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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君威论坛 >  亲历交通事故处理讨论贴

发表于 2013-02-17 22:0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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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交通事故处理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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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亲历交通事故处理讨论贴


(本人亲自经历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
前言
春节期间回老家在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事故,本文就该事故的发生、事故处理及教训描述,再针对快速处理程序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有这方面经历的驾驶员朋友将自己的经历和处理的的问题告诉大家,希望起到本文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二、
事故经过
本车行车至渝昆高速公路K192+900米附近时,因行车道前面约四辆车行驶较慢,观察超车道无车,就将车转到超车道加速超车,刚加速起来后(车速大约110km左右),发现有一前车在超车道上,采取措施点刹降速,再观察发现前车在超车道上停着不动,这时行车道的几辆车就在本车旁边感觉没有变道的条件了,马上采取紧急制动,但还是眼睁睁的与前车尾相撞并与中央护栏产生擦挂,后下车观察本车刹车痕迹约有50米左右
事故发生后马上开启双闪、将三角警示牌摆在100多米开外,人员撤离到主道与匝道间的护栏中,接着报警、报保险等待交警到场进行事故处理。
三、
损失情况
本车左前杠与护栏擦挂、右大灯罩破碎、右前保险杆破裂并下沉与轮胎发生阻障,当时不确定能否正常行驶,后由路政清障拖车拖离的现场。
前车为一君威车,前车后保险杠破裂、左后大灯破裂、后排气筒变形。
四、
交警现场处理情况
等待约20分钟左右交警和路政到达现场,了解没有人员伤亡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因本车为后车造成的追尾,事故交警判本车全责。现场交警林警官态度和睦、警风很好(要是大多的警察都有他这样的态度相信很多的矛盾也不至激化)。
简易程序中说明是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后车全责,当场对结论提出异议,我认为认定书中应有事故现场的描述、当事双方对事故的陈述,至于谁的责任只有在搞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根据交规相关规定是很容易分清的。但警官并没就我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对方也不承认是在超车道上停车(事故地点刚好超出一匝道出口约10米左右),林警官认为对方是否在超车道上停车难以取证,最后考虑时间有点晚,再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就签字认可了,对方车开到高速出口,我的车由拖车拖到市区停车场,保险公司人员到高速出口取证,双方协商解决,交警协调给对方4000元预修车款后双方离开。
五、
事后处理情况
路政收取了350元清障费(保险公司可报销)。因是春节期间自贡4s放假不能修车,与重庆4s联系后从重庆发车过来拖车,拖车到时已是第二天约八点,停车场收取了200元所谓停车看管费后将车从停车场驶出上拖车拖回重庆。(后在高速交警中队的协调下与停车场据理力争将200元停车费要回,拖车回重庆费用保险公司不能报销要自己承担)。
六、
对该事故认定责任的疑问
本事故是由于前车在超车道上停车造成的后车追尾,查违章处理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交规的行为,理论上说这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即便前车行车道上停车难以取证认可,个人认为也是前车处理不当造成的,从我的刹车痕迹中反应出来,在我采取措施减速和紧急制动的几秒钟里前车也是毫无反应(车辆撞车后前车自行驶离现场说明前车没有出现突发故障的可能,观测前车前方也无车辆),从中可以看出该是前车处理措施不当为直接原因,本车在处理中出现的撞车该是次要责任。
即便以上两项因难以确证不好确定外,前车也可认为是低速恶意占道(从后车采取制动的刹车痕迹距离也可分析出来前车的速度)。
基于以上几点,交通事故快速简易程序只认定我的后车全责,本人感觉十分不公平。
七、
事故教训
在高速出口处附近最好不要超车,有的车辆在高速出口走错道后会不顾安全倒车,有的车辆到高速出口匝道会因路况不熟而游移。
超车也不要超三部车以上,最好在行车道上行车,本次事故就是因超的车辆较多,发现前车时已不敢变道回到行车道所致。
快速理赔时如对事故处理责任有异议可以不签字,不签字就可以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分清责任。
希望车友就此事故进行讨论看看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车友中是否也有类似的经历?
