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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站 >  "税税"年年 来自6日扬子晚报作者高南佳

发表于 2007-07-06 11:20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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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年年 来自6日扬子晚报作者高南佳




私家车要缴车船税了,一年360块,一位4S的女老总苦着脸对我说。言下之意是,她的经济型车可能会更难卖了。
我到不以为然.你以为你的车子像股票一样,放点消息,就能折腾出天大的动静啊,没那么牛。去年新增了交强险,一千多块呢,车子还是呼呼地卖的很好,甚至更好,全年销量同比增长了30%呢。不要低估了咱老百姓的经济实力,当然,还有觉悟。
说实话,我一直对国外电影里的有些镜头念念不忘,比如,当某个警察想对一位公民行使某种权利的时候,那位公民先高喊一声“我是纳税人”,警察先生的态度就有可能变得和蔼一些。我其实也挺渴望有这么一天,我也能这样自豪地高喊一声,也让我们的警察先生肃然起敬一下。
当然,我这个想法肯定是痴人说梦。别的不说,平时开时不管与没有违章,万一 被警察拦下,最先要做的,是装孙子。有过这种经历的人一定体会过这个难忘的过程,所以,即使为了不装孙子,也千万别去违章。
这话扯的有点远。我想表达的意思大概是,作个纳税人,尽公民应净的义务,当然责无旁贷。可为什么作了纳税人之后,却没能享受到一点成为纳税人的权利呢,这就有点让人想不通。不是说,义务和权利应该是对等的嘛。
记得读过的一篇文章,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打算大高于周遍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香港2%-15%,新加坡2%-28%,加拿大17%-29%,日本10%-37%,美国15%-33%,而中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45%,超过美国的33%
美国人交了个税后,联邦政府每年会寄来一个表,如果你交满个税信用40点,文件上会写的很清楚,59岁后你每个月能从国家领1000多美圆,如果这个时候你残疾,你老婆和小孩分别可以每月领取700美圆。
算起来,我也交了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了,可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张税单。直到去年的某一天,非常有幸的接到地税局的一封信。信件的主要内容是我当年每月的扣税情况,并且特别提醒我,如果年收入超过12万远,就要去税务局再单独申报了。我算了一小下,还好,我还没能成为这个阶层,所以暂时不用担心会有漏税行为。当然税务局的同志们的超前眼光和尽职敬业的工作态度,还是很令人感动的。
又扯远了。还是回到车上吧。某些媒体在此次关于车船税征收的报道中,用了一些让人特别不爽的词,比如“车船费和交抢险捆绑交纳,想逃是逃不掉的”之类。我特能理解干咱这一行的对维护国家水手的高度自觉性,可你也用不着把别人都当成阶级敌人,“逃不掉”的腔调似乎有点太不友善吧。
该交的税是一定要交的。只是我还有个小小疑问:1999年修改后的《公路法》已明确宣布取消养路费,可为什么这么些年来,这每个月的120块还在缴着呢。我由衷地、发自肺腑地希望,这些对维护国家法律有着高度自觉性的媒体朋友,也一同来抵制类似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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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30    IP属地:未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这个作者说的是不是这个意思啊,,那到底应该是怎么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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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32    IP属地:未知

