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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两车道变一车道,对方未按交替通行从左后追我,我被警察判了全责

发表于 2016-01-24 10:39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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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道变一车道,对方未按交替通行从左后追我,我被警察判了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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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两车道变一车道的时候,前面的车辆都交替通行,楼主让了左边两辆车,左边第三辆车还往上挤的时候蹭上了。由于对方往前挤的时候使劲往隔离栏靠。警察来了判我全责,说我把对方挤到隔离带了,我说我是交替通行,对方没按交替通行,交警说没有听说过交替通行,问交替通行是我定的交规吗,问我懂交规还是他懂。并以罚我威胁逼我签了全责(对旁边另一个交警说一会儿罚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为了把楼主拍照的那段视频减掉,视频被剪辑后不清楚了!!!!
当时行车记录的视频记录如下
*****/player.php/sid/XMTQ1Mzc5NDgwOA==/v.swf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都规定了车道减少要交替通行。有人说我是辅路该让主路,首先,北京所有的正常的主路出口,都会在辅路设置辅路让行标志,这个路口没有辅路让行标志。其次,这个主路出口分道线很长,不像大部分主路出口一出来就汇入辅路,没必要也无法设辅路让行标志(实际也确实没设),因此不存在辅路让主路一说,再次,这是两车道中线消失后并入一条车道,不存在谁并谁的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交替通行;
***********************************************************
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都规定了车道减少要交替通行。
默认辅路让主路的法律条文2004年已废止,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在有辅路让行标志标线情况下才是辅路让主路,这个路口没有辅路让行标志。其次,这个主路出口分道线很长,不像大部分主路出口一出来就汇入辅路,没必要也无法设辅路让行标志(实际也确实没设),因此更不存在辅路让主路一说,再次,这是两车道中线消失后并入一条车道,不存在谁并谁的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交替通行;
另外有部分人说是我的责任的,是凭自己印象,而不是根据法律法规,所以我将我的理由,用到的法规条款都贴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单位 国家主席
通过日期 2003年10月28日
施行时间 2011年5月1日
修订时间 2011年4月22日
主席令号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说车道自然消失的,请看下图:

下面这种路口才是辅路让主路。

更新今天申诉的结果:
早上去了法制科,把行车记录仪视频给法制科的交警看了,我说我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判责。交警看完跟我确认了辅路没有减速让行标志后,说后车全责我无责,满足交替通行。我跟他说明我的情况,问能不能改判,他说可以改判,但是要找到现场执法交警和执法记录仪。刚开始一直查不到谁出警和执法记录仪,推这推那好几个地方,后来还是在这找到执法记录仪,联系了现场交警。。。然后就等他看执法记录仪,不停打接电话,最后告诉我,小伙子,我这只能维持原来的判罚,我们水平有限,处理不了你这个,你去事故科吧!他们收过专门培训。不知道这位警察叔叔为什么态度180度大转变,从开始的和蔼热情,到最后不理我也不给我解释。难道同事出警的就很难给翻案?
最早就是把我推事故科,事故科说必须现场执法支队。皮球踢来踢去,明天只能再去一趟事故科了。一早上各个部分踢来踢去,已经无望能解决了。
[ 本帖最后由 卡卡卡卡5555 于 2016-1-25 2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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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0:4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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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要求复核,让我周一带着记录仪视频去交通支队。电话里,事故科和现场交警支队踢皮球多次。如何才能防止警察继续活稀泥?
另外,一个没有听说过交替通行的现场交警,如何当上交警的?如何处理那么多现场的?得有多少冤判?
北京的交通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警察活稀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鸡贼当道,守法者吃亏。
深圳严格执行交替通行,不按交替通行要扣分罚款,所以交通秩序很好。北京处罚就罢了,责任划分还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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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45    IP属地:未知

引用 橡皮筋打玻璃 于 16-01-24 10:58 发表的回复
警察按照的是辅路让出主路的...
1.这儿没有辅路让行标志,默认辅路让主路的交规在2004年就废止了,现在都是按地面标识,有辅路让行的才是。
2.另外这距离主路出口很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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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48    IP属地:未知

引用 bitfom 于 16-01-24 11:00 发表的回复
交替通行这个事儿在北京基本全靠自觉,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这个。
一定要复议,如果是我就不签字,扣车就扣车
罚不罚不按交替通行的我不管,出了事故总得是不按交替通行的责任吧。更何况我们在一个车道,我是前车他是后车。
当时被判全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交警没看记录仪,而我通行的时候往车道中间靠了点,后面的车还想从左边挤,挤到隔离带装上我,警察认为我把她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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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48    IP属地:未知

引用 深蓝-丫丫 于 16-01-24 11:06 发表的回复
就算交替出行的话 也是后车责任啊
是啊!我是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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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48    IP属地:未知

引用 城市假日 于 16-01-24 11:13 发表的回复
交替通行没有相关处罚依据,只是一个建议性质的规定,没有硬性条文的,你追尾了,至少是主责,为了省事,判全责也是可能的。
我是前车,我是被追!!大哥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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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52    IP属地:未知

引用 橡皮筋打玻璃 于 16-01-24 11:46 发表的回复
警察说你全责的原因是什么?
警察说我的车道自然消失,我把后车挤的都挤到隔离带了。回来看视频明明是后车鸡贼还想从缝里挤。
警察表示没听说过交替通行,说是我定的交规吧,问我懂交规还是他懂,因为当时手上没有交规,不确定哪条规定的,也没法和他争辩。
另外后车跟我一样的路线,也是辅路过来的,怎么到的主路出口,估计跟我前面的马六一样的跨实线过去的吧。鸡贼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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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54    IP属地:未知

引用 橡皮筋打玻璃 于 16-01-24 11:49 发表的回复
原因真这么简单?那警察就是欺负淫了...
具体他怎么判的原因我说不清。出事后的现场可能看起来对我不利。但是记录仪很清楚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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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1:59    IP属地:未知


车道自然消失和两车道中间的线消失不一样。
另外不能警察说啥就是啥吧,咱们得有法可依。
[ 本帖最后由 卡卡卡卡5555 于 2016-1-24 1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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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4 12:00    IP属地: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本帖最后由 卡卡卡卡5555 于 2016-1-24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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