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6-04-29 10:07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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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保险索赔
如何办理机动车保险索赔
机动车辆难以避免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侵袭都可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避免这种局面,求得企业和个人经济稳定的最好办法,就是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对于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和意外,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及无赔款优待
1.车辆损失险
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无赔款优待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1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1)1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
(2)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
(3)连续3年或3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
(4)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1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二、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营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如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附加保险
1.附加保险分为承运乘客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车辆玻璃破碎险、机动车辆盗抢险以及司机座位责任险。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1)承运乘客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乘客(在额定座位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承运货物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之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车辆玻璃破碎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除上述(2)项所列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发生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单独破碎,经保险人核定后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4)机动车辆盗抢险: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限额或由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赔偿。
(5)司机座位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驾驶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乘客或司机因疾病、斗殴、自杀或犯罪行为以及离开座位下车后造成的人身伤亡。
(3)货物的自然损耗、失窃、因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的货物损失。
(4)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保护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剔除不合理部份。损余物资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规定,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