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3-19 15:03 IP属地:未知
昨天下午,事故双方到交警大队签条解协议:
一、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很含糊,“我车与对方电动车在某地相撞”;
二、我负责赔付对方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另支付对方“误工费等”750元;
三、此事了结。
之后双方到停车场取车,并由保险公司人员来定损。对方电动车不要发票给350元;我的车子定1200元(有三处刮伤和铁皮凹陷,需做钣金和喷漆)。
这时出问题了。不知是我理解的问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表述的问题,我把含医疗费500元(不需发票)当作可以从保险拿回的,实际要自掏750元给对方。从对方的伤情来看,仅头部肿个包,昨天已消肿许多,没理由要额外的补偿;况且对方是事故的主要引发方。我家老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因为担心车子在停车场的安全,加上心爱的车子不在身边的“痛苦”,为免麻烦破财消灾,我瞒着老大应下“不平等条约”,结果被家人怪罪,自己心里也不是滋味:我没违规驾车,被撞了还要赔钱给肇事者?
目前我处于两难:1、有朋友建议我就此和对方不再有金钱往来,即已给对方的750元和垫付的200元,计950元,后面不管他了。还有就是,对方修电动车的350元再给他,医药费让他自理。2、如此,我会背上不守信用的骂名。
我该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