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10-15 08:49 IP属地:未知
说白了,这跟吃诈钱没的好大区别。已经不属于交通违章的范畴了。
JC也没有说错,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法规,谁举报谁举证,而LZ也是拿不出证据的,即便就是面包车干的,面包车也不是故意的、司机也肯定不会知道的。
LZ要是遇到我,是决无钱钱可拿的,而且也是不怕打官司的。并且我会比LZ更快的打110,说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随便说哈,“让领导先走”TX太幽默,太有才了!赞一个!
[ 本帖最后由 car_guy 于 07-10-15 09:44 编辑 ]