*****看到一篇文章,觉得写得非常好,这篇文章原载于《南方都市报》,由于学生这里无法买到该报纸,故只能从腾迅新闻网上转载。特此声明。 2006,法治在频仍的冲突中前行   从历史的角度鸟瞰当代中国,法治不过是一种必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所切身体验到的,也许并非经济结构的转型,或政治口号的更迭,而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加速解体,一个臣民社会的渐行渐远。我们需要法治,因为在一个陌生人社会里,调整人们日常关系,或限制公权力滥用都更多依赖于他律。   作为他律的“法治”,已在我们这个陷入人治历史泥沼里太过久远的国家走过了第十个年头。十年前,时任***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中央第一期法制讲座的题目。这一年的 317,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   在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官方言说或民意诉求,在“建设法制国家”的价值取向上始终如一,然而蹒跚学步的“法治”走得跌跌撞撞。所以在这一年里,我们看到《预算法》明确规定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制订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而财政部却可以一掷50亿元“补贴”中国石化;我们也看到《立法法》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民航总局却仍然可以于民意的一片质疑声中将“机场建设费”征收到底;我们更看到《公路法》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路政部门依然要执意收“费”而不是依法“征税”;我们又看到《价格法》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国家发改委却以“对普通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影响有限”为由,拒绝在调整邮政基本资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听证;我们还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明文规定为一类“非机动车”,并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但某些地方查禁电动自行车的地方立法和执法却仍然如火如荼……   这些信手拈来的例证,在2006年里如此真实且苍白地一一摊开在我们面前,一次次逼问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法治”:是宪法大,还是法律大?是法律大,还是规章大?是“法”大,还是“政”大?是“法”大,还是“人”大?在实践中,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我们无法估算;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我们同样无从得知。我们知道的,是这样一个不等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巧妙地将自己的意志外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我们的一些官员,又巧妙地将部门意志或地方意志外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表面上,我们的确“建章立制”了、“依法行政”了,骨子里,却仍然是“法制工具主义”,仍然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实践法治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树立“法律至上”的过程,就是要在执法层面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让执法在“法律之下”,在“法律之内”,而不是超越“法律之外”。“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法治”的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非一朝一夕之功,所以我们必须对法治建设抱有足够的耐心。“依法治国”的得以遵从又需要违宪审查机制的保障。法律冲突频仍,法律权威不立,与保障制度的缺失紧密相联。2006年中,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的个案并不鲜见,权力机关曾有很多机会来成就一个中国式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惜乎一一错失。机遇不会无限次地垂青,法治的实质进展也许就在权力机关对某项违宪之法的确认和撤销。2006年,我们错过了违宪审查的精彩,希望在来年不会再错过。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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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33    IP属地:未知

“目前,国际油价正趋下跌,燃油税改革的时机已逐渐成熟。建议国家加快燃油税改革的步伐,争取早日出台。”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孙继业委员说,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的修正案,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将该法案的第三十六条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直到今天,千呼万唤不出来的燃油税改革犹抱琵琶半遮面,有关部门依旧在收取养路费。这个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不仅不利于公路养护费用负担的公平性,而且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燃油税改革,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的好处。”孙继业委员告诉记者。
  一是符合税费改革的方向。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一个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当中,非税收入的比重不宜过高。但就我国目前税费收入构成的比例看,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比重仍然过高,其中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收费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实现由养路费等收费到燃油税的转变,实质上是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个飞跃,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实现依法治税,这也是税费改革的目标之一,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是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从法理的角度讲,推行燃油税改革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受益原则。现行养路费的征收一般是按车的吨位和运营收入方式计费,实质上是一种定额收费,不管跑不跑,都要交费;不管跑多少,都交一样的费,不仅难以体现“多用路,多烧油,多纳税;少用路,少纳税;不用路,不纳税”的公平原则,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超限、超载等问题的发生和屡禁不止。
  三是燃油税改革有利于节约能源。石油资源等化石能源属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汽车工业的超速发展,石油资源短缺和需求大幅增加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目前国际原油市场虽然暂时处于下跌态势,但从长远预期来看肯定还要反弹,并将不断上扬,持续高位运行。近年来我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一个战略性问题,节约石油资源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而适时开征燃油税是最有效的节约手段,有利于通过经济杠杆合理地调控私家车用户的用车量,有利于鼓励消费者自觉购买使用小排量汽车,从根本上减少石油资源的消耗和减轻汽车尾气的污染;有利于鼓励乘坐公交车等出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路难。燃油税改革不仅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且也符合绿色税收的发展理念。
  四是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和根治逃费行为。公路是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共产品,使用者交了养路费之后就不该再交修路费、过桥费。在国外,普通公路一般是不收费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高速公路也是免费的。但我国公路“三乱”治理了这么多年,虽然明显非法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合法的收费站点却越来越多。各种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关卡数不胜数,不仅成为有关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也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摇钱树。近年来,不少地方热衷于“公路经济”,纷纷采用贷款、合资等方式修建公路和桥梁,还有的地方甚至由企业、个人投资修路,其中一个最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就是想依靠收取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来获得稳定高额的投资收益。修桥铺路不单纯是为了方便交通,而且成为一门收益最快的新产业,致使公路收费站点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运输业户和车主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甚至出现高风险逃费行为。
  “燃油税改革以后,虽然油价会有一定程度地上涨,但其他收费相应取消,消费者是能够接受的,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符合绿色税收的发展理念。”孙继业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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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35    IP属地:未知