附件:
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违章处理的相关条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新交规扣分有关规定: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 本帖最后由 zhixiang389 于 2013-2-17 2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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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7 22:32    IP属地:未知

希望车友就此事故进行讨论看看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车友中是否也有类似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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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7 23:4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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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1085 于 13-02-17 23:34 发表
高速路行车道停车肯定违规,但是你后车追尾,要负主要责任,本来后车跟前车就要保持安全刹车距离。还有确实很难取证是前车违规停车,有监控的话就不说了。还有这些违规停车之人总会自食其果的,万一不是轿车,是 ...
谢谢。问题是交警根本不听双方陈述,也不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勘查后分析。再加路口为一新开的,没有摄像头,这是否也可认为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而开放交通,路政也该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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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8 13:09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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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akce1 于 13-02-18 11:24 发表
还有这次我朋友开车回老家过节,车上还有家人,高速开到南京段,也是由于前车突然停下,他刹车不及时,车速又快导致追尾,后来又接着4车追尾,共6车追尾,理赔和责任很简单,前车没有,后面的车都是追尾,理赔自 ...
开车是要注意安全。我看车一向小心、遵章守纪的,也是在匝道处超车再加要超车的车辆较多,发现时没法及时回到行车道了。前车是两口子,女的开的车,车刚过匝道口约10米左右,事后前车自行驶离现场说明根本就不存在车辆故障的问题,前车前方也无车,我怀疑是前车过了匝道停车想倒车回匝道。警察简单认定后车责任后,两口子更是不承认在超车道停车且还毫无自责与内疚反不依不饶样,实在忍不住指着对方男的骂他没有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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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8 13:2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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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akce1 于 13-02-18 11:15 发表
交警一般都不管陈述的,毕竟嘴都长在自己身上,一般就只看现场。我不是说你不好,但是行车有个安全距离,这个距离就是,就算前车一脚刹车停住,你也要有时间停车,高速上不是有很多测距的牌子嘛,20米,50米,1 ...
交警是没有询问,也不听双方陈述但交规对事故处理有明确的要求的: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其中就有当事人的叙述,事实不清或事实有偏差责任无法分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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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9 00:5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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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ond_j 于 13-02-18 19:08 发表
总结一下 楼主的失误:
1、点刹 要是有用 ,买ABS的都饿死了,ABS的就是用高频率的点刹实现最短的刹车距离,所有告诉你为了防止这样那样的 情况一定要点刹的人直接 拿棍子敲他脑袋,纯粹谋财害命!你要是开得没 ...
我说得点刹是在刚看到前车还不能确定是否前车运动中采取的降速措施。发现前车静止回到行车道风险太大时是一脚刹死的。
个人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本该就是交通事故痕迹专家才行(要是不是的话也只能说这只队伍还有不合格的情况),不然如何分清事实呢?网友中也有分析,从后车的刹痕(前车没有),后车撞击后的碎片在前车正下方(要是前车运动两车就不该是这样的状态)也可推断前车是静止的。再说,取证不是该警察的责任吗?不能因简单处理而无视基本事实啊. 只有基本事实清楚后才能分清责任的,不然违法的无事、遵规的反而吃亏,那是不是与交法的立法初衷相违呢?那要交法何用?
再,你说的证人不用和交法不符的,看我主贴的附件就一清二楚了的.
[ 本帖最后由 zhixiang389 于 2013-2-19 00: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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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9 17:02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alakce1 于 13-02-19 09:40 发表
我是看明白了,楼主是要我们帮他声讨前车,而且心中对警察的处理愤愤不平。
其实也没有什么,如果我是前车,就算是有行车记录仪,我也照样说我刚才好像撞到什么猫狗了,所以立即停车,下车查看下,忘记打双跳 ...
