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新版>>

HRV论坛 >  帮你解读交强险

发表于 2006-09-21 20:34    IP属地:未知

查看 36.2W | 回复 17
帮你解读交强险
什么叫做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日热点]:【酷车实拍】家里又添新车了 提哪吒L...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36    IP属地:未知

未按规定投保会怎样?
  如果您有机动车,必须要投保交强险。
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人说山西好风光之黄河篇...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38    IP属地:未知

交强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
  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而商业三责险设计有相应的免赔率、免配额或责任免除事项。

[每日热点]:【保养维护】逍客烧机油难题被PNF技术完美解决...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39    IP属地:未知

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每日热点]:【休闲生活】丰宁坝上百里天路草原之巅...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42    IP属地:未知

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额有多少?



附件 点击查看原图 (8.01 KB)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禅国囊谦 1000多个佛寺...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44    IP属地:未知

我一直没有购买商业三责险,现在也需要购买交强险吗?
  如果您拥有或管理的车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辆,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2006年10月1日以前投保交强险。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打卡妈屿岛...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45    IP属地:未知

我已经购买的商业三责险依然有效吗?
  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
待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中原游之须弥福寿之庙...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48    IP属地:未知

交强险条款细则出台 四种情况不理赔
  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条款正式出台。
对于有车族关心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付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的有关人士表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解析1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了解到,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条确立了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 这意味着今后在交强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甲车无责,而乙车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是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甲乙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最高2000元。
  解析2 赔偿额需考虑修车成本
  “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考虑修车成本。”该业内人士表示,“在上述第一个例子里,如果乙车的修车费只要200元,那么甲车只赔偿200元即可。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如果乙车的修车成本要1000元,而甲车的修车成本要3000元,那么甲车给乙车1000元,乙车只需要赔给甲车2000元。对于甲车剩余的修车费用,甲车可通过购买商业三责险来弥补。”
  解析3 保险公司先垫付理赔费用
  7月1日正式实行交强险后,理赔原则将发生重大变化。“过去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车主自己先垫付费用,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而现在则需要由保险公司先垫付费用,同时,在这个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都必须跟进。”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说。
  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第七条指出,事故发生有人员受伤,并且情况危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医院将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抢救。
  “如果需要医院抢救时,将由医院先进行抢救,然后再和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保监会财产险处董波处长表示,“不过,目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还正在制定中。”
  【条款规定】
  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垫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驾车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解析4 交强险不负责赔付本人
  驾驶员驾车去天津,在行驶时,与超速的车发生了剐蹭 ,驾驶员把头磕破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在交强险条款的第五条看到,“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对此,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主要是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本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并不在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据悉,目前新款商业车险中已经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由以前的附加险改为基本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了交强险后单独购买。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神农架-白帝城-三峡-宜昌...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53    IP属地:未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color
]
[ Last edited by 吴越老酒 on 06-09-21 at 21:02 ]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巴马世界之乡长寿村...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6-09-21 20:54    IP属地:未知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Last edited by 吴越老酒 on 06-09-21 at 21:03 ]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夏天的乌兰察布...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