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6-02 17:49 IP属地:未知
有更新了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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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个人伤事故的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有的需要2次手术取钢板的,可以由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出具2次手术大概费用证明,一般是2级甲等以上医院。 有了这个也可以一次性赔偿了解。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注意这一条)前面帖子我详细解释过的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是参照行业标准,没工作的就是按最低收入算,常熟是850一个月。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目前常熟行情60一天,保险公司认可40一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大家注意这一条,对于那种伤残严重的,要几个人看护的,需要医生出具证明,护理人数可以认可几个的,但是注意合理范围。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当然外地的,亲属过来路远的,可以认可来时飞机票,回去飞机票一般不会认可,最多认可火车票,这个要注意的,因为来的时候事情紧急,回去时候不紧急了。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一般指直系亲属,不超过3个)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8一天,早3中5,晚10元。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原则是10级伤残以上住院期间10元一天,没伤残级别的是不需要赔的,当然出院后或者没评到伤残的,像那种严重低蛋白血症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也可以根据证明合理认可。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本市是城镇户口16300多,农村户口7000多一年乘以20,再乘以伤残系数,0.1每级。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一般都是按国产普通器具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也就是赔偿实际收入的减少收入部分,要扣除病假工资。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一般是参照行业标准,无业的参照最低工资赔偿。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