫌。因为“倒钩”的收入与抓获的黑车挂钩,因此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创造条件诱使非营运车辆入彀。二是派出“倒钩”的做法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倒钩”执法是在车辆行驶中,一旦发生争执,难免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另外,对车主本人的刺激也难以估量。闵行区曾经发生“倒钩”被黑车车主刺死的事件,殷鉴不远。
   派出“倒钩”的做法,就像抓赌的人先诱使别人赌博,禁嫖的先用女色引人上钩,这样的做法为人诟病已久。上次那名女性“倒钩”被刺死后,据说这样的工作方式已被禁绝,不知为何至今在闵行区仍被使用?退一万步讲,即使假定执法大队暂扣张先生的车有一定的合法性,但他车辆里的笔记本电脑并非“作案工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私有财产,作为执法者,又有什么权力可以知法犯法进行暂扣呢?
   普通市民“被倒钩”,执法大队却讲不清其中的许多细节;面对质疑,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却仍然振振有词。民众真不知该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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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7:57    IP属地:上海

钓鱼式查黑车:往道德的井里撒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9-18 08:19:26  作者:


  

  上海白领张军上班途中好心载了一位自称胃痛打不到出租车的路人,不料此人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放的饵,张军被坐实非法营运,扣车罚款1万元。(《南方都市报》9月17日)     跟南京彭宇案一样,发酵的过程首先是公众的道德感受到沉重打击,进而产生一种“与人人有关”普遍的担忧:下次谁还敢帮人?假设那位“倒钩”不是钩而真是胃痛路人,若张军不搭他,舆论肯定会指责说,这人太冷血了,这社会太无情了。可是再想想现在张军的遭遇就会让人想通,冷漠是应该的。
    曾有人论述说,不能总把责任推到“彭宇案”上,一个本性善良的人不应该因为曾有好心人受到不公平对待就不再帮人。持这种愚蠢观点的人用心是善良的,毕竟彭宇、张军的遭遇已是事实,再劝人不做好事,本来已冷血的社会不就更冷血了吗?这对谁都没有好处。可这些人显然忘了是谁撒下的毒药,如果不是法官的判决、如果“钓鱼”不是一种执法方式,纯属是个人行为不上升到公共层面,那么确实不应劝人不再做好事,但这是法官的选择、是执法的选择,这些人左右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不改正这种错误,社会就不可能向善良的方向发展。
    若下次那位充当“倒钩”陷害张军的人真的在路边胃痛打不到车且不及时送医院就会死,恰好遇上的又是张军,你说张军搭他是正义,还是不搭让他死在路边才是正义?不搭他是遵循一个最基本的社会原则:恶有恶报。他就该得到冷漠无情的对待,这才叫惩恶扬善,否则恶有善报那叫什么?当然,张军还有可能会搭他,但前提条件是他必须得到张军的宽恕,宽恕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是他必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自我忏悔。把这种逻辑推论开来,就会看到闵行执法大队必须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且向张军认错,向社会认错,否则就只能适用恶有恶报原则。
    恶报就是,他们向社会道德的水源上撒下一把毒药,就得喝有毒的水,他们毁掉别人的善良,就得生活在一个冷漠无情的社会之中。当然其他的人可能会觉得不公平,凭什么这些人作恶,却要大家一起受害?这叫公平吗?西谚有句话叫“不要往喝水的井里撒尿”,撒尿的人喝尿是恶报,可大家要是不阻止或无力阻止有人往井里撒尿,一起喝尿就没什么不公平的。
 范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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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7:58    IP属地:上海

    新京报:“执法钓鱼”的危害远大于“黑车”

2009年09月17日 08:32 来源:新京报 
  上海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9月16日《新京报》)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从报道中看,执法程序不妥之处很多: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扣走车上与执法无关的个人电脑,要挟当事人放弃申辩的权利……但除此之外,需要探讨的是:正当的“执法取证”和所谓“执法钓鱼”的边界在哪里?
  “黑车”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由于证据较难固定,处罚难度较大。一般由执法人员扮演乘客乘坐,用电子设备记录证据,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这就是所谓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从本案看,就算张先生是“非法营运”,但最先他并不想违法,而是在男子自称胃痛打不到车的“引诱”之下,才开始“违法”的。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黑格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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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7:58    IP属地:上海

  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的罪魁祸首

童大焕

    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胃疼”的“路边行人”,结果中了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执法钩子”的圈套,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不仅遭遇暴力,而且被迫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我错了,我不该有同情心,不该三十多了还这么天真,不小心就带来不认识的人,我一介P民还想和雷锋同志叫板。”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但是,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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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7:59    IP属地:上海

