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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 >  恶劣的保险公司,拉偏架的海都报

发表于 2008-04-13 00:2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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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的保险公司,拉偏架的海都报
保险公司:求您了 退保吧!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点击数:1717    更新时间:2008-4-10
N本报记者 李大泽
   
    本报讯 轿车投保才两个月,出险达8次。昨天,开了3个月车的福州严小姐接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说保险公司愿意退还剩余10个月的保费,希望能提前结束合同关系,还建议她退保。
    严小姐是去年10月13日拿到驾照的,去年12月,她买了一辆二手的依兰特。随后,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2727元的商业险。
    严小姐介绍,她家住xxxx,在架空层有一个停车位。由于车位的通道有点坡度,通道还是一个右转弯,两边各有一根下水管道,还经常有别的业主把车停在车位旁。车技不好的她一不留神,要不车头撞了下水管道,要不车门擦了别人的车,“出险八次,其中有五次都栽在了自家停车位上”。
    严小姐说,“我觉得很委屈”,都是些刮擦的小事故,每次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不高,“保险公司没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随后,记者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郭经理称,他们确实建议严小姐退保。他说,她的出险确实太多,两个月出险8次,共赔了4870元,几乎创了公司的纪录,虽然不认定她是恶意投保,但至少说明她的驾车技术不过关。
    “现在有很多新手,认为投保后所有的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承担风险,就放松了警惕。”郭经理说,这无形中造成了社会的交通安全隐患,退保的建议实际上是为她敲响警钟,督促她提高车技。
    同时,记者从福州几家大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以出险过多为由建议退保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福州的保险公司之间还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被建议退保的用户,他们会特别敏感。
    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未到期,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对此,厦门大学金融系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许老师说,保险公司此举是合法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她解释,由于保险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其合同规定要参照《保险法》,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可以单方面中止,比如人寿险和货运险等,但车险是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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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是我一个朋友,保险公司给小刮小碰开出的理赔单每次不超过200(前后保险杠半喷150),8次加起来大概在2000左右(每次都是撞墙上撞车库边,所以都是单方事故,没有其他赔偿),怎么可能有4850呢?保险公司赔了就可以要求退保,那我们老老实实开车,一分钱没有赔,我们是否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退还我们交付的保险费用呢?
另外文中提到的保费2700多也不是实情,商业保险2700多,另外还有1000多交强险呢!实际保险额在3700多,之后保险公司就再也没有接到理赔申请(技术在磕碰中练出来了),如果顺利的话保险公司至少还有1000多的利润吧!
这次保险公司吃亏在于这位车主购买的是二手车,因此没有签500块钱以下不计免赔的条款,同时为此也多缴纳了保险费用,既然保险公司获得更多收益,那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承担更多的风险呢?
[ 本帖最后由 lazydragon76 于 08-04-14 1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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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08:42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钱钱多多 于 08-04-13 07:39 发表
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有权选择什么样的客户,客户当然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而不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不管什么样的客户投保,保险公司都必须欣欣然接受!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法解除 ...
事实上这个标题是海峡记者出的,作为记者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看问题,而很明显这个记者是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写的这篇报道,关于投保2700,赔偿4800这个数据并没有和投保人核对过,只是保险公司的单方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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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12:02    IP属地:未知

