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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论坛 >  车主撞狗翻车致残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赔偿百万

发表于 2007-11-02 11:2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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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狗翻车致残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赔偿百万
闫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与一条突然蹿出的狗相撞而发生车祸,导致其严重残疾。闫先生认为,事故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其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18.6万余元。  高速路撞狗险车毁人亡
  闫先生起诉称,去年11月20日上午11时40分,他驾驶着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因路面上突然蹿出一条狗,其避之不及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他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辆严重损坏,狗也死亡。
  闫先生经抢救挽回生命,但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
  闫先生认为,首发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其有义务为驾驶员及乘客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狗进入高速公路是其疏于管理,未履行好养路、护路责任造成。据此,闫先生起诉要求首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1万余元。
  首发公司被认定有过错
  首发公司称,依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且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开庭时,闫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段隔离栅现状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路边护网有大面积缺失。对此证据,首发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闫先生小客车相撞之犬,现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亦没有过错。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而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对判决未作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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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1:25    IP属地:未知

积极沙发积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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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1:25    IP属地:未知

积极办等积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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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1:26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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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1:27    IP属地:未知

积极地下室...............到50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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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4:24    IP属地:未知

应该高速管理部门有责任!!!
pppppppp[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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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5:05    IP属地:未知

就应该这样,光收费、罚款了
我是一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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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6:46    IP属地:未知

比较合理。
问什么虚名利, 管什么闲是非。。。 不如今朝醉了明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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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7:55    IP属地:未知

同是奥拓车,撞死人赔偿27万元,撞死狗获赔百万.
我真有点晕.
BG3M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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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2 19:19    IP属地:未知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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