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新版>>

交通安全宣传区 >  安坛法律咨询在线——帮助你解决身边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于 2007-11-13 20:57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飘香榴莲 于 07-11-12 11:37 发表
昨日已复......

[每日热点]:【酷车实拍】家里又添新车了 提哪吒L...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1-13 21:00    IP属地:未知

来点轻松些的:

大学教师吸烟牙齿变黄 告红塔集团索要洗牙费败诉


    王某长期吸烟导致牙齿变黄甚、变黑,他认为由于其所吸红塔山香烟没有标明吸烟可能导致牙齿变黄、变黑的警示性标志,存在过错,故将出售香烟的超市和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洗牙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是北京某大学教师,2007年6月6日,他在北京崇文门菜市场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店购买红塔山卷烟一盒。原告诉称自己以前牙齿是洁白的,吸食香烟之后导致牙齿变黑,既影响美观又影响健康。由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香烟在其烟盒上并没有相关的警示性标志标语,自己也非医学专家,对牙齿可能被香烟造成的伤害以及伤害程度没有足够的预见性,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故要求二被告承担洗牙费、精神损失费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卷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标志,二被告作为卷烟的合法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其生产、销售的红塔山牌卷烟包装上标明的警示符合法律规定。“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语已经包含长期吸烟可能对牙齿健康造成的损害,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能认识到长期吸食卷烟可能损害牙齿健康,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洗牙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P  ;P  ;P
以上转自网络...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人说山西好风光之黄河篇...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6 21:57    IP属地:未知

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家属获赔75万元
2007年11月26日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因女儿被巴士公司售票员掐死,而向当事司售人员及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案终审。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改判理由一
    老来得女不容易
    据了解,就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定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已经是高限了。但是,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即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人的生命等值。而此案与一般的案件不同,尤其是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

    改判理由二
    目睹爱女被杀全过程
    一中院认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目睹爱女被杀,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改判理由三
    凶手破坏公众信心
    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专家点评
    改判理由充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介绍说,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来看,此次判决的30万也比以往高很多。按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固定标准,判多判少是依据伤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项因素而定,这更多的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此案来看,改判赔偿30万精神赔偿理由充分。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4日下午,趁国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的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打算回蓝旗营的家。为了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晏教授妻子回忆说:“‘你别欺负我妈妈’,这是她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他们认为,当女儿瘫倒在地时,公交车上另外两名司售人员不但未给予救助,反而将他们扔下车扬长而去,因此他们和朱玉琴、巴士公司被晏教授夫妇一起列为民事赔偿的被告,并索赔300多万。

巴士公司称此案是朱玉琴个人行为,与巴士公司无关。目击乘客穆女士作证说,朱玉琴动手时,司机曾停车上去“拉偏架”,被害人口吐白沫倒地之后,晏教授夫妇要求快把孩子送到 医院,司机表示:“你们把我们的售票员打伤了,谁也甭想走,得到总站去罚款。”另一售票员也曾说:“把他们扔下去……”

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朱玉琴构成直接侵权,另外两名司售人员对死者也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另两人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司承担。


小窗注: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很人性化,法官充分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了突破.很大胆.
江苏地区,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最高限额只有50000元.......

[每日热点]:【保养维护】逍客烧机油难题被PNF技术完美解决...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1-27 22:37    IP属地:未知

法律顾问,赞一个

[每日热点]:【休闲生活】丰宁坝上百里天路草原之巅...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01 23:33    IP属地:未知

从本案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问题

作者:刘希风 洪文峰  

--------------------------------------------------------------------------------
    【案情】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邹某已经将车开到目的地,因此游客下车。江某下车后与其他车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别,即应当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江某所受的损害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并非是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只有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责任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旅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江某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江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责任免除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切处于保险车辆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
   
    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该车前往旅游景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但江某下车后,其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小窗注:此文所述的第三者责任险非交强险,是指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禅国囊谦 1000多个佛寺...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03 14:16    IP属地:未知

朋友的小孩(7岁)放学的路上,沿路边的绿化带侧石行走,被一辆醉酒长安之星撞成骨折,司机驾车想跑,被小孩的奶奶追上...已经三个星期了,交警部门竟然还没有责任认定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打卡妈屿岛...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03 16:08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朱七七. 于 07-12-03 14:16 发表
朋友的小孩(7岁)放学的路上,沿路边的绿化带侧石行走,被一辆醉酒长安之星撞成骨折,司机驾车想跑,被小孩的奶奶追上...已经三个星期了,交警部门竟然还没有责任认定
估计快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应该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本案可能需要对车辆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对驾驶员是否饮酒以及饮酒后的酒精含量的医学检验,所有有一个检验鉴定期限。这个期限按照法律规定为20天,但可以延长10天,即这个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0天。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或者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的话又有可能延长30天了。在检验或者鉴定结论出来后,公安机关在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中原游之须弥福寿之庙...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14 09:49    IP属地:未知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神农架-白帝城-三峡-宜昌...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14 12:26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飘香榴莲 于 07-12-14 09:49 发表
已复......
网页链接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巴马世界之乡长寿村...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2-28 10:27    IP属地:未知

向LZ致敬
聚焦膜坛 享受清凉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夏天的乌兰察布...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