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6-14 17:49 IP属地:未知
4. 最危险结构
所驾车前方只有两个运动障碍,并且所驾车能与两个运动障碍可以形成同时超、会的“三点成一横线”的局面,或所驾车与两个运动障碍在同一方向上形成三方横向并列的局面。这种结构称最危险结构。其特点是:运动障碍本来就可变性大,何况又是两个运动障碍同时存在,其可变性就更大;三方纵横向选择空间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对向各方速度和成的相对速度都成倍增大,使危险性骤增;从发现障碍到识别危险及确定“三点成一横线”危险地点等,是清清楚楚的两个步骤。这种结构,危险性最大,故称是最危险结构。如人们常说的“抢超抢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所指就包含这种结构。最危险结构可以在高速公路、混合交通、有无分道线、是否借道超车中的交通情况下形成;就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前方出现的对像不仅指机动车障碍、非机动车障碍、而且也指行人等所有运动障碍,这就要求驾驶人不管是在哪种道路上,对方是哪种运动障碍,都要避免盲目高速形成同时超、会的“三点成一横线”或在同一方向盲目高速形成“三方横向并列”的局面。此结构中的“三点成一横线”与“三方横向并列”地点不像弯道障碍、路口障碍、盲区障碍等静止障碍那样直观明确,而是随着最危险结构的形成而存在、随着最危险结构的消失而消失的,这使得认识障碍危险、确定“三点成一横线”与“三方横向并列”地点难度增大。例如:1992年10月30日,发生在贵州省福泉县境内—次造成59人死亡的特大恶性事故,就是盲目高速形成“三点成一横线”所致。原因就在于驾驶人没有认识到所驾车与前方两个运动障碍构成的最危险结构的潜在危险,而凭感觉判断危险。
5. 后视危险结构
所驾车与其车后运动障碍构成的结构称后视危险结构。此结构中,后视运动障碍在与所驾车相隔的一定距离内,它对变更车道、减速转弯、停车、起步的前车安全构成了极大危险。而且驾驶人通过后视镜观察,发现障碍到识别危险两个步骤也不能在同一时间里完成。因此要提前向后边运动体发出信号,注意观察后视镜。常发生的追尾或侧撞事故,虽与后视障碍认识障碍危险不到位、凭感觉判断危险有很大关系,但与前车驾驶人在变更车道、转弯、停车、起步等时,凭感觉判断危险,认识不到瞬间便会切断后视运动障碍行进路线的危险性有直接关系。
通过危险结构,我们对纷乱如麻的障碍危险归纳为5种,把对道路交通的认识从一个无边无际的、扑朔迷离的世界引向一个可量化的具体范围。危险结构为解剖道路交通的危险构成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平台,同时把大家崇尚而空泛谈论的“提前预防”安排到了一个具体的路段,划定了明确的“预防区”,为采取各种避险措施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只有凭借危险结构,一切道路交通问题才能说得清楚,如危险结构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结构中的右侧通行、危险结构中的分道行驶、危险结沟中的绿灯行、危险结构中的先行通过,危险结构中的借道超车、危险结构中的确保安全等等。从而使驾驶人在看似非常正常、看似没有危险、看似对己影响不大的时候也能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所驾车与出现的障碍彼此之间是互为障碍的关系始终存在,即:①当各行其道时,②当在右侧时,③当有条件提高车速时,④当正常行驶时,⑤当看似没有危险时,⑥当拥有先行权时,⑦当亮着绿灯时,⑧当自认为遵规守法时,⑨当自己感到没有错误时,⑩当对方示意让行时,⑩当对方本该让行时,⑿当有利于自己通过时,自己与对方都是构成危险结构的一员,相互之间互为障碍、相互影响、相互限制的关系一点都没有发生变化。绝大多数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上述十二个条件之一,或多个条件共存的情况下开始演变出的。而危险结构就是明确告诉驾驶人,不管障碍处是否发生实际危险,所驾车与障碍构成的结构是危险的;应该发现障碍的地点是落实预防原则的出发点。否则盲目进入不能采取理智措施的路段,一旦实际危险发生,还在哪预防?还怎样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