评论:养路费何以违法征收了六年!作者:王琳
  据《检察日报》昨日报道: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因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路法》已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即意味着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
  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就是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如果单纯从法理上讲,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与《公路法》的矛盾并不复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公路管理条例》,亦即《公路法》脱胎而来的前身。当母法已被代替,《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本应根据新法来一次“系统重装”。然而,期望已经深深陷入养路费那巨大利益场中的有关部门,在立法协调上自知自觉地抛弃既得利益,注定了只能是一厢情愿。
  这样的事实着实令人愤懑,六年来,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而且这好像并不是孤例,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过一个个看似“合法”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表现出来。因此,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能否依法行政。
  养路费的“费”改“税”在正式写入法律六年之后,仍未得到执行,不但令政府公信流失,法律尊严不存,由此导致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更是法治不能承受的痛。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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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39    IP属地:未知

征收养路费真的合法吗
周泽
8月23日,笔者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养路费六年来都是违法征收。拙作甫以发表,即引起掀然大波。南方日报、成都商报、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和评论。针对笔者观点,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于8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宣称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8月26日《成都商报》)
从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的回应中,笔者不仅没有发现征收养路法有何合法之处,相反倒看到了更多的法制乱象。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宣称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是一个含糊其辞的说法。对此,笔者想问,所谓征收养路费“合法”到底是符合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抑或是都符合?是不是符合政策也是合法?
《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并在七十六条规定了对欠缴养路费的罚则。但《公路法》在1999修改时,已将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并删除了长七十六条有关欠缴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罚则。虽然交通部门一直在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1997年《公路法》通过后,因《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条例已自然失效,《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此时就已失去了“立法”依据,但毕竟《公路法》1997年通过时还为养路费征收留了个尾巴,此时要说征收养路费合法,还勉强说得过去。然而《公路法》在1999年修改后,养路费已被连根拔掉,彻底除名,此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不仅是失去了“立法”依据的问题,而且已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据此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者进行处罚,合法性从何谈起?!
虽然现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公路法》并未规定有关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月14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连行政法规都构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而且《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条一款只是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而并不是对国务院的某个机构和部门授权。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来看,在《公路法》中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删除旧法中的养路费征收条款,就意味着养路费不应再继续征收。在国务院未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对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的规定作为征收养路费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中作为养路费征收“现有”规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在已失去上位法依据并与违背现行《公路法》的情况下,“仍应严格执行”是十分荒谬的。
另外,在《公路法》已明确取缔养路费的情况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关于“在国务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公布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的规定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无疑也是指交通部门今天仍在执行的、违背《公路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违背《公路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否能够因为地方人大的一个决定而变成合法,是不言自明的。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盛玉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公路法》是规定了用依法征税的方式来替代养路费的收取,但应该是在征收相关税费之后才停止收取公路养路费”,“《公路法》明确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就是认可了税费替代养路费还有一个过程,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位新闻发言人无疑是在解释法律。《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是否可以如此理解,姑且不论。仅就法律解释规则而言,这位新闻发言人如果是个人对法律作学理解释,只是代表个人认识,见仁见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作为相当级别的官员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代表官方对法律进行解释并用以指导行政工作,那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公路法》应该由谁来作官方解释,作为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的赵先生是否有权对《公路法》作官方解释,相信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进行评判。
1999年经修正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然而,修正后的《公路法》已实施六七年之久,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在哪里,这反映了有关部门立法的懈怠。在某种程度上,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中的“无利不起早”。而《公路法》已明确取消养路费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等方式,为征收养路费制造“合法依据”的作为,则让我们看到了部门利益之下的“暗渡陈仓”和“混水摸鱼”。
继续征收养路费的逻辑,无异于国家将对某种对象征税而税则还没有定下来就先收费。也许有人会问:在有关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规定出台之前,是不是养路费就应该停止征收?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为什么不能这样呢?!说白了,不就是有关部门舍不得放下大多还不算穷的车主这块“唐僧肉”吗?!
到《公路法》取消养路费已经六七年之久的今天,有人还在说征收养路法合法,我真不知道持此论调者是法盲,还是流氓。既然依法治国已经是治国方略了,还是给法律留点体面吧!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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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46    IP属地:未知

首例叫板公路养路费案判决
本报讯(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金飞) 10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告章祥兵诉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不服交通养路费征收一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祥兵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诉称:他于2005年12月购买了一辆赛拉图轿车,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其征收了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原告认为,依据1999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即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现被告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反《公路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证公路养护,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我们征收养路费是合理合法的。”法庭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认为原告对法律的理解不应断章取义、错误理解。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完整表述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路法》明确: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二是《公路法》同时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公路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和使用车辆,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的前提下,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所有的车辆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行为。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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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47    IP属地:未知