魏英杰:执法部门不可诱民入罪
2009年09月17日 08:11上海商报
作者:魏英杰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放倒钩抓黑车”疑似事件:一位高收入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定性为“非法营运”,因此不仅车被扣留,人还被“扭手臂卡脖子”。这个帖子经由韩寒在博客上转发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由于事件过程及其性质尚待认定——虽然网上一边倒地批评执法部门,本文只能在假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我的看法是,如果执法部门采取了“钓鱼式执法”,那无异是在“诱民入罪”;倘若这位白领人士涉嫌“非法营运”,执法部门则应公开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相关违法事实。
执法部门能否采取“钓鱼式执法”,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公安部门对那些隐蔽性极强、侦查难度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就会采用“诱惑侦查”等手段。但是,采取这种手段的前提应当是,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即具有明确针对性,而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或行为。
打个不太恰当比喻,公安部门侦查到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派人化装成“嫖客”前往谈价钱,诱其上钩以固定证据,这种办案手段是合宜的,不至于引起多大非议;但如果反过来,公安人员伪装成“卖淫女”四处招揽“生意”,这就可能构成“诱民入罪”。因为有些人可能就是走过路过,并没有想到干这种勾当,而执法人员这样做却是在诱导这些人产生违法冲动和行动。思想上“嫖娼”并不违法,但执法部门为此提供了“便利”,那就是陷人于“不法”了。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执法部门先让人伪装成路人搭便车,再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无论是否涉及钱款,都可能构成了“诱民入罪”。从现有报道看,执法人员放“倒钩”时并无特定对象,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车主以前有搭客收费行为。这就意味着,采取“钓鱼式执法”更加失去了合法性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执法部门认定该车主确系“非法营运”(只是尚未获得有力证据来查处),采取这种“钓鱼式执法”恐怕也非善策。此事所引发的强烈质疑,正表明这样做既容易发生执法纠纷,还可能殃及无辜,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应当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相关部门会采取这样的执法手段?网上普遍的看法,这是“罚款经济”的一种恶性表征,急功近利的执法部门受利益所趋,不惜滥用职权、构陷公民。也有其他车主称,自己曾有过类似遭遇,并被处以数千上万元的罚款。但只能说,这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
还要看到,这种执法的随意性在相当程度上源自相关法规的模糊性。惩处“非法营运”固然有法可依(详见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但如何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在现实社会中却没那么简单。按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这等于赋以执法部门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就拿搭便车、拼车等现象来说,有的地方视同“非法营运”而严厉打击,有的地方却又发文件加以鼓励支持,可见相关法规在这方面缺乏明晰、具体的规定,那么执法部门也就难免“跟着感觉走”。
所以,要防范执法部门在这问题上不作为或乱作为,明确相关法规是首要任务。其实搭便车、拼车(即便是有偿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支持,美国甚至为拼车出行者开辟优先行驶通道。客观而论,这种做法既有益于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倘若执法部门不问青红皂白,把上述行为尽皆纳入打击对象,这不仅不合情理,也有损法规本义和精神。
这位白领的遭遇并非单纯的执法对错问题,其实质是公民在为法规缺失“埋单”。由于法规不明确,执法部门或因执法难度太大而陷入被动,但也可能加以利用,使之成为“合法”获取部门利益的来源。最终,有关部门还可以借此转嫁执法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试想,一旦搭便车、拼车“合法化”,相关部门还能够以执法的名义“诱民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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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8:00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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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被"黑"的尴尬与无奈
2009年9月17日 09:45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蓼汀  
  近日,年收入20万的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遭遇了执法部门的“扭手臂卡脖子”,并被定性为“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据本市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相关人员的解释,只要司机和协案人员谈话内容有涉及“谈价”,该私家车就可被视为黑车处理,处罚依据为“非法营运”。   
    执法部门整治黑车竟然上演“无间道”,派出卧底假冒乘客搜集所谓证据,也不管你是好人坏人,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去年3月,就有非法营运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冒充乘客设套取证时,被黑车司机发现并刺死,当时引发对“放倒钩抓黑车”的一片质疑。这件事中“倒钩”抓的好歹还是黑车,而今天这条新闻则将问题曝露得更为彻底。   
    如何判断黑车,这是一门学问。除去市面上如大众、强生等各色有名有姓的正规出租车外,剩下的私家车可都有“作案”的嫌疑。半路载客,是客叫停车,还是车停等客?路上所谓的“谈价”是客随主便,还是反客为主?住在附近几个半生不熟的网友上下班“拼车”又算不算?这些问题都得想好了才能“扫黑”,否则一刀切的后果便是连带清除了社会肌体中的有益菌。   
    如何自证清白,这在上有政策的时局下,也被逼成了一门内功。最简单一条就是,再也不停车搭载陌生人;实在狠不下心见死不救的,也要事先在车上安装好谈话录音设备,以便将来用作呈堂证供。对于那些真正的黑车而言,他们早已业内联网,只拉熟客了!
  “钓鱼式执法”究竟依的是哪门子法?前期主观乱取证、执法当中不亮证、立案定性处罚的程序不公开,整个流程走下来一气呵成,但总觉得看哪里都别扭。这其中有几点还需要明确,那些执法人员究竟是谁(派来的)?何以如此滥用权力气焰嚣张?1万元的罚款额度是按照什么标准制定的?归根结底,是什么驱使了执法部门这样搜肠刮肚地“诱敌深入”,要像完成利润指标一样地拼命“拉客”?   
    不知大家有没有看过这样一则笑话:一只兔子逃进了森林。前两天里美国警察和香港警察的搜捕行动均告失败。第三天,中国大陆警察来了,只见一油头肥脑的警察带着一根警棍,嘴里叼着香烟走进森林,过了一会出来了,手里牵着一头被打得重伤的熊,嘴里呻吟着“我就是兔子”。令人哑然失笑。那头被打成兔子的熊固然值得同情,但至少它还是头熊,在森林中还保有自己的地位和竞争力,而兔子这次虽然没有被警察抓住,却始终是百兽中的弱势群体,日后也难免不在其他情况下死于非命。至于警察为什么非要把兔子们都抓起来,可不可以不抓而想别的办法妥善管理?这也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存在即是合理,有需求必定是因为有市场。城市交通一直都是棘手问题,市中心与郊区的道路交通明显呈现出密度反差,车辆数量少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所以才为黑车带来了生存空间。当然黑车自身也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安全性、规范性较差等等。笔者的大学同学就曾搭乘黑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有关部门与其在肤浅的形式主义中大捞外快,还不如趁此机会顺藤摸瓜,找到源头,尽快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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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8 18:00    IP属地:上海

道理他们肯定懂的,关键是他们敢做
关键词:上分 73 白手套 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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