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8-01-01 11:1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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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喝酒的死了,其他人该不该赔?
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邀王丹喝酒;21时许,王丹又应邀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王丹醉酒被送回宿舍,次日早上被发现死亡,王丹亲属将同饮的11人告上法庭,索赔62万,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王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饮酒者与王丹仅仅是情谊关系。
法官释法: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 本帖最后由 我是凯越车主 于 2018-1-1 17:1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