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12-04 15:45 IP属地:未知
转贴某轮胎公司的售后服务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竟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销售的XX牌全钢子午线轮胎
第三条:依据
1、国家质检总局发的有关汽车方面的国家标准:
GB9743《轿车轮胎》;
GB9744《载重汽车轮胎》;
GB7036.1《充气轮胎内胎》;
GB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2、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
3、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理赔范围
1、由于制造原因造成的冠空、胎面接头开、胎面胶起层、肩空、肩裂、胎侧起鼓、侧脱、侧裂、圈空、胎里露线、胎里脱层、内衬层接头开等质量予以理赔。(因制造引起与前面息息相关的肩裂、肩空爆、侧爆)
第五条:理赔标准
1 、新胎没有用过的,有外观缺陷的给予调换。
2 、新胎在使用初期出现质量问题,磨损花纹深度低于3mm以内的不收磨损费,免费调换新胎。
3 、轮胎使用2mm以后收磨损费,使用到低于50%规定花纹深度的不予理赔。
4 、磨损费的计算方法:应收磨损费=每毫米磨损费*(原始花纹深度-剩余花纹深度)
轮胎花纹深度参照表 轮胎规格 原始花纹深度(mm) 磨损费(元/毫米)
900R20 15 90
1000R20 16 100
1100R20 17 110
1200R20 17.5 120
第五条:不理赔范围
1、生产之日起超过三年以上(包括胎号不清)的轮胎。
2、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
3、因使用不当,而引起轮胎损坏的不能理赔(比如冠啃坏、冠刺穿、磨冠、偏冠、畸形磨损、冠部呈“X”、“Y”、“I”规则爆破、缺气碾伤、气压过高或超载
导致侧部位周向拉链式爆破或径向爆破、磨趾口、胎圈撬坏、因气压和超载及轮辋装配不正确而导致的趾口爆,趾口裂等。)
4、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
5、翻新胎不能理赔,串货的轮胎不能理赔。
6、使用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能理赔。
第六条:检测工具及检测方法
1、专用游标卡尺,其精度为0.1毫米,量程为30毫米。
2、检测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