各位新购车的车主也许都回有这样的经历,买新车的时候,新车上牌,购置税,保险4s店一条龙服务,看起来很方便我们新车主,可是大家发现没有,4s店要求新车第一年购买的几乎都是全套保险,而且都是指定保险公司不允许车主选择,即使有选择,就像我朋友购买乐风,想选择太平洋,结果4s店告诉他太平洋的单子没有了(可能吗?),按照保险行业的规矩,非强制险代理商价格是7.5折,一般自己去办保险大概可以打到8.5折,可见这其中4s店获取多少的利润?一般情况下大型保险公司的折扣都比较少,小保险为了拓展业务都回给4s店较高的回扣,这也是4s店极力推销小公司的保险的原因。但是大家也许都发现新车第一年不可能选择保险公司,更不可能享受保险折扣,这些优惠都到那里去了呢?也许只有4s店的老板清楚。另外新车一般都回有500一下不计免赔,所以文中的情况出现,正是因为车主没有同意500一下免赔。可想而知,如果是其他新车,保险公司和4s店又从中获取多大的利润?获益的时候没有想到回报车主,吃亏的时候就喊冤,难道就欺负我们车主是弱势群体?
[ 本帖最后由 lazydragon76 于 08-04-13 12: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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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17:12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lmslj 于 08-04-13 17:04 发表
"每个人所在立场不同,所持的观点也大不同。情有可原!但是,假设有个人去租房子,和房东签好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个人住了一阵子,房***然发现这个人不适合租他的房子,想要终止 ...
文中说提到的保险公司正是都邦保险,按楼上的意思,大险可以保,小险就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那我们要保险干吗,毕竟出一次大险往往意味着小命都受到威胁,谁愿意出大险呢!谁又可能天天出大险呢?我一个同学保一个车险,在厦门出险了,结果保险公司按行规要他先出易地查勘费用,300,然后经过鉴定,赔偿400。可是因为是新车保险公司有500一下免赔的规定,这样一来 ,我同学出险一次不但没有理赔到一分钱,除了要自己掏腰包修车,还要掏腰包负担这300块钱查勘费,难道这样就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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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18:35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钱钱多多 于 08-04-13 17:09 发表
这种客户多了,保险公司哪还有钱来为那些优质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啊?
看了来自都邦的一封信明白原来 钱钱多多就是都邦的,那我问问钱钱多多,如果我一年到头没有出过一次险,你都邦拿什么给我提供优质服务,难道就是每年一次交费的时候的点头哈腰?
另外我朋友缴纳的包含商业险2700和交强险1000多,商业险出险8次,交强险一次都没有,都邦保险只要求我朋友退商业险,而只口不提那一千多交强险,这是不是唯利是图呢?为什么不把那1000多交强险也退了,我们好另换一家保险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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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18:53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野鸭 于 08-04-13 18:42 发表
不必针对钱多MM,也不必针对楼主.大家都不是直接当事人.这件事上说起来谁都没错,投保人技术不好,但签了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出险是她的正当权益;保险公司赔得多了不想接这个客户也合情合理.商业社会的基础是"信用" ...
其实本人也不是针对钱钱多多,只是对保险公司对待新手司机的不公平待遇感到不满,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是从新手新司机过来的,但是我们在新手磨合的时候80%的人都被保险公司以500以下免赔挡在门外了,而我朋友比较特殊,她买的是二手车,所以没有签500以下免赔,于是就发生了以上的问题。是不是按照这样的规律,大家买第一辆车都应该买二手车,撞了不那么心疼,还能理赔,出现这样的现象是车主的悲哀还是保险公司的悲哀,抑或是整个行业潜规则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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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20:11    IP属地:未知

我不否认都邦的服务态度好,那是业务部门,他们为了开源,需要尽量多的拓展客户,为我朋友上保险的都邦业务员态度也很好,为此我也向几个朋友推荐都邦的。不过出险的部门是查勘部门,他们需要的是截流,对他们来说最好你一次也不要出险,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家里睡大觉。可是业务部门和查勘毕竟都是代表你们都邦的,不可能收钱时候是一张脸,赔偿的时候就换一张脸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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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21:54    IP属地:未知

保险公司一再提到的保险法43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是在95年制定的之后再02年进行过修改,但是第四十三条并未进行任何修改,原因在于这条法律就是保险公司的尚方宝剑。
首先部分损失的约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我一辆车的车灯坏了,可以认为是部分损失,漆掉了一块也可以认为是部分损失?还是必须要发动机损害,车辆总值损失50%以上认为是部分损失,法律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其次关于退保都有个退保手续费的,而这个手续费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比如人寿保险,就有过保险公司把第一年的退保手续费定为保费的80%的规定,相信作为保险公司内部人士的人会比我更清楚。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我只要出一次险,坏了个车灯,保险公司赔了800,按照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就可以要求退保,然后收取80%的手续费,大家可以自己算一下,这一进一出保险公司平白赚了多少?这么好的条款,保险公司怎么舍得让他修改呢?
即使我朋友今年是高风险客户,那你就能认定她明年技术好了也还是高风险客户。毕竟vip客户也都是从普通客户发展起来的。
另外服务好一个客户也许可以带来几个更好的客户,但是单方面退掉一个客户,肯定会带来一批潜在客户的流失,我想精明的保险公司领导不会不明白这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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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22:16    IP属地:未知

经过仔细翻看都邦保险那蝇头小字的条款,终于发现了这条: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赔偿处理中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看明白了没有,就是说比如我投保2700,免赔额为500,一旦我一次出险在3300以上,保险合同就自动中止了,这就是都邦保险提出终止合同的依据,不过好像我朋友也并没有满足这一条,她只是总额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总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那不是保险公司都是稳赚不赔的?
看来以后办理保险的时候宁可多花点时间也要把这些蝇头小字的条款看清楚,免得着了保险公司的道。大家也可以顺便看看自己手头的保险条款,有没有这条,如果有,那可就小心点了,指不定什么时候你的保险合同就自动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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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4-13 22:41    IP属地:未知

谢谢钱钱多多的解释
增长不少见识
既然是按照保险金额,那我的朋友应该还没有达到自动终止的条件吧
那又为什么要提出让我朋友退保呢?
是不是那些蝇头小字里面还有那些我们非专业人士没注意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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