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5-05-31 22:3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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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公司出售170万“迈巴赫”竟是拼装二手车!
车主起诉台港澳法人独资利星奔驰:170万购买“迈巴赫”竟是翻新美规车、拼装二手车!
大连消费者李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触目惊心的起诉状,控诉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购车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将一辆涉嫌走私罚没的美规翻新车、拼装二手车,包装成德国原装进口新车售予李先生,导致他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李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星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进行巨额赔偿。原来这家公司竟然是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这或是一起震惊中国的涉外、涉黑色产业链的侵权纠纷。。。
### 花170万购车竟是“翻新二手车”、拼装二手车!
2015年,原告李先生以170万元的高价,从被告利星公司购买了一辆被宣传为德国原装进口、全新迈巴赫S400L4M迈巴赫豪华轿车。该车号称出自戴姆勒公司辛德尔芬根工厂,符合中国规格,中国商检局随车检验单标准的高端品牌轿车。
然而,李先生在购车后不久,接连发现车辆存在多处质量标准缺陷问题且影响驾驶安全。起初是仪表盘频繁出现“轮胎气压不足”的警报,随后在一次暴雨中,右后车窗竟自行脱落。此时,李先生仍未意识到自己被欺骗。直到2016年11月,他因轮胎规格不符问题向消协投诉,才逐渐揭开了车辆的真面目。
### 新证据曝光:假冒进口车实为“美规”翻新二手车、CCC证书在有效期被撤销。
2024年3月,李先生在辽宁高院获得一份关键证据——《关于“底盘编码问题的情况说明》。文件显示,李先生购买的这辆所谓德国进口新车,其底盘编号“WDDUX6HB3FA131146”属于美规车,即原产美国的车辆。而这与利星公司在宣传和合同中所承诺的“德国原装进口2015年款迈巴赫系列品牌”和“卖方保证车辆为戴姆勒汽车公司出品的中国规格 新车”、“车辆质量以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为准”全然不符。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辆车不仅是美规车(自认),而且疑似为走私罚没车辆,经过非法改装后冒充全新进口车(所有车辆手续均系伪造)进行销售。假冒CCC证书在有效期内的2019年10月8日被撤销。更令人震惊的是,该车早在2014年10月就已注册(签注依据为海关罚没车辆),实际是一辆经过拼装翻新的二手车,并非2015年生产的德国原装进口的中国规格新车。
更为奇葩的是,李先生还发现车辆档案中竟然没有车辆合格证,根本无法证明车辆的真实合法性。《货物进口证明书》也不是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用进口凭证。证据确凿。
更为可笑的是,产品使用说明书《S级用户手册》中全然没有涉案车辆的任何信息。。。如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品牌及技术参数等。只有封面的十四幅轮毂样式与涉案车辆一致。
### 多项证据直指被告利星公司虚假宣传
原告李先生的控诉并非空穴来风,有更多铁证表明被告奔驰利星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首先,车辆的维修系统记录显示的底盘号“WDD2229671A131146”与实车铭牌车辆识别代号“WDDUX6HB3FA131146”不符,即与车辆的唯一识别码VIN不符。同一辆车不可能有两个底盘/车架号。 其次,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曾被更换,且玻璃生产日期相差十年以上,明显属于事故翻新车的特征。更荒唐的是,该车虽被标榜为“迈巴赫”品牌,但公安部车辆档案中显示,它实际上是一辆普通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根本不具备高端品牌“迈巴赫”的身份。
### 原告李先生的诉求:撤销合同,三倍赔偿
面对这样的欺诈,李先生忍无可忍。他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判令利星公司退还170万元购车款,并赔偿购车税、保险费、车辆鉴定费等合计218万元。除此之外,他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其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判令利星公司支付三倍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高达510万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和《侵权责任法》,李先生的主张有充分法律依据。被告利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伪造合同内容、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李先生认为,利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结语: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原告李先生的遭遇,揭露了豪车销售市场中令人发指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他本该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然而被告利星公司却利用其信任,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将一辆问题重重的翻新二手车(拼装车)伪装成高端进口豪车出售,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发不应给不法让步。尤其不应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