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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传区 >  安坛法律咨询在线——帮助你解决身边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于 2007-09-25 00:16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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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坛法律咨询在线——帮助你解决身边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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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坛有一段时间了,这里的气氛是自由和闲适的,而这正是我所喜欢的。随心所欲不逾矩,这样的论坛环境最好。


大学时候读的专业是法律,毕业后也从事过一段时期的法务工作,虽然现在从事着商事方面的公司业务。但以前所学到的法学理论、和以前一段时期法务工作过程中所初掌握了解的实践经验,应该还没有忘记。所以,对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保险理陪、其他一般民事、商事纠纷,应该有个粗浅的理解和认识,因为法理实际上都是相通的。


所以,在外星人同学暂停了“安全百分百”活动后,突然有了建这个栏目的想法。


关于本栏目具体方案:

任一同学有着在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在本帖中跟帖,具体描述事实情况,提出需要帮助解答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所描绘的事实情况一定要具体明确,如果描述不清,会让我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由于本坛是交通安全论坛,一般的法律问题应该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主。当然,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提出进行发问。

我的回帖时间一般是在问题帖子发出后的48小时内进行。当然,如果我出差在外就要顺延了。


需要提醒各位同学的是:囿于本人的学识,失当难免,所提供的解答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各位可以当作一种思路或者参考意见,仅此而已。另外,也希望有专业人士对我可能存在的谬误的观点加以指正,我将感激不尽。


在这里,认识了不少朋友。大家有着共同的语言,有着共同的爱憎,有着互敬互助的精神。大家一起灌水、一起快乐着。因为不时被这种情绪和氛围所感染,所以我愿意提供我的一点浅陋知识来回报这个论坛、服务各位爱卡的同学。在回复各位同学的发帖所列的问题,我必然会去翻阅书本、查询资料,这对我本人来说,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我想,这个过程应该是愉快的。



本栏目出台的背景资料帖:网页链接

网页链接



小窗剪烛于2007年9月25日,时适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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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9-25 00:2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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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秋节发这个帖子
是为了让我记得牢些
免得时候久了自己忘了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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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9-30 13:32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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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飘香榴莲 于 07-09-30 11:58 发表
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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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9-30 16:13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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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盈盈菜菜子 于 07-09-30 15:34 发表
等我这几天去把车修了来向嫩汇报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案例
双方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前提下

嫩全责,对方无责.这种情况下:就财产损失部分(车损):

对方(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旧要赔给你400元范围内的损失.嫩的车损如果超过400元,嫩还可以按照嫩跟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条款中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方的车损,如果在2000元以下,那么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按照交强险的规定给对方作出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部分,则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按照与嫩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来向对方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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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00:02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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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POLO车被撞后估值4万 车主索要贬值费败诉


    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原价12万元的POLO车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6年年底,陈女士的丈夫驾驶POLO车沿延安高架西向东驶至中春路时发生追尾事故,夹在两车之间的POLO车头尾受重创。公安机关认定其中追尾的一辆大客车负事故全责。当时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事故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大客车所属单位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陈女士车辆修理费。而后,陈女士经二手市场对修理后的POLO车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辆贬值40500元。陈女士遂将大客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1838.3元,加上上述贬值损失、以及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7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1.2万余元,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元。同时,法院认为受损车辆经专业维修已恢复原状和原有的使用功能,故对于陈女士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女士不服原判,上诉称车辆经过大修后与原车性能不可能无异,实际未恢复原状,故坚持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此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陈女士在此之外诉求贬值损失,对其原意愿作一推翻,有违诚信。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法院认为,法律上之回复原状,其内涵为回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因为事实上不可能使损害事故曾经发生、赔偿权利人曾蒙受损害之事实化为不存在。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回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此为使用价值上得以回复。但依情理可知,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换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是为必然。然而,因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有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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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00:1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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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窗剪烛 于 07-10-10 00:02 发表
12万元POLO车被撞后估值4万 车主索要贬值费败诉
    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原价12万元的POLO车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 ...

天津某基层法院;重庆某法院,对车主主张车辆贬值费都支持了。但我个人还是认为上海法院的裁判理由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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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3:56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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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盈盈菜菜子 于 07-10-11 13:32 发表
嫩说勒很对,我上午去自己的保险公司领了500块钱
既然说的很对

偶就不客气了

加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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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23:48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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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问个问题哦 是关于房子的:现在很多人都把房子产权证的名字写成家里小孩子的,想知道这样做的好处和坏处:
1、这样除了以后过户的费用之外,对于谣传即将开征的物业税是否也可避免(指的是拥有两套房子的)

2、这个房子在孩子成年之前是否无法转让呢?
3、这样的房子在孩子成年之前能否抵押贷款或者做其他的融资?
……
刚看到!

首先界定下"将房子房产证的名字写成家里小孩"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这种行为性质实际上是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的一种赠与行为.

问题1,物产税实际上就"财产税",现在这一税种没有开征,也没有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所以不好作答.届时这种税种开征后,自会有相应的规定.

问题2,<物权法>已经在10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取得以登记为准.如果将房产证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一经登记,即可以确认子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未成年也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原则上他人(包括自己的父母)都无权处分该房子.但是,孩子未成年,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比较特别),在为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如子女患病,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子女国外求学,缺乏资金等情况下,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对登记为自己子女名字的房产进行转让.

问题3,原理同问题2的回复.但是作其他方面的融资估计会被禁止.

另外,这种赠与行为需要区分善意和恶意.假设甲对外欠下了巨额的债务,但他将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或者新购置的房屋登记为自己子女的名字,这种逃避债务的赠与行为会被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撤销,一旦撤销,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以上纯属于个人意见,仅是参考之用.因为说实在的,我还没开始仔细研究<物权法>

米千万不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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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1:0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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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盈盈菜菜子 于 07-10-21 10:43 发表
有新公司法没?给我发一个吧
邮箱???

或者直接网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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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1:23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盈盈菜菜子 于 07-10-21 11:08 发表
alphalv@*****
真倒霉,还考这种东东

您的信件已经成功发送到*****

已经发送!请查收.发的是<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当时我学习的时候看的.新旧条文对照的文本,容易让你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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