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01-30 12:46 IP属地:未知
查看 45.2W | 回复 8
“关于辽BH72N1小型轿车是否非法改装车的答复”系伪证!
“关于辽BH72N1小型轿车是否非法改装车的答复”系伪证!
奔驰公司高价出售的案涉车辆属于已初始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警车管不仅隐瞒事实进行二次虚假初始注册登记,还为非法拼装“二手”车“背书”欺负愚弄消费者和车主并阻挠消费者维权实在是太不仗义!!!实在是太不应该!!!纸里包不住火。。。必须给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1月17日向车主李先生作出的“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是否是非法改装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系存在混淆是非偷换概念的“伪证”,系违背事实,亵渎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公权机关为掩盖不良商家奔驰公司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背书”亵渎了宪法法律的尊严。
“答复”内容如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等级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4)3.13非法改装车illegallyretrofittedvehicle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之规定,辽BH72N1号小型轿车在注册登记时不存在以上情形,在注册登记时不是非法改装车辆。”
为什么故意遗漏(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答复”偷换概念以号牌“辽BH72N1”小型轿车发放日为2015年3月17日,而车辆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日期及交付车辆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新车裸车交付日,没有号牌也不可能有号牌)。
“答复”系伪证!为出售假货“奔驰迈巴赫”的奔驰公司背书太不仗义!
“辽BH72N1小型轿车”(二手车,不能特指某辆车。之前业已存在)不能证明其对应的就是奔驰公司与2015年3月11日交付的新车(新车裸车没有号牌)。这是用自身的管理支配地位优势愚弄车主的非常不道德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1. 《答复》不应作为车辆类型定性的依据的理由:
其一,《答复》为一页纸,全文仅为一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辽BH72N1号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辆,仅有法条和结论,并未阐述得出结论的具体原因,不具有说服力;
其二,因车辆牌照的易拆卸性和流通性无法将车辆特定化,《答复》的行文回避车辆识别代码、车辆型号及相关技术参数特征,以号牌来代替,故结论并不一定指向案涉车辆,亦不具有确定性、借鉴性;
车主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技术建低昂结果系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证明为“不合格”车辆。
2. 经鉴定系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证明为“不合格”车辆。
是否非法改装车不能以车辆号牌来确定,而是应以体现交验机动车规格和结构的车辆VIN和车辆型号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来确定。车主以2015年3月11日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车辆信息、经鉴定系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证明案涉车辆为非法改装车,为“不合格”车辆。
▲车管查验民警判定车辆识别代号“131146”(“查验项目”判定)与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146不一致应判定签注为“不合格”。可结论却签注为“合格”。
(车主发现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146不是案涉车辆的“拓印膜”被掉包。涉嫌存在凿改行为)
▲轮胎规格记录为“245/40R20”(标注在“备注”栏内,说明不合格),而假冒《车辆一致性证书》轮胎规格:前轴245/45R19、后轴275/40R19,明显不一致。
▲整备质量:2310kg(《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而假冒《车辆一致性证书》整备质量:2235kg。超75KG
▲厂牌型号:梅塞德斯-奔驰2996CC轿车(备案信息《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查无误证明书》/品名:梅塞德斯-奔驰;型号:S4004MATIC MAYBACH(222967/UX6HB) (无合法来源)
大连交警支队应复核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实际为不合格,却签注结论却为“合格”的合法性。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下端“说明”记载了该表的填写规范及何种情况下签注“合格”和“不合格”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 …。
交警车管大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即在查验过程中存在记录不连续、违规信息记录不完整、记录信息不规范、签注的结论不客观的问题,作出了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签注,请求依法予以更正。
综上,“答复”严重侵犯了车主李先生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也掩盖了商家出售不合格车辆的违法欺诈行为,进而影响到申请人对商家请求民事赔偿的正义行动。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依法确认机动车违规信息,依法对错误的“答复”予以撤销,依法认定案涉车辆为非法改装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车主李先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2022年7月18日,2023年8月11日,2024年1月30日
附:相关证据
1、 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是否是非法改装车的答复(涉嫌伪证,为出售假货的奸商“背书”太不仗义!)
2、 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S级《用户手册》(虚构车型、虚开《发票》、根本没有“迈巴赫”的影子)
3、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自《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大公办依申请【2019】97号附件:车辆查验信息及注册登记审核信息 共9页)(车辆型号五花八门,大架号涉嫌凿改、伪造、掉包)
4、 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属于非法改装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6、 《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2014年10月1日已注册,车辆识别代号:131146)
附:违反的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4、GA801-2014《机动车登记查验工作规程》;
5、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A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7、GB16735《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涉嫌伪证,新车没有“号牌”,之前还有“临时号牌”。如此可以为欺诈者诈骗犯“背书”,背后没有腐败鬼都不会相信。这个“伪证”成了奔驰打赢官司的“尚方宝剑”“通行证”,成为消费者车主依法维权的“拦路虎”!
[
本帖最后由 卖假货必遭惩罚 于 2024-02-10 23: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