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2006-03-05 01:05IP属地:新疆
外出旅行,有同行搭车的朋友,为避免因路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是否应该签署一个免责声明,告知存在危险性而自愿搭车,如果出现意外造成损失,搭车人员不追究车主的责任?
这样的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 Last edited by 友善_狼 on 06-03-09 at 15:28 ]
2楼2006-03-05 01:23IP属地:新疆
那么是否有什么样的条约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搭车人员知道路途中可能会出现意外,搭车人仍然自愿搭车,出现意外车主怎么样保护自己?
3楼2006-03-05 01:46IP属地:新疆
那车主有没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除了不让搭车之外还有吗?
4楼2006-03-05 10:53IP属地:新疆
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
5楼2006-03-05 10:58IP属地:新疆
这个“放弃”就是说只能在事发以后?之前不可以发布这样的声明吗?
6楼2006-03-05 14:24IP属地:新疆
这个办法似乎行得通。
7楼2006-03-05 14:25IP属地:新疆
这个好像不是这样。去年底不就是有一个“无过错赔偿”的交通案例吗?
8楼2006-03-05 18:41IP属地:新疆
哈哈,三木真是个有心人!
9楼2006-03-06 10:09IP属地:新疆
好像是从安徽回湖南路上出事故,搭车的一对夫妇受重伤,车主赔付15万多。
10楼2006-03-06 10:24IP属地:新疆
这两个问题更深入了,我这几天查阅了相关法律,似乎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法律条款。
个人认为,和路线设计人员无关,路线计划远近不是出现事故的必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