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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汽论坛 >  ※(原创)板砖应该抡向谁?※

发表于 2004-05-27 18:0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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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板砖应该抡向谁?※
几经周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在公元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一时间烽烟四起,声讨、指责、谩骂者络绎不绝,声援、拥护、爱戴者不乏其人。一部法律的出台在同样的人群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阵营,其因何在?
1、新法颁出台,寥寥几人知。
如果将新的交通法当成企业推出的一个新产品或者服务,你会发现市场营销做的太差,太差,简直比国内最差的汽车厂还要差N多倍。是这个法律不重要吗?是人们不需要宣传都会主动地去学习进而遵守吗?
司机100%同时也是行人,而行人90%以上不会是司机。最近不时有些坛友说行人会故意借交通法的漏洞来敲诈勒索司机,我觉得您高估了行人的学习热情和法律意识。不信?您可以随便走向街头,问问行人,我相信很少有人知道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了,更不要指望他们去研究新法是怎么保护行人这个弱势群体的。行人是不会关注交通法的,他们心里有个深深的烙印:那是属于司机的法律。新法颁布后的灯照闯、章照违,对行人来说那只不过是长久以来养成的行为定势,一种流淌在血液里的习惯。(不要再用素质论来解释这一切的一切,行人违章没有成本,别说美国人,外星人来也照样违章,谁不想图个方便?)
经常看香港的电视台,感慨最多的是源源不断的公益广告,制作精美、与时俱进。SARS来了,有公益广告;禽流感来了,政府告诉你如何预防;青少年吸毒,政府苦口婆心相劝;关于行驶安全的公益广告更是比比皆是。香港每颁布新的法例或者推出与市民工作生活相关的条例及服务,其在电台、报纸、电视台的广告宣传的力度比起商业广告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反观我们,各种媒体都可以说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随时可以调用的资源,且几乎无需成本。可是,谁能够告诉我,您在哪个媒体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益宣传广告(新闻除外)?您说出来了,算我孤陋寡闻。如果能用宣传“三个代表”N分之一的资源来推广新法,会是什么情况?
这一砖,我赠给“有关部门”(千万别问我具体是哪个部门,偶真的不知道。)。
2、交法如儿戏,违章无人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照以上条款,再看看现实中的一幕幕景象,我想笑,我忍不住。有几个人过马路会走人行横道?又有几个人会遵守红绿灯。我们看到的永远都是无论红灯绿灯,人们总是蝗虫般地涌向马路与车争路,个个都好像怀揣巨额交易合同,迟一点就会损失几个亿似的。交警就在旁边,仅仅只是个无奈的旁观者。
交通法,你是想为我们描绘一个理想中的乌托邦,还是要人性化地原谅每一个没有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作为法律,你的严肃性何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立法何用?法不责众,是国人肆无忌惮的理论依据和壮胆之器,而我们又为什么不可以“杀鸡敬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呢?作为行人,我也曾经站在路口等待绿灯放行,那一刻,从我身边匆匆而过的违章者异样的目光分明告诉我,我是白痴,胆小鬼。
交通法不是立给司机一方的,是为行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的每一个人制定的。而那些违反了第四章第六十二条的人,受到惩罚了吗?
这一砖,又该抡向谁呢?
3、释法不充分,腐败有机乘。
新法第五章第七十六条这样写道: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个什么概念,什么样的证据会被采纳?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又如何界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度如何把握?翻遍整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答案不得而知。
如果你是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的供应商,你会发现他拿出来的合同长的吓人,至少不会比新法的篇幅小。每一项条款及违约责任都在合同上标注的非常清楚,操作性很强,在您和沃尔玛的整个合作和交易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可以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回头再看我们的新交通法,表述含糊不清,界定模糊杂乱,执法者怎可能根据这样一部法律去快速、有效、公正地去处理一桩交通事故呢?吾邦语言本来就博大精深,理解起来有很多只可意会的东西。如果我是个交警,在接受当事人小小的意思后将赔偿责任由5000元降至2000元,相信肯定是既不违法又人不知鬼不觉的事情。
当然,有人会说如不服处理可以在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没错,你有权利上诉,但这并不证明你上诉就能够保障你的权利,你将为此付出更多的精力、时间、甚至财力。如果有一天,法院的审判速度和办事效率能赶上英美国家的一半了(特别是这种交通事故类的民事责任的处理速度),您再放胆去试试,没准能捞回个公道。
从4000年前《汉谟拉比法典》颁布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便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诚然,新的交通法增加了很多更合乎法理的地方,也注重维护人作为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法律的目标在于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行为准则,无论法律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将违背其本意。如果新法仍然无法杜绝行人肆无忌惮的违章现象,同时又不断加大司机的违章责任,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而这,绝对不是颁布新法的初衷。
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
(The End)

[ Last edited by 老砖 on 2004-5-27 at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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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05-27 21:55    IP属地:未知

谢谢楼上的兄弟。
看来大家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怎么关心!!!
看来威姿雅酷会的XDJM对太长的帖子都没兴趣。
[ Last edited by 老砖 on 2004-5-27 at 21:57 ]
砖头恒久远,一块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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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05-28 23:24    IP属地:未知

谢谢楼上各位XDJM的回复,谢谢斑竹设精加分。
希望更多的朋友就新法展开探讨。
砖头恒久远,一块永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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