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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论坛 >  清住藏大臣的权力和藏独的依据

发表于 2008-03-31 22:00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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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住藏大臣的权力和藏独的依据
乾隆五十七年(1793年)一个名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简称《二十九条章程》)的文件[1]。中国史学家宣称,那个文件表明清代中国对西藏拥有的主权已经相当充分。
《二十九条章程》主要在于明确清代朝廷对西藏拥有的权力。为了能够一目了然,不妨其中直接有关这种权力的十八项条款分别以一句话列在下面

第一条
认定包括达赖、班禅在内的西藏主要活佛转世灵童;

第二条
管理西藏的进出境;

第三条
监督西藏造币;

第五条
任命军官;

第六条
藏军兵饷由驻藏大臣发放;

第八条
审查达赖、班禅的收入和开支;

第十条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平等处理西藏行政,所有西藏僧俗皆需服从驻藏大臣;
第十一条
任命西藏地方官员;

第十三条
驻藏大臣每年两次出巡西藏各地及检阅军队;

第十四条
负责外交;

第十五条
确定边界;

第十八条
决定各寺院的活佛人选;

第二十条
决定税收;

第二十一条
决定免役;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控制宗教界串联交往;

第二十四条
控制和提供交通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处置罪犯。



中国的史学家们认为,如果拥有这么多权力还不叫拥有主权,这世界就没有主权存在了。


西藏独立支持者所列举的“西藏历史上是独立国家”的主要根据──西藏“有自己的**与内阁”(但须服从驻藏大臣),“自印货币”(由驻藏大臣监造),“自己的法律”(须经驻藏大臣审批),“自己的军队”(由清廷建立并受驻藏大臣节制),在此章程前岂非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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