“我是看明白了,楼主是要我们帮他声讨前车,而且心中对警察的处理愤愤不平。”这句没错,难道像前车样的严重违规将自己和别人至于危险中不该谴责?交警处理有明显缺陷不该异议?事故已处理过了,我写这贴的目的也是提醒大家,吸取经验教训,但事情的因果是不是也该搞清,要是只顾省事不顾事实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话我想这也该是失职行为,如果交规中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只要后车追尾就是后车责任的话是不是交规也有问题,也该修改呢?再说,简易处理程序的明文规定的处理方法其实当事警察也没有严格执行的嘛。
    当事警察也说了要是前车在超车道上停车前车该有责任的,只是取证困难(其实是不愿意多事罢了),前车两口子不承认车是停在超车道上的,根本就不顾事实,当时就骂那男的没有人品。
     其实我自己的疑问和网友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搞清是否前车在超车道停车并不困难,至于为什么停车那是可以调查的取证的,其实前车是否撒谎目前的刑侦手段是很容易搞清的并不是无法取证。
    很多追尾事故其实也是前车处理不当或恶意变道、占道造成的。我所以发这贴其实就是说严重违规引发的交通事故,违规方竟然可以无责?
    再,我有趾高气扬?和你说的是点刹降速,急刹是要刹死,这是处理的两种不同情况的刹车方法,谁开车不是刹车点刹降速呢?别说驾校教练了,很多的驾校教练开车其实也不怎么样的,还是看看驾校的教材吧!!既然说到没有轿车点刹一说,那网友们是不是也可讨论下?呵呵,既然讨论驾驶技术了,那我告诉您ABS并不是实现所谓最短刹车距离,那是防轮胎抱死系统,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急刹车轮胎抱死不能控制方向的装置!会开车不一定就是懂开车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zhixiang389 于 2013-2-19 18: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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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9 20:40    IP属地:未知

其实从主贴中已看出发现前车到紧急制动是保有正常安全距离的(都是动车的情况下),自己感觉其实再有3到5米就可完全停下的。再说,安全距离也是随着路况不同、前后车速的不同、及交通环境的变化随时变化的。我不否认我的责任,但前车没有严重违规就不会有后车追尾,难道这样将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至于危险中的行为就没有一点责任?其实很多的追尾也是前车处理不当、或恶意变道、恶意占道甚至恶意停车造成的。曾经市区快到一红绿灯时,直行绿灯还有十几秒,我在直行道上,一辆出租加速超到我前面急刹停车挡着我,好在车速不快急刹停住了,结果出租是等左转的绿灯亮后左转走了(左转道并无车),事后想想这车就是故意想制造后车追尾好敲诈钱或好乘机修车。
[ 本帖最后由 zhixiang389 于 2013-2-19 2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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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9 22:01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09069 于 13-02-19 21:45 发表
我在12年8月15日出的事故几乎与你一样。2车道高速公路上,长列加长大货占用行车道,多辆小车在超车道行驶,我当时驾驶翼虎,跟在一铃木SUV后面。刚过一匝道口(江苏沿江高速与京沪高速交叉口)。,铃木前面一30 ...
非常感谢将经历与大家分享。也许交警这样处理是事情解决的最快方法,但对方两口子非但没有丝毫的愧疚不不安,反而在交警认定我全责后在那里胡搅蛮缠的,想想这样处理他严重违规竟然没事,我自己反要有几千损失(拖车费要自己掏,保险不是什么都赔付的,明年的保费也要涨了),其实警察也清楚对方车是在超车道停车,只是不愿麻烦取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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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2-19 22:1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09069 于 13-02-19 21:45 发表
我在12年8月15日出的事故几乎与你一样。2车道高速公路上,长列加长大货占用行车道,多辆小车在超车道行驶,我当时驾驶翼虎,跟在一铃木SUV后面。刚过一匝道口(江苏沿江高速与京沪高速交叉口)。,铃木前面一30 ...
处理您事故的警察至少还征询了你的意见(也许还批评了307车主),我这里根本就无视现场事实和双方的陈诉了……,再,我就奇怪了前车就不可能有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怎么都是后车全责?就不能前车全责或双方同责(前车明显严重违规、双反同责这样与事实也符合,对双方保险公司也公平合理的多、也是教育了违规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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