公路部门被疑6年来违法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昨天,一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六年对养路费的征收都是违法的,因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此说让众多车主大感惊讶,而交通主管部门昨天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养路费违法征收?  
  这篇评论文章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但该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对拖欠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文章作者还发现,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从当年起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就该文章内容,记者查询得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路法》,将原法"允许征收公路养路费,并要求将此收入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的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删去了原有不交费须予处罚的条款。
  多数车主表示惊讶
  "还不知道呀,有这么好的事情?"听到记者介绍该评论文章的内容,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广州车主林先生大感惊讶。林先生已经有五六年车龄,他表示每年都按时交纳一千多块钱的养路费,"否则车证会过不了年审"。
  另一位车主陈先生则对三年前被罚的1700元滞纳金仍心痛不已,大喊冤枉。陈先生说,他2003年初买车时,车行老板告诉他所有的费用都交齐了。半年后,他却发现自己已经欠下1700元的养路费,并要另交1倍的滞纳金。"从没有人通知我要交养路费,服务太不到位了。冤枉!"陈先生感叹说。
  还有车主反映,有时候丢失车辆在交警部门登记多时后,仍被告知要交纳养路费,这是很不合理的。
  律师:可能执法错误
  对于该评论文章所说的情况,广东鑫一华律师所的唐红炬律师表示,以前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如果相关法规确如作者所说,那么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就是执法错误,涉及行政违法。
  唐律师表示,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有关部门执法要遵循部门法规效率不及法律效率的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以后出台的为准。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的徐再良律师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收得这么高确实没什么法律依据。但从车主的角度来讲,他认为在现有国情下征收养路费也可以理解。
  交通部门尚无回应
  昨晚,交通部官方网站尚无出现有关"征收养路费违法"的相关回应。而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公路管理部门昨天也表示,尚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关于该评论的任何意见。
  今年8月9日,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曾提醒市民,近两年来广州仍有4万辆车欠缴养路费,新领牌证车辆的车主10天内就应到征稽机构登记交费,逾期将须按日缴纳1%的滞纳金。
  征稽处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车主联系方式经常变动,使得征稽处难以及时通知车主前来交纳养路费。8月份征稽处将在网络上公布欠费车号,并于今年年底前开通网上征稽所,方便车主随时交费。 (记者 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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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06 11:48    IP属地:未知

昨天,一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六年对养路费的征收都是违法的,因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此说让众多车主大感惊讶,而交通主管部门昨天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养路费违法征收?  
  这篇评论文章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但该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对拖欠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文章作者还发现,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从当年起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就该文章内容,记者查询得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路法》,将原法"允许征收公路养路费,并要求将此收入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的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删去了原有不交费须予处罚的条款。
  多数车主表示惊讶
  "还不知道呀,有这么好的事情?"听到记者介绍该评论文章的内容,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广州车主林先生大感惊讶。林先生已经有五六年车龄,他表示每年都按时交纳一千多块钱的养路费,"否则车证会过不了年审"。
  另一位车主陈先生则对三年前被罚的1700元滞纳金仍心痛不已,大喊冤枉。陈先生说,他2003年初买车时,车行老板告诉他所有的费用都交齐了。半年后,他却发现自己已经欠下1700元的养路费,并要另交1倍的滞纳金。"从没有人通知我要交养路费,服务太不到位了。冤枉!"陈先生感叹说。
  还有车主反映,有时候丢失车辆在交警部门登记多时后,仍被告知要交纳养路费,这是很不合理的。
  律师:可能执法错误
  对于该评论文章所说的情况,广东鑫一华律师所的唐红炬律师表示,以前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如果相关法规确如作者所说,那么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就是执法错误,涉及行政违法。
  唐律师表示,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有关部门执法要遵循部门法规效率不及法律效率的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以后出台的为准。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的徐再良律师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收得这么高确实没什么法律依据。但从车主的角度来讲,他认为在现有国情下征收养路费也可以理解。
  交通部门尚无回应
  昨晚,交通部官方网站尚无出现有关"征收养路费违法"的相关回应。而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公路管理部门昨天也表示,尚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关于该评论的任何意见。
  今年8月9日,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曾提醒市民,近两年来广州仍有4万辆车欠缴养路费,新领牌证车辆的车主10天内就应到征稽机构登记交费,逾期将须按日缴纳1%的滞纳金。
  征稽处有关负责人当时表示,车主联系方式经常变动,使得征稽处难以及时通知车主前来交纳养路费。8月份征稽处将在网络上公布欠费车号,并于今年年底前开通网上征稽所,方便车主随时交费。 (记者 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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