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外地车如何过户到本地
在外省市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入登记。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须符合本市环保的有关规定。国产机动车还须是国家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转入登记;:
(一) 按下列规定和地点申请转入登记:
1、 进口机动车和国产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长春
奥迪A6L(
参数|
询价)、风神蓝鸟、上海帕萨特、海南马自达等系列的机动车,以及公安车辆、出租汽车、教练车、小公共汽车、特种车、使馆车、外藉机动车到车管总所办理。
2、 城八区不予办理农用运输车和各种摩托车注册登记。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 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的车管分所办理。
(二) 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1、 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来历凭证,其中:属交易的车辆须有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属机动车所有人户口迁入本市的,其来历凭证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户口迁入本市的身份证明或相关文件。
4、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5、 原机动车档案。
车管所审核以上手续符合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申办交通管理事项警务回执单》。
(三)持《申办交通管理事项警务回执单》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车管领取机动车号牌,提交车管所委托的单位拍摄的车辆标准照片,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适应性检查的检测须知
1、随身携带好身份证,贴有数码摄影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表或驾驶证;
2、正确填写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表;
3、凭登记表和申请表到收费处办理交费,登记手续;
4、在候检区耐心等候叫号,叫到后按先后顺序依次进入检测厅;
5、第一次检测者须先看检测录像介绍,然后再参加检测;
6、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遵守检测制度,配合检测医生检测;
7、检测前,请先仔细阅读各检测室外的检测须知,然后再接受检测;
8、完成所有检测项目后,将登记表和申请表(或增考表)交主检报告室,等候领取报告;
9、取得检测诊断报告后,请立即离开检测区。
怎样办理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一、办事的条件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有本市长期居住户藉或在本市居留暂住1年以上的证明文本。
2、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必须经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二、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到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辖3个考验场领填《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拍摄数码照片;
2、接受身体检查(驾驶适应性检测);
3、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学校)报名;
4、除了经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部门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直接初考学习驾驶大客车。
5、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4)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一年的;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持证人自初次领证期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申请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结注册登记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在车管分所办理。机动车档案已转回车管所的,需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解除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解除抵押: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辨认不清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机动车所有人按下列规定地点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手续:
1、使馆、外籍机动车到车管所办理。
2、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机械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
4、更正《机动车行驶证》,在原核发证件的车管分所或车管站办理;需要查询机动车档案的,到车管所办理。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辆标准照片。
5、《机动车行驶证》辨认不清的应将辨认不清的《机动车行驶证》交回。
(三)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北京市申请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辨认不清和签注已满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到车管所、各车管分所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窗口办理,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
5、《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或签注已满的,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6、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车管所对属《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属《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的,于当日核发;对在用车初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属车管分所受理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
2、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3、黑色牌照车辆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申请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月份内进行检验,尾号为“1”和“2”的机动车分别在11月和12月进行检验;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申请延缓检验的机动车,以及营运车辆,需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对应月份参加定期检验。检验的具体规定为:
1、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
2、交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
3、交验养路费的缴纳凭证或免征凭证。
4、交验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1998年1月1日以后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城八区的,交存停车泊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